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群体性事件的智能预警
2018-05-14温志强郝雅立
温志强 郝雅立
摘 要: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介入使群体性事件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不同类别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同时也催生了一些新的群体性冲突事件类型。总体来看,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在酝酿过程中和爆发之后都对互联网产生严重依赖,互联网渗透到社会冲突之中滋生了更多、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隐患。为了更有效地预警群体性事件,使其在发生破坏性冲击之前得以控制,需依托大数据,将技术与管理相结合,在数据、经验与知识的共享和制度、环境的共建中推进群体性事件预警的智能决策,在多元协同的社会综合治理中实现群体性事件的精准预警、科学防范。
关键词: 大数据环境;群体性事件;智能预警
一、 研究来源与价值
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预警的重要性已经深受广大学者和政务工作人员认可,不少领域学者和工作人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持续探索其中的预警之道。群体性事件预警的总体目标是防范社会矛盾的认知偏见、杜绝单一极化的价值判断、减少社会情绪能量的无序释放和避免破坏性集体行动的发生。全面性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框架强调在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对不同的阶段进行有重点的预警:当群体性事件处于潜在期,要阻断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当群体性事件已经爆发,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扩散和升级;当群体性事件升级和扩散后,要防范暴力行为。
在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历史沿革中,作为对一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群体性事件多遵循“一案三制”的框架模式,即以应急预案为前提,以应急管理体制为基础,以应急管理机制为关键和以应急管理法制为保障的突发事件应对框架。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格局,群体性事件向互联网的转移也使其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征、新动态。群体性事件预警面临着新的挑战。
近些年,政府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不再局限于现实社会中集体行动,对依托互联网平台构建的虚拟空间也有所关注。政府组织兼顾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互动,开展群体性事件预警与治理的多元协商、共同行动。从行政压制走向制度建设、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回应、从单一决策到多元参与、从政府主导走向社会共治的新趋势和方向,开创了群体性事件预警的新模式。理念是行动先导,理念的实现需要在具体行动中展开多元互动。在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出现新趋势、面临新挑战,需要在其治理中不仅仅是树立智能预警理念,更重要的是以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行动策略推动智能预警理念的实现。
从传统的群体性事件预警模式、群体性事件新特点和政府工作的理念调整出发,可以发现,传统模式难以应对新时期的群体性事件。互联网时代若还沿用传统模式进行群体性事件预警可能是低效甚至无效的。而如果想实现群体性事件预警的高效、精准,需要依托互联网衍生的大数据,以此为支撑在数据、经验与知识的共享和制度、环境的共建方面有所建树,实现群体性事件智能预警。
二、 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与新特征
1.热点片区:集中于互联网技术较为普及、经济发展放缓的区域
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对2014年群体性事件的梳理,群体性事件呈现地域性特征:华南地区是高发区,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发生了300多起,其次是华东地区,西南地区位居第三位;广东居全国省份之首,占全国总数30.7%①。可以发现,群体性事件的热点片区多是人口集中、近些年经济放缓和结构转型影响大、具有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优势的地区。从近三年(2015-2017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形势来看,因欠薪讨薪、利益受损等劳资纠纷和资本借贷、投资失败等金融争议引发的经济类群体性事件数量惊人②。華三通讯劳资纠纷事件、泛亚投资人聚集维权事件、湖北武汉专车司机抗议交委执法事件、太原市出租车与专车司机冲突事件等都是样本。在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形势下,借助新兴互联网经济形式与社会消费的深度联结,以网约车和互联网金融为媒介形成的冲突最为明显。
2.启用工具:以互联网技术作为集体行动的启动和发展工具
