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
2018-05-14张双山
张双山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把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建设作为补齐人大工作短板、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了深入实践和持续探索。
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报告显示,过去的五年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围绕大局议决大事,依法作出关于预算决算、撤县设区、与国外省州市建立友好关系等决议决定48项。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虽然在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实践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但当前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决定行权对地方改革发展的主动回应、决定选题与全局工作的有机结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决定事项的精准把握、决定内容的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增强,决定实施的后續监督、综合行权的系统推进还需进一步强化。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将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推动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并在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明确了任务目标和责任单位。
重大事项要有标准
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界定重大事项,一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际操作中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全国大部分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完善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规定,但都处于探索阶段,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仍较模糊。
在此次调研中,很多区县人大提出的一些建议就极具参考价值。
江津区人大提出,必须明确重大事项的标准和范围。重点围绕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国家事项,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以及客观实际上须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等四个方面把握重大事项的确定标准,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
一些基层人大工作者还建议,可以明确重大事项清单,分门别类列出哪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哪些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向人大报告,哪些专项工作需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所列清单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又要切合工作实际。
在具体操作层面,则可以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议或决定。三是议而不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做出决定,如行政区域划分、政府机构设立等。
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在工作开展中,要进一步明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着重规范提出审查、调查研究、请示汇报、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实施、监督反馈工作程序,并建立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听证制度。
渝中区人大建议,在明晰重大事项的范围,优化决策程序,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基础上,应建立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前与人大沟通机制,开展好人大协商,让决策真正体现民意,符合民愿。同时,强化对人大作出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扩大人大工作在全局的影响力。
“在讨论决定的方式上,可以实行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票决。”永川区人大建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初定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逐项票决,建立群众、代表有序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制,充分听取、认真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使人大决策更有民意基础,更符合人民意愿。部分区县人大还建议尽快出台民生实事票决制的实施意见,从乡镇一级开始试点,逐步扩大到区县一级。
此外,一些基层人大工作者和代表们还建议,市人大抓紧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希望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来源和程序,同时明确不依法提请人大决定、不向人大报告的法律责任,增强约束力。同时,建议市委将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情况列为督查内容,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将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情况列为政府每年在人代会上报告的内容。
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应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将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决策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