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后合同管理要点
2018-05-14丁锋
丁锋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以来,面临许多管理上的新问题。本文重点从合同主体、合同价格和增值税发票三个方面列示面临的风险,关键的控制点,以及采取何种控制应对措施。
一、合同主体方面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资金流向、货物流向、发票流向 “三流”必须保持一致。换言之,合同方应与合同义务提供方保持一致;合同方应与发票开具方保持一致;合同方应与收款方保持一致,否则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从而增加经营风险。
(一)成员企业所属项目部的主体问题
一般来说,项目部作为企业负责项目管理的派出机构,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完全由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主体单位承担,实际操作中,大量分包、采购、租赁等合同均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并执行。但是,从三流合一的角度考虑,项目部的合同主体资格不一定能得到部分税务部门的认可,可能产生增值税无法抵扣的问题。
应对措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税务部门对项目部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的主体予以认可,减少“营改增”对原有项目施工模式的冲击。如沟通确有困难的,则需要采取以成员企业名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措施予以应对。
(二)专业化平台公司的运营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以往的经营中存在成员企业以平台公司名义运营具体项目的情况,产生了合同签约与履约主体不一致,现金流不顺畅等现象。“营改增”后,该运营模式将面临无法开具发票、无法抵扣税款等现实问题。
应对措施:从税收管理的角度考虑,今后此类经营行为应当予以规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采取集团内部委托经营的内部合作模式。若因业主监管等原因无法采用内部合作模式时,可采取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方式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纳税主体,满足三流合一的最基本要求。
(三)合同相对方主体问题
建筑类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容易出现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将履约责任转移给关联公司或委托向第三方支付的问题,可能导致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款抵扣。
应对措施: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保持签约与履约主体的一致性,尤其在付款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出现收款方委托向第三方付款从而导致“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应针对支付事项签订三方协议予以规范,确保付款行为有合法依据。
(四)施工分包商和供应商选择和管理问题
鉴于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极为严格,只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施工分包商和供应商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如果使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施工分包商和供应商,则面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税金的风险,加大了企业的税负。
应对措施:在以往的管理中,为了降低施工成本,不排除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的情况。由于税制的改革,成员企业应选择能够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减销项税。此外,分供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抵扣金额不同,在选择分供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成员企业可在综合考虑合法性、经济可行性、交易难度等因素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分包商或者供应商。
二、合同价格方面
以前实行的营业税为价内税,税收包含在合同单价或总价里面。而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以往的合同价格条款对增值税基本没有约定,为适应“营改增”的需要,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应对措施:需要在价格约定方面对增值税进行明确约定,需明确除税价和含税价以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以便于进项与销项的抵扣。
三、增值税发票方面
(一)坚持先开发票后付款
實施“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与否以及发票的真实合法性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
应对措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取得发票后付款”的条款,将提交合格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成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在先的合同义务。在分包商或者供应商迟延提供发票时,总包或采购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付款。主要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的发生。
(二)明确开票要求
实施“营改增”后,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在内容、形式和时效上都有非常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应对措施:
1.应明确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和提交时间,避免超过认证期限;
3.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主体注册地址和项目所在地地址;
4.发票信息约定明确,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要明确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违约责任以加大对违约方的问责。
6.对票面金额应进行明确约定。(作者单位为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