以互联网技术为启用工具是近几年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势。互联网对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影响逐渐表现在其技术特性对集体行动的工具支持上。第一,互联网技术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克服了人的场域问题,密集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实现了人与人之间信息互动的即时性、便捷性和低成本,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沟通、信息传递、组织动员创造了条件。第二,互联网的便捷性滋生了“抽象愤怒”③情绪,非利益相关者的情感参与有所增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升级和扩散。第三,借用互联网的新媒体传播,网络的聚焦效应与放大作用进一步提升了群体抗争的影响力,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和示范效应,为诸多维权行为提供“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经验范本。
3.事态演进:“互联网+”驱动下群体性事件迅速升级、快速扩散
发挥技术工具的优势,群体性事件“互联网+”特点直接导致事件发展迅速演进。个体诉求问题的“星星之火”放在互联网空间中,依靠互联网表达诉求,依赖网络力量动员,主体间依靠互联网沟通,在网络与现实互动和线上与线下共振中,集体行动便有“燎原之势”。第一,网络空间扩大了社会民众的视域范围,塑造了诸多的事件信源和传播主体,引来更多的第三方聚集和围观。第二,网络空间的情感动员使得众多围观者卷入其中,转变为参与者的身份,促进群体性事件的升级和扩散。第三,参与者人数的增加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规模的扩大,长时期积累的社会情绪能量在顷刻间爆发,增加群体性事件控制的难度,使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破坏冲击力更为剧烈。
4.余音难消:不同类别的群体性事件的串联使网络环境难以净化
群体性事件经过处理平息后出现事后复燃、示范模仿的状况,成为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预警的新现象。互联网加快了信息传播和更新的速度,冲突事件相继发生,使人应接不暇。由于信息的易得性、透明性、传播性、可保存性等特征,互联网塑造并强化了更多的群体性事件的集体记忆。这些集体记忆的形成不仅对人们关于社会矛盾整体态势的感知有所影响,也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行业下的群体性事件的串联提供了可能,连续群体性事件的行动衔接和能量累加增加了群体性事件预警的难度。而有的冲突即使得以及时平息和有效化解,人们对事件的负面印象也难以消除。寄存于不同行业的一系列劳资纠纷对整体就业市场和生产秩序的冲击,便是很好的说明。
三、 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预警面临的新挑战
互联网的工具属性使其在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升级与平息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互联网介入引发或催化集体行为对群体性事件预警提出新的挑战。
1.过剩的网络表达与低能的网络抗争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
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的政治系统理论将公民的诉求和支持视为政治系统的输入端,政策制定者对其进行接收和处理,输出政策产品[1]。互联网的出现为群体权益的维护和个体诉求的表达提供了更多机会和平台,官网披露、热线公布、网络举报、公开回复等多形式的网络维权途径相继出现。可以说,互联网的使用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抑制性双向因果”关系[2],借助“互联网+”,人们会更加频繁、更为自主地表达自我、追求所需。总体来看,依托互联网实现的诉求表达渠道有所增加,但很多渠道存在着形式主义的问题,并没有真正改善政治系统的“输入性故障”。相反,甚至激化了过剩的表达诉求与低效的网络抗争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维权行动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往返回复,恶性循环。
2.网络谣言、小道消息、虚假消息填充了群体性事件真实信息的缝隙
互聯网是群体性事件中谣言滋生与传播的温床,谣言“存在的基础是使人希望对事物有进一步的了解或是对隐约感到的威胁的一种反应”[3]。面对突发事件,当官方信息供给不能满足社会民众的信息需求时,强烈的信息饥渴强化了人们去寻求真相的动机。于是网络谣言出现、小道消息盛行、虚假信息流传,它们填充了群体性事件真实信息的缝隙,为权威信息的发布、真实情况的澄清和网络环境的净化设置了障碍,为群体性事件的发酵和升级创造了刺激性条件。互联网信息传递的匿名性、快速性特征为网络谣言的出现和传播提供了条件,不及时辟谣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顷刻升级和急速扩散。
3.互联网的专业性和隐秘性弱化了对失常情绪和越轨行为的警觉
海量数据是互联网的产物。寄居于网络空间,某一个体通过媒体平台表达诉求、疏解情绪,两个陌生人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搭建关系。这些小规模、单体化的行为数据经常淹没在互联网的海量数据中,不易被发现。同时,人们借用网络表达自我的非语言化倾向日益显著,使用表情包更为流行,“顶帖”“点赞”等参与行为也较为普遍,故作沉默的压抑行为也时有发生。在群体性事件预警中,仅仅依靠语言文字来捕捉人们的情绪变化和行为动机是难以奏效的。倘若没有数据技术的支持,即使一些主体间有规模、有组织的行为也不易得到监测和重视。在“互联网+专业领域”的背景下,互联网的隐秘性、分散性弱化了管理者对失常情绪和越轨行为的警觉。
