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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加强农机维修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2018-05-14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8年10期
关键词:面源主管部门农业机械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自2018年7月28日起,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停止受理申请和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各地不再将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作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进一步便民利民、激发农机维修市场活力。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认真履行农业机械维修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积极转变农机维修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高技能农机维修人才培养和区域农机维修能力建设,促进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引导农机维修经营者按照标准完善设备设施、人员等经营条件,确保维修质量。

《通知》指出,要推动行业自律。各地要研究发布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示范合同文本,规范服务内容。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推行服务承诺制,公开信息。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提供维修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维权依据。支持成立各类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自律组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农机维修企业申报承担有关公益项目和公共服务。

在依法监督检查方面,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规章,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要健全监管体制,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仪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督促限期整改并按权限实施处罚。

另外,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维修投诉监督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对于维修质量引发服务对象集中投诉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查实后应发布消费警示,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湖北:打好农村改革和污染防治两场硬仗

日前,湖北省委、省政府在宜城市召开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推进会,要求坚定不移打好农村改革和污染防治两场硬仗,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长江大保护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据悉,下一阶段,湖北要求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力度。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实事求是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科学进行清人分类。要合理量化集体资产,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要把盘活集体资产作为改革的落脚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同时,湖北将坚定不移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攻坚战。摸清农业面源污染底数,全面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把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运用经济手段,引进有实力、有良心、爱农村、爱农业的市场力量参与农村污染防治,培育农业环保新业态。

万亿级医疗支出责任明确

2018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的14项具体内容的央地权责,比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划分为5档,中央承担10%~80%不等的支出责任。这些改革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来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支出责任均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

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

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

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

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連、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

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

我国开始试点三大主粮收入保险

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和玉米三大主粮作物成为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的保险标的,期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

2018年8月20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推动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在目前种子、化肥等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

根据上述《通知》,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风险保费(含大灾风险准备金)不低于80%,费用附加不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相对免赔不得高于30%。

为防止保险公司面临超赔风险,《通知》明确提出,试点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灾风险,确保试点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上,试点险种应将不低于20%的风险成数分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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