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法制化
2018-05-16李慎江
李慎江
摘要:经济的重要基础就是土地管理制度。现阶段,我国土地存在着严重的土地征用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管理不规范、产权不清晰以及分散经营等诸多严重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资源的配置不够科学、分配制度不够合理、产权存在残缺等。针对我国土地管理的现状,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深入的探讨了完善和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问题;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国为了科学组织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制度以及调整土地关系所采取的技术、行政、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综合性措施,同时也是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为或者过程所进行的管理与组织活动。然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有待于迫切解决的问题。
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1.1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城市地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权利所代表的是国务院。实际上,各项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中央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所共同承担的,其中,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对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垂直管理,而此类管理权能都掌握在各地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来看,中央职能部门和国务院的土地权利被虚化,进而导致了土地主体产权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价格机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隐形土地交易对土地价格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由于政府的垄断,进而造成了土地价格的不合理;(3)基准地价无法真实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价格的实际水平。
2.1.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
难以有效的协调土地储备部门的双重职能。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双重的土地储备部门职能:(1)依照经济市场规律进行企业经营。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职能的宗旨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便使得土地储备机构扮演着双重角色,无法使取向不同的双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满足;(2)由政府授权来对政府职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权进行旧城改造、收购国有企业土地,代表政府部门来对土地收购计划进行制定等等。在现实的工作当中,通常是部门的利益远远的大于政府的利益,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视了对经济市场的调控和城市规划的限制,这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导致国有土地无法健康长远的发展。
2.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2.1现行制度立法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当中,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规当中没有重视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主体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2.2现行制度执法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政府职能机构未切实的依据法律行使职权,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但是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将这些规定真正的贯彻落实,造成了农村土地规划的用途不明确、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而使得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无法得以批准;一些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确权发证,从而造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缺位”的不良现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统一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土地交易行为
我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已经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城乡市场体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场进展十分缓慢,使得城乡独立、分离运行,无法提高市场化程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的颁布实施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規,从根本上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当利用城乡土地市场的各项交易资料,及时的发布相关土地市场信息,对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断深化改革
土地交换和流转中的利益主体实现经济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税、租费,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国家政府部门应当明确的规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全面的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地方政府征地的冲动进行约束。
3.3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职责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现行的我国土地管理体系当中,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又逐层的被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和中央级,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或者县、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为的影响,无法全面的对宏观利益和全局利益进行考虑。因此,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应当集中的对土地进行管理,将管理的权利集中在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尽快将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建立起来。
3.4 改革土地财税制度
应当处理好农民、中央政府、开发商三者的利益关系,明确农民的权利,确保政府财权的行使,建立科学的土地财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积、闲置的不良现象,确保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的改革政绩考核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地的国家管理不仅是一项不容动摇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客观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国的土地管理应当有机的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由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充分的保障国家部门土地管理职能的全面实施,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从国家的管理土地的层面来看,土地管理立法有着重要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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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菏泽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