4.网络维权的低组织化增加了集体行动的暴力倾向
传统的集体行动往往形成于某一临时性的组织,通过组织者的领袖作用在某些规则之下开展具体的集体维权行动。互联网以其距离拉近和情感动员的功能将更多的来自五湖四海的眼光锁定在具体的群体性事件上,但是互联网的组织化能力尚显不足,更多的眼光锁定并没有转变为具体的组织化行动。而“有组织的表达活动更容易强化行动风险、责任及其坐实的认知与评估机制,这有助于集体行动的自我约束”[4],互联网平台上的意见表达和维权行动多为分散化、碎片化的低组织化行为,缺乏有能力的组织者,没有群体纪律和责任分配的约束,这样就弱化了人们的行动风险认知和预期判断,使人们采取暴力行为的倾向更为强烈。
四、 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的焦点类型及其新挑战
按照传统研究,从群体性事件的事发缘由和集中领域出发,将群体性事件一般分为征地拆迁类、环境冲突类、医患纠纷类、劳资纠纷类、城市社区类、民族宗教类等。诚如上文分析,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介入让群体性事件出现新趋势和新动向,也使不同类别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尤其对于便于使用互联网媒介进行维权的主体来说,互联网的工具属性引发环境冲突、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等类型的冲突产生结构上的变化。同时,互联网对社会生活的渗透也催生了网络金融类、媒体媒介类、个人隐私类等一些新的群体性冲突类型。“互联网+冲突”的新型社会形态为群体性事件预警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表1 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的焦点类型及其特点
1.网络金融类
近些年,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结合滋生出不少网络金融类的群体冲突,如理财投资、金融诈骗、网络捐助等。《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揭示了金融理财的网络风险④,罗一笑事件利用人们的同情心进行网络筹资,情节的反转让人心生唏嘘,引发网络声讨;徐玉玉案件的发生让人对金融诈骗的行为充满恐慌与畏惧;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专车、快车严重冲击了出租车司机利益而引发群体间竞争和冲突。网络金融类事件依托网络工具发展,具有金融领域的专业性,隐蔽性较强,从而让治理者难以察觉。
2.媒体媒介类
政府组织官微信息公开引发公众争议与质疑,微博博主间、博主与评论者之间的口水战,网络媒体对明星、官员等公众人物的爆料等都属于互联网之下的媒体媒介类社会冲突。此类群体性冲突起端于媒体媒介的行为,并以网络交互平台为行动场域,主导者是使用网络的社会网民,规模大、数量多,基于平等地位提出质疑、进行批判、展开对话。失实的信息误导和不良的网络空间环境容易滋生口水谩骂、群体讨伐、人肉追踪等网络暴力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3.个人隐私类
互联网的开放性造成的个人隐私信息外流问题,尤其是群体类信息泄露问题,容易引发某一类别民众的群体情绪和集体行为。通讯机构对手机用户的信息展开交易、基于公布公示工作的信息外露、互联网互通之下的信息关联、利用网络技术的人肉搜索都是这类群体性事件风险的隐患所在。这些行为抑或存在隐匿性不易被发现,抑或行动在法律的边缘而难以定责。但是一旦出现,便会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干扰,引发群体性愤怒,为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创造条件。
4.环境保护类
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之间的矛盾反映在社会层面便是邻避冲突。互联网改善了起因于污染类的邻避冲突的发展结构和趋势。除了借用互联网进行权益争取之外,他们依托互联网进行早期参与选址决策,咨询专业人士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利用专业知识支撑抗争行为和检验决策正误。同时,管理者也会利用参与者的这些需求进行冲突预防。可以说,互联网对专业信息的供给让更多的邻避冲突主体采取更为理性的行动策略,培育了社会民众日趋得体的公共参与行为和管理者日渐成熟的预警能力。
5.医患冲突类
2016年魏则西事件将互联网寻医导致医疗纠纷、引发舆论爆炸推向顶峰。就医本是一件充满风险的事情,其中不确定性难以预估。与生命与财产基本利益的紧密相关放大了就医的代价。在生命与财产面临双重危机的时候,人们倾向于向网络寻求信息、知识、物质、财富、情感的支持和帮助。互联网的信息搜索功能、知识咨询功能、集资捐助功能、情感宣泄功能,甚至医院借助网络进行预约、寻诊、咨询与宣传等,会促使就医类冲突走进网络空间。社交媒体的开放性将更多的医患矛盾暴露出来,社会民众非理性的话题参与造成了医患冲突,大规模的网络声讨引发舆论危机。因此,即使再小的医疗事件一旦發生问题,借助网络的力量也会很容易成为轰动一时、受人关注的“大事件”。
6.征地拆迁类
因征地拆迁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中国是一个持续时间较为长久的现实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以农民、城郊居民为代表的维权者紧追互联网的发展步伐,他们借用身边的青年力量利用互联网和媒体传播的优势进行抗争,呈现出线下问题推至线上、多管齐下(即多个渠道表达自我、多个部门展开维权)、以信任的领导或部门为目标、以情感申诉进行维权的新特点。维权者视网络表达为信访制度的时代变种和超越,在策略上多选用悲情演绎的情节以获得舆论的支持。反映出维权者希望以网络的力量将冲突议题推至自己信任的领导视野中,以权力的压力进行维权。
7.劳动薪资类
