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致人死亡,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25期
日前,被告人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蔡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
之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
案发后,蔡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蔡晓青从轻处罚。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當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
(《南方法治报》201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