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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处理探析

2018-05-14吕进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8年6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吕进

摘 要:我国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执行以来,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必将规范,这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发起人、受托机构、投资者三个主体以及在设立环节、经营环节、偿付环节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税收处理

一、引言

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由来已久,而且每年的发行规模巨大,较好地促进了各国家经济金融的发展。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各种财产权利和商业物业等各种不动产财产。

21世纪初,我国逐步引入资产证券化,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于2005年首次开展了试点。但是受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直到2011年经济危机逐渐退去,我国又恢复了资产证券化试点,2013年后快速扩速。但是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规范问题,目前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2006年5号文的规定,出台实际较早,中间又因为世界经济危机而停滞,因此,本文将结合当前主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试图探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税收处理问题。

二、文献回顾

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萌芽(2000―2004年)、试点(2005―2008年)、停滞(2009―2011年)、加快(2012年至今)阶段,我国资产证券产品可以分为三类: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林强,2015)。郭颖真(2006)从在纳税主体角度对中外资产证券化操作3个纳税主体的税收问题进行比较;最后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主要税种分析

(1)增值税。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5号文中的营业税规定相应调整为对增值税的规定。对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资产证券化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业务以计划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按直接收费缴纳增值税,而贷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纳税,社会投资者买卖资产证券化按金融产品转让纳税。

(2)企业所得税。发起机构就该基础资产证券化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处理。中介机构包括计划管理人取得的服务费或管理费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的买卖差价收益及最后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相关损失可予扣除。个人投资者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根据现行印花税条例,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都需缴纳印花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印花税一般为合同书立双方或多方需按同一税率纳税。应税凭证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借款合同等,其中,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0.05%,营业账簿适用税率为账簿金额的0.05%,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合同金额的0.005%,权利、许可证照按每件5元征收。同时,现行印花税法规特别规定对于买卖证券(股票)仅由出让方在转让时按0.1%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以上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涉及的主要税种。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如果证券化交易中基础资产涉及不动产,可能还将涉及房产持有、交易相关的税种,包括房产税等。

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有关纳税主体的处理分析

1.设立环节:发起机构将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

发起机构将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此时有两种选择,保留所有权和不保留所有权,这两种的税收处理方式不一样。在不保留所有权方式下,该资产将作为别人的资产核算,此时将产生税收影响效应,不进入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即出表方式),这时需要分析设立环节的税收问题;在保留所有权方式下,资产将继续留在发起人的资产(即不出表方式),此时由于资产仍在发起机构内部,不存在税收影响效益,也就不用讨论保留所有权的设立环节的税收问题。

(1)所得税。对于设立环节不保留所有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保留所有权意味着转让资产,按照销售业务处理所得税。由此将出现两种可能,一种是销售价格大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另一种是销售价格小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对于销售价格大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这意味着产生了销售收益,这些销售收益将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稅。当然如果销售价格小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这意味着该笔销售产生了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可以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抵扣。在具体手续方面,应该要就损失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后才可以(转9页)(接24页)税前抵扣。

(2)增值税。比较而言,基础资产转让的流转税判定却相对困难,其判定的关键在于评价基础资产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基础资产具有特定的现金流入的权利,并不属于资产或服务,因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各地增值税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地区部分税务机关仍然认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由于2006年出台的5号文暂时免征印花税,因而在资产证券化的设立环节不产生印花税的纳税问题。

2.运营环节: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1)所得。发行机构销售证券的收入可能不同于资产购入的支出,当收入大于支出时,首先对SPV在各环节中的收入,如在证券发行环节中收到的管理费和权益偿付环节中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应视为SPV的应税收入课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支出大于收入时,如在资产转移环节及凭证权益偿付环节的支出面临着纳税扣除的问题,应在纳税时扣除。

(2)增值税。对于资产证券化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现时债权,发起人已在形成基础资产时缴纳了增值税,因而在资产证券化中不再缴纳增值税。2016年出台的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受托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根据现行的印花税法规,产权转移凭据需要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予投资者的凭据存在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但5号文特别明确给予了免征印花税的处理。

3.偿付环节:投资收益

机构投资者买卖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差价收益、持有期间收益和清算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买卖环节就价差视同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五、结论

2016年营改增全面执行以来,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将被规范,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处理问题,重点分析发起人、受托机构、投资者三个主体以及在设立环节、经营环节、偿付环节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的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林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过去、当下及未来.时代金融,2015(1).

2.郭颖真.资产证券化下税收问题的比较研究.特区经济,2006(11).

3.刘建红.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证券市场导报,2005(1).(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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