2017年李文星案的出现更是警醒人们对网络安全的关注。互联网对劳动就业的冲击不仅仅在于传统的劳资纠纷的升级和发酵,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获取方式、人事沟通方式和技术服务方式,互联网裹挟在求职、结薪、调转、衔接等各个环节。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连锁反应,造成群体性恐慌与就业危机。社会转型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许多传统产业和经济模式受到冲击,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改制和高新技术的普及引发下岗职工的劳资矛盾和再就业冲突。原单位的薪资结算、新单位的薪资衔接,行业转轨、地域流动与制度调试等都会引起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突破传统的上访、静坐、罢工、游行示威、堵塞交通、旅游散步等方式,借助现代网络技术的力量迅速扩散信息,扩大社会影响以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已经成为薪资类群体性事件中职工维权的行动范式。信息获取增加了辨别真假的难度,雇佣讨薪让更多的无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从讨薪目标走向形象诋毁,媒体造势与网络发酵推动了个体矛盾向集体冲突的升级。
除了以上类型之外,互联网与社会不同领域的渗透交织还带来了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的变化,例如,宗族类冲突借助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加速了群体情绪和群体心态的塑造;公共资源的争夺中,互联网促使人们拉帮结派,锁定行为指向;互联网明晰了社区冲突中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界限。总之,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在酝酿过程中和爆发之后都对互联网产生严重依赖,互联网介入社会冲突之中又滋生了更多、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五、 以大数据为支持进行群体性事件预警
总体来看,“互联网介入群体性事件后发生了催化般的或激进化的效果”,为了更有效、更及时地预警群体性事件,使其在发生破坏性冲击之前能够得以控制,需依托大数据进行群体性事件预警。
1.数据共享:分领域监测社会形势,精准预警
海量数据的规模性生产是大数据时代的基本特征,也是群体性事件预警的信息来源。依托大数据收集和处理技术,智能预警模式将会对全网数据展开捕捉,实现海量数据的量化分析,让数据来说话。全数据预警模式能有效避免传统模式中样本数据的时间滞后和样本误差,保证对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及时把控,抓住有效的预警时机。采用全数据预警模式,将总体视为样本,需要对海量数据的即时监测、及时筛选和实时共享。为此,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实时信息进行监测,从宏观领域到微观层面、从整体态势到局部状态、从群体形势到事件个案,实现对互联网数据的全面把握。在海量数据群簇中,基于群体性事件预警的关键字、指标设计和统计算法,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筛选,并及时在不同领域之间实现共享。不同领域的相关组织紧密追踪有可能促成群体性事件的热点信息,如主体人群、涉及地区、诉求意愿、目标指向、冲突性质、影响因素、情绪变化、围观人群、发展趋势、相互关联度等,绘制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地图”,尽快做出事态分析和走势研判。依托大数据支持,可以更为敏锐地发现事件苗头,及时采取事前控制措施,实现群体性事件的精准预警。
2.经验共享:建设类别化的案例库,支持决策
依托互联网全数据对于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筛选、精准预警和趋势研判意义重大。当这些数据指向具有群体性事件走势时,需要预警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控群体性事件发生。然而,什么是有效的预警措施,哪些措施是低成本且高效率的,这些可以汲取过往案例给予的经验。收集历史上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案例,建立分领域、分类型、分级别的案例库,为知识向力量的转变、向实际效益的转变提供平台和渠道。将案例语义解读设置为数据化指标,再为及时预警提供关键词检索,建立数据决策过程性模型和智能决策系统,以辅助事件个例的预警决策。一方面,利用案例数据的搜索指引,快速准确地找到相似案例及案例群,分析已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措施和实施效果。另一方面,利用案例数据的经验分享,挖掘案例库资料搜集、数据分类与挖掘、案例管理和数据检索的功能,在设定关键条件和重要因子的基础上展开数据运算、模型演绎和仿真推理,以求得当前个案的最佳预警策略,有效避免人工决策中的主观经验论断,促进群体性事件预警的科学性。
3.知识共享:发挥技术性、专业性知识对预警群体性事件的优势
