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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债委会的工作实践及优化

2018-05-16李明强孙德发刘相兵

银行家 2018年5期
关键词:委会债权银行

李明强 孙德发 刘相兵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银行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突出表现在:经济上行期银行机构“垒大户”“抢客户”,对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而经济下行期银行机构“抢收贷”,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最终造成银企关系恶化,破环了区域金融环境,甚至造成了一定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在这种背景下,债委会制度应运而生,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债权行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早期的债委会制度主要应用于破产清算,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的时候,债委会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推动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债务人正常经营或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自治性协调机制。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在营运状态下企业的价值通常会比清算状态下的实体价值高。因此,各国对破产法进行了相应改革,采用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维持企业的正常营运,进而恢复企业的偿债能力。特别是院外和解债务整理制度的兴起,促使债委会制度的作用不断扩展,也不断得到推广与应用。

2016年7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其三家以上债权银行机构可发起成立债委会,并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中研究增贷、减贷、稳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债委会制度进入全面、正式实施阶段。

自2016年初债委会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烟台银监分局充分发挥债委会在风险前瞻防控和风险处置化解中的核心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债委会的职能作用、完善债委会的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强服务、防风险、促发展”的综合平台,工作成效越加明显。但是,依然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亟待解决。

烟台银监分局推进债委会工作的主要做法

加强统筹组织,确保全面覆盖。成立了烟台市银行业债委会工作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下设综合组、债委会组、逃废债组和风险企业组,增强债委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设立债委会工作办公室,锁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召集、协调、报告本单位债委会工作情况,做到组织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制訂了《烟台市银行业大额授信客户债权人委员会实施方案》,明确了债委会组建范围、方法步骤和组织保障,要求对辖内贷款余额3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大额授信企业,全部组建债委会。对界定条件以下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弹性把握组建起点和组建标准,适时组建债委会。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有序运作。出台了《债委会内部机制》《债委会实施细则》《债委会考核办法》等制度办法,对债委会任务目标、议事规则、职能定位、工作流程、监督约束、考核评价等做出规范界定,提出明确要求。编制《烟台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指南》,将各级监管部门关于债委会工作的政策制度汇编其中,督导相关人员加强学习,切实增强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债委会经验交流制度,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编写工作信息,为债委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同业自觉、行业自律、监管挤压”相结合的配套监督约束机制,按季由监管部门和主席行对债委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全辖通报考核结果,必要时开展专项现场检查,保障了债委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加强多方联动,构建高效机制。债委会制度得到烟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落实相关工作。烟台银监分局制定《烟台市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流程》,明确了企业经营出现异常时的风险报告路径和处置流程,按照风险企业由属地政府主导化解方案,银企双方承担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化解风险的规程运作,形成了高效的风险处置机制。针对目前辖内的风险类企业,分局内部为每一户都指定了责任人,全程参与风险企业的处置化解工作。债委会制度成为地方政府管控区域经济金融秩序的有力抓手,初步形成政银企监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目标引领,深化工作职能。为充分发挥债委会平台作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烟台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债权人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债委会工作目标,深化债委会工作职能。一方面,为防范大额信用风险突发、频发,遏制不良贷款快速暴露势头,要求债委会坚持“救火”和“防火”并重,在做好已出险企业风险化解的同时,重点聚焦潜在风险企业的前瞻防控,建立企业融资监测管理制度,将区域影响力较大的潜在风险企业纳入监测台账,对企业融资情况实施逐笔监测、动态管理,落实到期后拟采取的信贷政策,构建前瞻性风险防控机制。另一方面,着眼于近期目标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统筹,把重塑银企良好关系纳入债委会职能和工作目标,着力“解扣”制约银企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要求债委会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和深度互动,创新机制、服务和产品,提升综合化金融服务,帮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改善担保关系、去杠杆、降成本,增强银企双方的信任度和忠诚度,重塑平等、透明、互信、深度合作的银企关系,从根本上扭转目前银企关系失衡、互信关系弱化的状况,实现银企互信合作、互利共赢。

加强联动共促,提升集成效应。为推动债委会发挥更大作用,要求债委会注重与“进走访”“增提创”“分类分策”“拆圈解链”“联合信贷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支持“三去、一降、一补”“新旧动能转换”等经济调整政策,形成政策合力。一是将“增强联动,提升服务,创立品牌”主题年活动与债委会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同业联动、创新走访、丰富走访对象等方式,有效提高债委会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发展趋势,以及金融服务需求、授信使用情况和信用风险状况的深度掌握和精准把控。二是积极推进“分类分策”管理,编制优先、鼓励、支持、维持、限制和制裁等六类企业名单,通过采取差异化的授信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校准新增信贷投向,盘活低效信贷存量,提升信贷资源配置质效,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精准的金融服务,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三是推动担保圈“拆圈解链”工作,约束企业过度授信和过度担保,引导企业稳步压缩授信银行尤其是异地授信银行数量,一户一策,通过延缓担保代偿、落实抵质押担保置换、引入政府专项担保基金等措施有效化解担保圈风险,防止风险交叉蔓延。四是积极推进“大额授信联合管理”,由债委会共同测算确定企业授信总额和对外担保总额,约定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动银企合作的“契约化”,加强企业投融资行为和银行单方面授信行为的监督约束,管控过度授信和过度担保,引导企业降低杠杆率。

