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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任性”举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14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南沙庭审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物业公司故意多次逾期提供证据,严重妨碍诉讼进程,南沙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2017年8月15日,因李某拖欠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广州市某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将其诉至南沙法院。2017年9月26日第一次庭審时,李某对物业公司主张按照上调后的收费标准有异议,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就上述主张补充提供证据,但其称暂时无法提供。

2018年1月9日,物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向法院补充提供了证据,但在核对原件过程中发现其补充提供的证据并不完整,随后其又在1月16日补充提供,届时已经超出举证期限7日。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起诉时,法院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活动规则,在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前提下,更加应当清楚知悉举证规则。在第一次庭审法官已经释明需要补充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时隔三个月之久,在第二次庭审中仍不能提供,其补充提供的证据均是诉讼前已经取得的材料,不存在客观无法提供的事由,物业公司多次故意逾期提供证据,行为实属恶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本案中,考虑到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仍予以采纳,但为给物业公司上述无视举证规则、严重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应当对其进行处罚。鉴于案涉标的金额较小,故对该物业公司处以最低标准罚款50000元。

(《南方法治报》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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