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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刑前真能请求“刀下留人”吗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2期
关键词:胡氏刑场行刑

对于皇帝来说,那些没有什么大恶、威胁不大的犯人,判他们死罪就已经达到了威慑的目的,执行与否并不重要。所以,清朝的刑场上经常会出现皇帝临时下达的驾贴,只要驾贴一到,死罪往往就变成了流放。

历史上究竟有没有行刑前“刀下留人”?

大家看古装宫廷剧,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幕:刑场上,囚犯身穿囚衣等待着午时三刻的到来,当刑斩官宣布行刑的瞬间,会有人骑着马,举着圣旨,高呼:“刀下留人!”然后,犯人就被救了下来。

那么历史上究竟有没有过类似的事件?

影视剧为了塑造形象,采用这种夸张的形式,而在真实的历史上,的确有过在行刑之前突然被赦免的情况,但没有剧中那么夸张。

试想,若是当政者都能在意气用事之后放下面子,学会刀下留人,历史上的很多名人是完全不必要冤死的。比如纣王杀比干,比干是个忠臣,却因纣王的不耐烦被挖心;孔融,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文人,曹操完全可以不和他较劲,放他一命,两全其美多好;竹林七贤的精神领袖嵇康,更是死得冤屈,他遭人诬陷,被司马昭处死,如果司马昭有丝毫怜才之心,就不会让《广陵散》成为绝唱。

到了清朝,大概是吸收了前几朝的经验教训,皇帝们竟开始屡屡赦免死刑犯。律学家薛允升就曾指出:“朝廷矜恤罪囚,于应死之犯屡蒙宥免,全活者不下数十万万。”这其中,就不乏有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刻被“刀下留人”的囚犯。

《清史稿·多尔衮列传》中记载,顺治十二年,皇帝诏内外大小官直言时政时,吏部副理事官彭长庚、一等精骑许尔安上书颂多尔衮之功,请求恢复其爵号,并修墓,这可犯了大忌,顺治帝大怒,判处二人斩立决。但很快皇上就后悔了,行刑的最后关头刀下留人,饶了二人的性命,改为流放。这种情况在清朝屡屡发生。

为什么皇帝判了死刑,却又在最后关头赦免了犯人

为什么皇帝判了死刑,却又在最后关头赦免了犯人呢?

其实,这是皇帝的一种威慑手段。清朝规定,凡是判死刑者,都必须经过皇帝的亲笔勾决后才能执行。这些死刑犯,有些是犯了大错,死罪难逃,有些却是不必要处死,甚至是被冤枉的。对于后者,皇帝往往会在复批的时候询问大臣们是否有从轻发落的可能,大臣们当然知道怎么回事,纷纷表示可免死罪,于是死刑犯就被赦免了。

其實对于皇帝来说,那些没有什么大恶、威胁不大的犯人,判他们死罪就已经达到了威慑的目的,执行与否并不重要。所以,清朝的刑场上经常会出现皇帝临时下达的驾贴,只要驾贴一到,死罪往往就变成了流放。

不得不说此举的明智,这样一来不仅起到了威慑作用,被赦免死罪的犯人从鬼门关逃了回来,也会感念皇恩浩荡,从此对皇帝忠心不二。

刀下留人的潜规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古代,皇权是高于法权的,法律被制定出来,是为了更有效地对付臣子和统治百姓。

古代处决死囚为什么都是“现场直播”?

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是古代惩罚犯人最狠的刑法条款。死刑在中国出现时间很早,上古三代时期的“五刑”中,便有“大辟”之刑。而处决死刑犯的手段,年代越早越恐怖。

比如炮烙,又称“烙刑”,将涂抹上油脂的铜柱架于炭火上烧烤,强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因为太滑,犯人往往坠落炭火中,被活活烧死。《史记·殷本纪》记载,此刑也系纣王发明,据说为取悦宠妃妲己。

又如烹,即将犯人放在大锅里煮。西楚霸王项羽劝降汉王刘邦手下周苛,周不从,结果被项羽“烹”了,此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记,“项王怒,烹周苛。”

还有车刑,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称,“车裂人也”,即把犯人绑在朝不同方向跑的马车后面,将犯人撕裂。

死刑是极刑,其目的是震慑,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尽量让人们知道,以扩大影响。在这种理念下,古代处决死囚都是公开的,而且在人多的地方行刑,允许群众围观,“围观”就是看杀人,这无异于现代电视的“现场直播”。

古代处决犯人,一般选在街头、闹市区。《唐六典·刑部》中规定,“凡决大辟罪皆于市”。北京有条歇后语,叫“鹤年堂讨刀伤药——死到临头”,就是因为鹤年堂药店址在清代京城有名的刑场菜市口附近。

汉律中规定的枭首、要(腰)斩、弃市三种死罪,也都要选择在清朝菜市口这样的地方执行。枭首,即砍头,头砍下来后要悬挂在木竿上头“公示”,这是秦朝处决死囚的常用手段,即所谓“枭首示众”,后来也有将头颅悬挂于城门楼上的。

至于“弃市”之刑名,则直接因为行刑地点位于“市”,犯人在街市上处死后,不准收尸,原地“晒尸”一定时间,供公众“参观”,这样的弃市场景比电视现场直播更怕人吧!

三国时蜀国都乡侯刘琰便被处以“弃市”之刑。而其遭此极刑,竟然是因为他吃醋,怀疑老婆胡氏与后主刘禅有染。胡氏很漂亮,进宫给太后拜年一个月后才回家。刘琰“家暴”一通胡氏后休了她,结果被胡氏告到朝廷,遭受极刑。

“晒尸”时间一般是三天,高湛当皇帝时(北齐武成帝),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齐律》中规定,犯人被处死后要“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意思是,如果行刑地不在街市上,要将尸体陈列在乡间公共场所显耀之处。

此外,古代对行刑的月、日、时很有讲究。除“决不待时”的重型死囚外,绝大多数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月、日、时,不像现代一年四季都能处决死囚。《唐六典·刑部》中便明文规定,“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一般说来,古代多选择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处决死囚,即所谓“秋后问斩”。这是为了顺应天时,合秋冬肃杀之气。在固定月份之外,如果非要处决犯人,也要避开正月、五月、九月,因为这三个月份是“断屠月”。

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也不是哪一天都可以杀人,1、8、14、15、18、23、24、28、29、30这十天叫“十直日”,属于“禁杀日”,是绝对不能行刑的,即使是“决不待时”的死囚,也不能在这月、这日行刑。另外24个节气日、“国庆节”、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杀人”。

行刑时间一般都选在白天,即便是夜间,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动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日昳之时是古代12时辰中的未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3:00至15:00,“未后”在冬天来讲,太阳开始落山已近黄昏。选择这个时辰应是替死者考虑,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选在午时,对应现代24时制为11:00至13:00,明清话本小说里所谓“午时三刻”大概就是因为有此背景。选择午时则是为生者着想,午时阳气最旺,鬼魂难以作祟,监斩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缠身,避免遭“报应”。当然这些都是迷信说法。

(《百科知识》2013年06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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