一直以来,通过科技知识和信息技术来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和应急决策是危机处理和应急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知识是基于客观调研和实践验证的系统化、科学化的理性认知。对于推进快速、高效的预警工作,这种理性认知拥有技术性、专业性的优势。又因其技术性和专业性,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拥有知识。在群体性事件预警活动中,让每一位参与其中的人员拥有基本的理论知识和行动技巧,知识共享倍显重要。而互联网的出现为这种知识共享提供了技术上的条件。第一,认知的客观化需要互联网信息的彼此验证。作为对社会事件客观事实的认知,互联网以其信息来源的多主体、信息内容的多元化、信息方式的多样化有助于人们形成客观的事实认知和判断,防止判断偏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二,互联网为专业性知识的咨询与了解提供了更多机会,这对于预防某些专业领域内因为认知的盲目性导致矛盾滋生、冲突激化、衍生破坏性的群体性事件大有裨益。第三,技术预警是大数据时代群体性事件预警的重要工具。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收集技术、数据分析技术、趋势研判技术、情报追踪技术、案例搜索技术、决策辅助技术等是群体性事件预警的基本技术,技术学习与共享对于有效预警群体性事件十分关键。
4.制度共建:围绕群体性事件相关信息建立数据预警制度
依托大数据开展群体性事件预警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保障。第一,建立完善的民众网络参与制度,促进网络表达的理性、规范。民众表达出的意愿和诉求是群体性事件技术预警的基础数据来源,也只有表达出来的需求才能被发现、被关注,进而被实现。一方面,鼓励民众表达,减少沉默压抑。“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民众的表达不仅使其被了解,增加了实现的可能,也有助于其宣泄情绪;另一方面,减少民众无理性的失范表达,失范表达影响了对民众真实信息的了解、妨碍了数据分析与形势研判的科学性,因此民众网络参与需要建立完备的制度。第二,数据搜集、分析和使用制度。涵盖实时数据、案例经验、知识技术的大数据共享的有序展开是群体性事件数据预警的前提,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大数据共享制度。打破不同主体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协同;推进案例库建设,建立案例应用、辅助决策技术,学习、交流、分享群体性事件预警经验;普及群体性事件预警的基础常识,学习专业化的数据预警技术,培养拥有良好的数据预警技能的专业队伍。第三,以网络化的制度保证群体性事件预警决策的执行落地。基于互联网的数据运算、案例推演和知识辅助,使群体性事件预警决策的科学性有据可循。决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预警决策的整体社会效果,预警不力,反而导致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抗争烈度增加,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和预警信心。
5.环境共建:净化网络媒体生态,减少负面刺激、引导与示范
互联网为信息的流通和传播提供了很大便捷,而网络信息流通和传播中存在的噪音会对网络秩序的维护带来巨大干扰。这些噪音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预谋的网络谣言,另一类是无意识的刺激信息。这两类噪音最容易在风险集中区域产生,并借助互联网迅速繁殖和传播。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风险寄居、社会矛盾聚集的重要表现形式,以此为中心极易产生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干扰性信息,并在人们的自我保护心理之下迅速传播。这些信息对人们的事实判断、情绪反应和行动选择产生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加强互联网信息规约,净化网络媒体生态,减少网络谣言对社会民众的刺激,规避负面信息的不良引导和示范,搭建一个理性表达、中立判断、客观评析、正面引导的信任型网络空间环境。
总之,融合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相对分割的数据资源,依托大数据支持,群体性事件预警需在国家安全总体治理框架下,将技术与管理相结合,数据与社会相融合,融社会管理于数据技术之中,用数据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在数据、经验与知识的共享和制度、环境的共建中推进群体性事件预警的智能决策,在多元协同的社会综合治理中实现群体性事件的精准预警、科学防范。
注释:
① 《社科院统计14年间群体性事件:广东居首》,《新京报》2014年2月26日,有阐述:各个省份中,广东以占全国总数30.7%的比例居首,著名的乌坎事件、陆丰事件都发生于广东。
② 《舆情观察:上半年群体性事件频现 舆情有何新特点?》,人民网2016年7月12日,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6/0712/c364391-28546956.html,有阐述:劳资纠纷是2016年上半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多见触发因子,包括降薪、欠薪、裁员和补偿等问题,涉及群体广泛,包括工人、教师、护士等,反映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矛盾突出的情况。
③ 于建嵘:《有一种“抽象愤怒”》,《南风窗》2009年第18期。“抽象愤怒”意为:不特定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与愤怒爆发、愤怒表达相对应,是一种隐性的愤怒。
④ 《金融理财仍是网络诈骗主要类型》,新华网2017年11月5日, http://news.xinhuanet.com/2017-11/09/c_129736458.htm,有阐述:《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出炉,数据显示,2017年第三季度,金融理财仍是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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