债委会工作成效

加大了帮扶企业力度。债委会对有发展前景、但因资金链紧张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在锁定授信、稳住基本面的基础上,及时会同地方政府研究商定帮扶方案,通过续贷、搭桥转贷、转换融资品种、调整融资期限和利率等措施,稳定信贷、稳定预期、稳定支持。同时,对有发展前景、企业经营较为良性的企业,以债委会为平台,制定金融帮扶方案,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

凝聚了风险化解处置合力。债委会坚持“因企施策,分类处置”的原则,统筹兼顾、稳妥有序地处置大额授信风险,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震动。债委会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先后推动了辖内10多户企业大额信用风险的化解处置工作,涉及贷款金额近200亿元,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处置效果不断提升,为维护烟台辖区银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维护了经济金融环境稳定。充分发挥债委会“强服务、防风险、促发展”的平台作用,增强金融服务质效,引导信贷资金脱虚向实,稳定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信贷资产状况整体向好。兼顾以这些大企业为核心的配套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内、地域内的担保圈链,做好债委会工作对维护辖内经济金融环境稳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增强了风险防控前瞻性。对于授信规模较大、关联企业涉及多个地区、各成员行对其风险研判不一致的潜在风险客户,建立重点企业债委会,联合全部债权银行形成合力,有效控制隐性风险,杜绝扩大显性风险,进一步促进债委会精准发力,有效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区域风险。

基层推进债委会工作面临的制约因素

重视程度不够足。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在思想上对债委会工作没有足够重视,缺乏认真深入的学习研究,对债委会目标定位掌握不全,工作机制理解不透,政策要求把握不准,对债委会工作缺乏有效指导,高管层尤其是“一把手”的推动还存在“短板”。少数债委会主席行组织协调不力,缺乏责任担当,没有发挥好应有的牵头作用。部分债委会成员行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履职尽责存在“邊缘化”倾向,影响了债委会职能发挥。

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当前债委会的组织层级较低,对银行机构稳定信贷支持的政策要求较为笼统,尽职免责机制尚未建立,各债权银行为救助困难企业做出的决议与部分现行法律法规、银行自身管理规定往往相冲突,存在违法违规风险。

帮扶步调难以协调。各银行机构信贷、贷后、风控政策不尽相同,银行间、行业间、地区间的风险偏好存在差异,授权审批流程繁简不一,导致各债权银行无法协调一致,严重阻碍了债委会的统一行动,造成企业帮扶容易错过最佳救助时机。

同业合作不够深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正确处理单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片面考虑眼前利益和自身得失,影响了债委会的工作效率。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思维和行为惯性没有转变,只是在企业风险暴露后才主动寻求合作,普遍缺乏合作的主观能动性。有些债委会成员行之间缺乏坦诚互信,存在形式化、表面化、“合而不紧”的问题;有的债委会成员行自律意识、契约意识不强,存在违反债权人协议约定的行为。

异地银行沟通成本高。烟台部分债委会主体涉及异地债权银行,如青岛、济南等域外银行机构,甚至少部分债委会的债权银行遍布全国各地,组织召开协调会议难度较大,存在个别域外债权银行无法按时参会的情况,参与度较低。目前,异地债权银行基本无法按季参加联合贷后检查和债委会会议,擅自起诉、抽贷压贷等不配合债委会工作的行为时有发生,而约束和协调的机制还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债委会功能的发挥。

惩戒约束力度不够。按照原银监会的界定,债委会是由债权银行发起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导致体制上限制了监管措施的深层介入,导致个别债权银行违反债委会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直接予以惩戒和约束的现象时常发生,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债委会的实质功能。

债务企业不予配合。部分债务企业消极对待债委会工作,债权银行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对称、不真实的问题尤为突出。尤其当企业发生风险时,债委会“摸底”企业变得更为困难,部分企业甚至闭门谢客,将银行走访人员拒之门外。更为严重的是,当前部分债务企业存在“等、要、靠”的思想,出现问题时单纯依赖政府、银行的外部输血,不愿真正实施资产重组、压降成本、减员增效等触及自身利益的整改措施,债委会工作难以取得实效。

提升债委会工作成效的政策建议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建议出台层级更高、效力更强的制度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委会工作顺利开展,赋予债委会相应的法律地位,强化其合法性、严肃性、强制性,在债委会职能定位、职责界定、运作规范、工作流程、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出台更加具体、详细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提高债委会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债委会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加强同业间协调配合。在各银行机构总行层级建立债委会沟通合作机制,对各地债委会运行中出现的信贷政策、风险偏好不一致的情况进行高层协调。改进内部管理制度,将债委会工作纳入自身内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债委会工作授权机制,授予分支机构一定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同业间沟通合作的形式及效率,确保债委会高效、有序运转。同时,建立免责制度,对于下级机构执行债委会决议与要求而引发的相关责任,上级行予以免责。

建立多方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司法、监管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提高信息透明度,提高对债委会制度和联合授信管理的参与度和配合度,为债委会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对未落实债委会要求的债权银行,由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双重问责;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采取多维度打击惩戒措施,共同塑造良好信用环境。

调动企业自身能动性。督促债委会加强与债务企业的联系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债务企业更加自觉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借助债委会平台,督促各债权银行从战略规划、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对债务企业进行帮助和辅导,增强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恢复自身造血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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