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立遗嘱,可否单方撤销
2018-05-14
李智和王芳是一对老夫妻,2004年的时候两个人就一起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主要的内容就是处理他们共同所有的两层沿街的楼房。遗嘱这么写的:(一) 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 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儿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 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
2007年,李智因为生病在医院去世,两年后王芳向公证处申请撤销了之前订立的遗嘱。王芳认为,在2007老伴去世的时候,自己已经根据遗嘱第一项内容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即使撤销遗嘱也只是撤销除第一项内容之外的部分,对自己的房产所有权不会有影响。而王芳的三名子女却认为,既然遗嘱已经撤销,就应该全部撤销,两处房产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由于双方为这个问题争执不下,王芳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产已经由自己继承,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明确约定了一方去世之后,另外一方有权撤销遗嘱,因此王芳撤销遗嘱的行为是有效的。既然遗嘱已经被撤销,王芳再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全部房产,自然是没有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王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007年李智去世的时候后,遗嘱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这个时候王芳的身份是遗嘱继承人,作为继承人是无权撤销被继承人的遗嘱的。因此,虽然王芳撤销了遗嘱,但是撤销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王芳继承了李智遗留的房产份额,并且取得了房产的完整物权。
律师介绍,现在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很多人都会想到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遗产。但是人的想法、周围的环境总在发生变化,因此经常会出现需要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情况。根据我国继承法,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可以自行变更或者撤销,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就好。而公证遗嘱则必须经过公证来撤销或者更改。
本案中李智和王芳所立的就是公证遗嘱,因此王芳撤销遗嘱的时候也必须去公证处撤销。特别之处在于,李智和王芳立的是共同遗嘱。对于共同遗嘱,司法部的《遗嘱公证细则》有更高的要求,比如共同遗嘱应当明确遗囑变更、撤销以及生效的条件。李智和王芳的遗嘱就对此有着明确的约定,因此对于王芳享有撤销遗嘱的权利,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撤销遗嘱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根据法理以及相关条文的表述,我们认为撤销遗嘱是对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的变更,因此撤销、变更遗嘱的范围应当是尚未生效的遗嘱。李智和王芳所立遗嘱明确写道,第一项内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因此这一项在2007年就已经生效,没有了撤销的基础。此时王芳撤销遗嘱的行为,只对除第一项之外的内容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