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社区为中心”的法理来源初探
2018-05-14谢鸣
摘要: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组成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以具有社区归属性作为必要条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中明确提出和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社区为中心的总原则和具体规定。本文通过解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等相关条款,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社区为中心的法理來源,并浅谈了该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区为中心 法理来源 现实意义
随着全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热潮的兴起,各国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指导性文件进行了一系列非遗保护实践,但普遍出现了政府干预过多而社区参与不足的弊端。有鉴于此,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总结过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明确提出和阐述了非遗保护以社区为中心的总原则和具体规定。该条例的出台对非遗保护实践可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一、非遗保护领域中的社区概念
社区是非遗概念的组成要素,非遗项目的认定以具有社区归属性作为必要条件。根据以往的申报实践,非遗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社区归属,没有明确社区归属的文化项目不能认定为非遗。《公约》中有关非遗的界定就体现了社区归属对于非遗项目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二、以社区为中心的法理来源
关于以社区为中心,《公约》中没有任何表述,即使是对于社区参与也是语焉不详的,其第15条仅简略地提到“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来表达社区参与的重要性,并未给出具体规定指导社区参与。这使社区参与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各国在保护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社区参与不足的问题。《伦理原则》全面确认了社区、群体和个人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的中心地位:“相关社区、群体、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声明“每一个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要求“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等。根据《伦理原则》中相关条款的表述,社区并非只是简单参与保护工作的执行,而是应参与到非遗保护的所有环节中来,包括评估项目的价值意义、确定名录(清单)、制订保护计划等,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中心。
《伦理原则》所提出的以社区为中心原则与联合国宗旨以及各种国际公约、宣言所秉承的理念是相一致的。确切地说,《伦理原则》是《公约》以及其他各种表达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理念的国际文件精神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具象表达。《伦理原则》序言第一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遵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即直接阐明了这一点。而《公约》第一句:“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个盟约”,也同样说明了非遗保护实践的人权保护理念。
《公约》表明,保护非遗以“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为目的,由此可见,保护非遗与保护人权的目标是一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四条:“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第五条:“文化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序言:“颂扬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第2条第1款:“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化表现形式,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些条款阐明了文化多样性与保护人权之间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为必要条件的关系。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是必须确保文化权利等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充分保障,而充分实现人权就必然要保护文化多样性发展。由此可以推知,非遗保护运动必然也要求尊重和保护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为之服务。
三、以社区为中心原则的现实意义
《伦理原则》确立非遗保护实践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和实现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意志,以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文化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和尊重,这种文化权利包括多元化的文化价值观以及文化选择权、自决权。如果在非遗保护运动中对非遗保护实践进行不当干涉,使社区民众失去多元化的文化价值观以及文化选择权、自决权,造成非遗的本真性缺失,最终损害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这不符合非遗保护的初衷。《公约》中特别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直接可知保护人权是教科文组织倡导非遗保护运动的先决条件。当它与文化相冲突时,教科文组织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人权,在人权和文化遗产之间,权重更倾向于人权。因此,非遗保护运动所关注的核心并不是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而是在于社区对该文化事项的认知以及社区在使用自己特定文化的选择权的保护,也可以认为非遗保护运动更关注人而非文化事项本身。在非遗保护实践中,当社区民众意志与文化事项发生矛盾时,这一点倾向性尤为重要。秉承以社区为中心原则是保持非遗本真性的根本途径。非遗本来就是社区民众在生产实践活动中共同创造、传承并享有的一种文化,蕴藏在该文化中的传统特色需要民众在自己的生活中保持,非遗顺应时代的变化与创新也需要社区民众出于自主选择而完成。社区民众只有始终保持该文化遗产的主人翁地位,产生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更加积极主动且富有创造力地开展传承活动,才是文化遗产永葆生机的肥沃土壤。
参考文献:
[1]黄涛,郑文清.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社区认同的内涵与重要性[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01).
(作者简介:谢鸣,女,本科,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助理馆员,研究方向:群众文化)(责任编辑 刘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