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好友头顶试枪致死,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2018-05-14周凌如
周凌如
湖南邵阳男子朱海龙朝好友胡某头顶试枪,结果一枪致命。手中的仿64式手枪原来不但装有子弹,并已上膛。朱海龙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这起发生在2016年11月7日的离奇杀人案近日经二审判决,认定朱海龙犯故意杀人罪,鉴于朱海龙系间接故意犯罪、自首并积极赔偿,依法可对其较大幅度从轻判处,由原一审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朝头顶试枪,好友命丧枪下
“你猜这把枪打不打的响?”接着一声枪响,一名男子面部朝下趴在地上,头部流血。旁边站着的男子,右手上拿着一把手枪,语无伦次地说,“他不知道枪内子弹上了膛”,声音发抖。
持枪男子叫朱海龙,他手中的是一把仿64式手枪。之后,朱海龙伪造成男子饮弹自杀的假象,携妻儿逃亡,又在次日自首。朱海龙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成了这起发生在2016年11月7日事件的最大争议点。
今年36岁的朱海龙是邵阳人,原本是湖南宝骏国际物流城员工。2016年11月6日,朱海龙和同事胡某(男,殁年26岁)一起吸食过毒品。2016年11月7日20时许,朱海龙与胡某一起在公司吃晚饭,朱海龙喝了酒。胡某吃完饭后去到同事曾某某的宿舍,和曾某某坐在茶几边喝茶。
在此期间,朱海龙持一支装有子弹并已上膛的仿64式手枪来到曾某某的宿舍,持枪近距离指着正在低头玩手机的胡某的头部,问胡某该枪能否正常击发,随后朝胡某左后顶部开了一枪。
“当时我在低头放水烧茶,突然听到朱海龙进来说‘你猜这把枪打不打的响,接着一声槍响,我抬头看胡某面部朝下趴在地上,头部在流血。朱海龙站在胡某左侧,握着一把手枪,枪口稍微向下倾斜,胡某坐着时,枪口应该正好对着胡某的头部。”曾某某说。
听到枪响后,曾某某的妻子唐某立刻从洗手间往外走。“我冲着朱海龙喊了一声‘何滴了(怎么了)?朱海龙没有回答,只是把双手摊开,右手上拿着一把手枪,语无伦次地说他不知道枪内子弹上了膛,声音在发抖。我问朱海龙枪是哪来的,朱海龙说是胡某从云南带回来。”
此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认定,2016年11月6日,朱海龙的同事胡某借朱海龙外套外出,归还衣服时将一支仿六四手枪遗忘在朱海龙的外套口袋中。次日晚8时许,朱海龙酒后发现外套中的手枪,欲将手枪归还胡某。
判决书显示,2011年2月16日朱海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曾某某介绍,朱海龙和胡某是在监狱里认识的,平常关系好,案发前没有矛盾。
伪造“自杀”现场后逃亡
发现胡某中枪之后,朱海龙并没有选择立即投案自首,而是将手枪放到胡某右手掌上,制造胡某本人饮弹身亡的假象,随后携妻儿逃离现场。
“我要朱海龙向他哥哥把情况讲清楚,朱海龙不同意,随后找亲戚借了一台车,带着老婆孩子走了。”曾某某称,朱海龙走后,他马上打电话给朱海龙的哥哥,对方要他打120和110。“公安人员和救护车到现场时,急救医生说胡某已经死亡。”
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胡某系被他人枪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装填64式7.62mm手枪弹,可正常击发,为枪支。
带着妻儿离开的朱海龙先是将儿子送回蔡锷乡的爸妈家,当晚又开车去位于新宁县回龙寺镇妻子的娘家。“第二天,朱海龙搭长途车准备外逃,我打电话劝朱海龙自首,朱海龙同意了。”朱海龙的妻子说。
2016年11月8日,朱海龙之妻带领公安人员在新宁县一渡水镇将自愿投案的朱海龙控制。一审审理期间,朱海龙的亲属代为赔偿胡某的亲属人民币22万元,胡某的亲属对朱海龙予以谅解。
2017年11月3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朱海龙不服,提起上诉。朱海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胡某在朱海龙询问手枪能否击发时要朱海龙开枪试下,致使朱海龙误认为手枪没装子弹、不能击发。朱海龙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是过失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湖南高院二审认为,朱海龙持枪故意朝被害人胡某的头部射击,放任胡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海龙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朱海龙供称涉案手枪系胡某遗忘在朱海龙的外套里,开枪之前不知道枪已装弹上膛。对此,法院查明,经现场勘查,该枪在击发之前已装有子弹并已上膛,根据朱海龙的供述,应系胡某将手枪装弹上膛,胡某在明知击发该枪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的情形下让朱海龙朝胡某试射,不符合逻辑经验和常理。
朱海龙所提胡某要朱海龙开枪试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有悖常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朱海龙供称案发前没有接触过作案用手枪,也不了解该枪的性能。湖南高院认为,朱海龙系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击发枪支可能会发生严重的伤亡后果。朱海龙在无法确认涉案手枪能否正常击发的情况下朝胡某头部射击,放任胡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胡某中枪倒地后,朱海龙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胡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急救措施,反而制造胡某本人开枪的假象。
湖南高院认为,综合朱海龙的心智状况和行为表现,不能认定朱海龙过失致胡某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朱海龙的刑事责任。
朱海龙故意杀人,造成胡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系累犯,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朱海龙系间接故意犯罪,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胡某亲属的谅解,综合朱海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较大幅度地从轻判处。
2018年2月7日,湖南高院二审作出改判:上诉人朱海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枪支走火,孰是孰非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擦枪走火案都一视同仁呢?
当然不是。
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走火的——
2014年,郑州郑东新区海文实验幼儿园六一汇报表演时,派出所民警到该园传授安全防范常识,在装备演示环节发生意外,一枪支走火,子弹射中地面溅起水泥碎屑刮伤四名家长和一名儿童。郑州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说,为了满足小孩们的好奇心,一名警员在展示手枪前,对着地面验枪,没想到枪膛里有子弹击发。事发后,包括涉事警察在内的5名警方人员被处分,接受进一步调查。
有被害人自己玩枪导致走火的——
2015年,被告人李某强与同村兄弟李某饮酒后回到出租屋,李某强趁着酒兴取出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五发子弹,并将子弹装进弹夹上膛。被害人李某好奇不已,跟李某强要求拿枪赏玩,李某强随后把枪递给李某,但忘记告诉其子弹已上膛。后李某赏玩时因枪支走火击中左胸导致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鉴于被告人李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刑一年。
有就算没有人员损伤,也要担责的——
2015年6月,淮南男子王某为了在朋友面前炫耀一把,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进入KTV,不料枪支走火打碎包间墙壁装饰玻璃。王某持枪逃离现场,将该枪藏于家中。7月初,王某将该事告诉其父王某某,王某某遂将枪支上缴至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国庆路派出所。8月初,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淮南市某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对王某上缴扣押的枪支予以没收。
还有打野猪的时候不慎走火的——
2012年9月,张某和邻居王某、张某某、张小某一同到西乡县茶镇檬树垭打猎。张某枪口朝后将火药枪扛在肩上,跑向撵出的野猪,该枪走火击中身后的王某,致王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家属和张某某、张小某共同出资3万元安葬了死者,案件审理中,三人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1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协议,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持枪打猎中,因枪支走火致王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刑罚处罚。张某案发后能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张某认罪悔罪诚恳,又系初犯,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