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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捏了法治、常识、人情的平衡

2018-05-14欧阳晨雨刘曦文

新传奇 2018年15期
关键词:王鹏一审司法解释

欧阳晨雨 刘曦文

因出售了自己养殖的鹦鹉,2016年,深圳80后男子王鹏被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案二审拿捏了国法、常识与民情,最终改判王鹏减刑3年,体现了客观良善的司法判决。

出售濒危动物一审被判五年

1985年出生的王鹏在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做技术工人,2014年4月,王鹏和同事在工厂厂房附近捡到了一只鹦鹉并饲养了起来,为了让这只鹦鹉不寂寞,当年5月,王鹏又花280元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和这只鹦鹉做伴儿。

随后一段时间,王鹏开始着迷于鹦鹉的饲养,最多的时候,他一共养了40多只。

2015年11月,王鹏的孩子出生,三个月后,孩子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巨结肠,所以在2016年4月,他卖了6只给一家水族店的老板,一共卖了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6只鹦鹉,其中有4只是玄凤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物种,而另外2只绿颊锥尾鹦鹉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鹦鹉。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及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该案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王鹏随后也提出上诉。

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保护范畴

鹦鹉的买卖之所以引发如此复杂的司法审判,原因正是本案争论的焦点——经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还属不属于法律所规制的野生动物的范畴?事实上,这种鹦鹉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所规定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一审中,深圳宝安区法院认定,本案所涉的鹦鹉虽然是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但当事人王鹏的二审辩护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却持反对意见。徐昕表示,鹦鹉种类复杂难辨,非专家难以明白,“何况王鹏作为一个鹦鹉爱好者”。此外,王鹏饲养、出售自养鹦鹉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不应继续被认定为触犯刑法。二审庭审中,王鹏坚称对于相关规定不熟悉,“不知道(出售鹦鹉)这是犯罪”。

徐昕在二审辩护词中表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徐昕说,以《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确有必要,但王鹏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繁殖力极强,不应被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诉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王鹏出售自养鹦鹉,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二审判决书中,深圳中院对公诉方意见予以采纳。但是深圳中院表示,原判决对王鹏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此外,鉴于王鹏在上诉中称,自己因儿子生病无力照顾,因此提出出售鹦鹉,事出有因;被捕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协助警方破案,因此提出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也予以支持。

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二审认定,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外,其犯罪情节“非常严重”,“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但因多数涉案鹦鹉为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王鹏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深圳中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书显示,王鹏在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根据此结果,王鹏将在5月17日出狱。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司法解释

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而生存于野外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及驯养繁殖的动物,其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相关司法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不應适用”。

有媒体评论认为,审视近二十年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紧盯“名录”、“国际贸易公约”,明确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固然省心省力,也更有“依据”,但问题是还不够科学合理。事实上,作为目标系的“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起施行,“国际贸易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前者近乎“而立”,后者则已过了“不惑”之年。一旦确定就长期不变,很难符合野生动物动态保护之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

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

更不合适的是,该司法解释的“笼统保护”,对于驯养繁殖的动物,不管是附录一、附录二,一并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与国际上分级保护、适度放开的做法不一致。

事实上,在一些公约的参与国家和地区,对驯养繁殖的附录二野生动物,只要证明是驯养即可买卖,遑论违法犯罪。

从既有经验看,过于扩大保护范围,并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繁衍保护。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尚伦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作为“鹦鹉案”一审判刑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尚伦生认为,将该解释作为深圳“鹦鹉案”判刑的依据,超越了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尚伦生称,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不加区别地同等对待,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有所区别。

轻判是法律对常识和人情的回应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终于尘埃落定。有评论认为,比起一审判决,二审量刑无疑更好地拿捏了国法、常识与民情。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基于被告人自养动物、出售数量较少,且是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养的鹦鹉等酌定情节,给予轻判结果,显然更易为人接受。二审的最终改判,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也是对一审判决的合理修正。

如今,面对有争议的案件,司法的定罪量刑越来越人性化和灵活。主客观相结合来界定犯罪,单纯以行为的表现和造成的结果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唯一标准的“客观归罪”越来越少,完全“照本宣科”、而缺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有所改善,出现与公众普遍认知相悖的情况时,法律條文的规定也在与时俱进。

近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就是最好的例子。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相关问题联合发布了《批复》,对之前社会上一系列“假枪真案”做出规定。

当年,天津大妈赵春华开的“气枪打气球”游戏摊,却被鉴定其9支气枪中有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赵春华三年半有期徒刑后,这个案件被舆论广泛关注。

二审法院考虑到赵春华案的各种情节,依法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两高的《批复》明确要求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还应侧重从行为人角度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考量,特别要防止“客观归罪”。

这样的改变获得大量网友和专业人士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以前气枪两支都有可能认定构罪,达到这个标准3到5倍就是十年以上,非常严厉,而现在宽松许多,《批复》里提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使得以后的司法实践更加灵活。

法律不应远离民众,从“王鹏鹦鹉案”的判决过程里,可以看到法律在解释中不断被完善。司法判决也区别对待、不再教条,这是我国法律精神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司法良知,坚持司法底线,才能实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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