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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探讨

2018-05-15温心园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12期
关键词:绿色金融经济新常态应对措施

温心园

[提要] 本文简要介绍绿色金融的含义和作用,对目前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绿色金融;现状;挑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3月28日

一、绿色金融概述

(一)核心概念界定。绿色金融又称可持续融资和环境金融。2016年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定义,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業如何助力实现环保和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二是金融业如何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前者是指金融行业将节能环保当作一项基本要求,将相关环保指标纳入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体系中,即在进行业务决策中,除了考虑收益和风险等因素,还要考虑环境成本,引导资金流向高新节能产业的技术开发和环保产业。后者则要求金融行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避免出现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以未来的生态经济巨大效益反哺金融行业,早日实现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与传统金融对比。传统金融与绿色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决策依据上。传统金融考虑经济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只将项目收益和内在风险纳入了决策体系中;而绿色金融以节能环保作为基本要求,将其纳入决策体系中进行考量,追求在尽可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可能得到的最高收益,寻找保护环境和实现利益最大化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以此为基础实现金融行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在2016年我国发表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5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5.1%;338个城市发生重度污染2,464天次、严重污染784天次,其中,有32个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超过30天。2016年3月5日,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要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除了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还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起步较晚,主要包括绿色证券、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三大业务领域,其中绿色保险与绿色证券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绿色金融仍是以信贷为主,直接融资比重小。绿色信贷发展最为迅速,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积极推动下,银行业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制定实施了“环保一票否决制”、“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文化。绿色保险则刚刚起步,2007年我国才开始试点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来看,绿色证券是最有潜力的绿色金融形势,我国专门的绿色债券较少,市场较为空白,发展潜力较大。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金融”趋利本质与实现“绿色”要求、政策设想与落地实施等之间的矛盾,使得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市场体系和法制体系不完善。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绿色金融的业务领域目前主要以商业银行提供的绿色信贷为主,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受限较多,发展较为缓慢;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供给主体较为单一,供需缺口较大。

供给主体方面,以商业银行为主力军,而对于资金存量规模较大的民间资本来说,由于缺乏有效完善的市场体系,机构分设职能不够明晰,导致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有限的非有效绿色金融市场的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参与绿色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使得供给主体数量较少;需求主体方面,由于职能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导致需求主体出现杂乱的情况,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而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政策法律体系不健全,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

(二)激励机制不健全。激励机制不健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政策激励力度不够;二是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意识不强,参与度不足。由于“绿色”责任带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现阶段我国主要依靠政府主导、政策驱动的方式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所以政府政策激励力度会显著影响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进程。一方面政府激励政策不够全面,对参与主体不够有利,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体放弃部分利益投身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已有激励政策难以实施也会降低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在当前政府激励政策的作用下,各大银行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相对较高,是绿色信贷的主要供给主体,但就行业总体参与者而言,其意识和参与度还有待提高。大多数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认识还停留在短期思维中,绿色金融的投资周期长、前期投资大、回报率低且风险高的误区普遍存在。在这样的市场氛围中,金融机构处理业务时考虑更多的是自身的利益问题,它们发展绿色金融的动力不足、意识淡薄。

(三)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绿色金融是一种基于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即在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相对降低资源耗费型产业的收益,形成明确的价格信号,从而改变市场投资主体的投资选择。但在国内的实践中,这一调节主要通过政府政策调控来实现,而不是市场定价,导致产品价格信号扭曲,市场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真实反映产品供需关系,价格信号不明确,信息极度不对称,限制了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绿色金融的开展需要包括政府机构、市场参与者、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的协调配合。在生产活动中,企业有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虚报或隐瞒自身环境情况的动机,由于各政府监管机构职能不够明确,配合程度不高,易导致对环境污染情况缺乏准确充分的认识,而相关部门由此发布的相关企业违法信息就缺乏时效性和针对性。同时,由于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相关部门难以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导致业务存在重复、交叉、矛盾的情况。综上,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三、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和市场体系。为了保障绿色金融的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出详尽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一方面通过制度体系,明确各参与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完善绿色金融评估体系、执行体系,降低绿色金融准入门槛,使得大存量民间资本得以进入,绿色金融供给主体多样化,缩小供需缺口,促进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健全绿色金融法制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变得有法可依,可以打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更好地落实地方绿色金融政策。

(二)健全绿色金融约束激励机制。绿色金融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前期投资成本大,短期回报率较低,有一定的风险,使得较少企业愿意主动去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政策约束激励机制就变得十分重要了。一方面对于参与绿色金融的企业,可以有适当的政策倾斜,相对提高绿色金融业务的投资回报率,采取包括:发放专项贷款、降低融资利息、减免税收等利好政策;另一方面对于资源耗费型企业,增加其潜在成本,增收相关税种,降低收益,形成明确的新的市场价格信号,从而改变市场投资主体的选择。

(三)建立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共享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相关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规则、披露形式和检测指标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对相关部门,如:环境监测部门、绿色评级部门、信贷发放部门、政策执行部门等进行信息共享,准确把握企业的真实环境状况,使得监管激励政策实至名归,使资金流向真正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领域;同时,对于政策制定部门,可以准确获取绿色金融市场的真实情况,提高政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主要参考文献:

[1]詹小颖.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创新[J].南方金融,2017(12).

[2]洪昊,孙巍.基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绿色金融支持研究[J].南方金融,2016(9).

[3]王去非.绿色金融困境[J].中国金融,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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