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语境下的法律变革路径
2018-05-14阿计
阿计
人大以一纸决定对机构改革作出过渡期安排,其中彰显的,既是对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的坚守,更是践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责任担当。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这是继今年3月全国人代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后,人大再次就这一改革议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在国家改革和人大行权史上,意义深远。
此轮机构改革,其机构名称、执法主体、职责整合的变革力度之大,堪称史无前例。由此牵扯的法律調整数量之庞大、领域之宽广、内容之繁多、情况之复杂,亦难以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在此背景下,人大以一纸决定对机构改革作出过渡期安排,以支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推进、有序落地,无疑是合理平衡改革与法制暂时性失调的最优路径选择。其中彰显的,既是对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的坚守,更是践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责任担当。
同时应当看到,过渡期安排仅仅只是应急方案,接下来更为艰巨的是法律变革的任务。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应在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地方机构改革将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另据不完全统计,此轮机构改革波及的修法项目至少达160部之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关涉机构改革的立法、修法列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正式启动了史上最大规模的法制改造行动。基于时间紧、任务重的现实挑战,立法机关有必要分清轻重缓急、难易程度,确立相应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尤其应当将事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社会稳定等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法律项目,纳入优先之列。
另一方面,与机构改革相关的法制改造工程,既需要采用“打包”修法等高效手段,分批分次地加速其进程,也需要多维考量修法时机、立法成熟度等因素,防止盲目冒进。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决定”的同时,还以“打包”方式对国境卫生检疫法等6部法律中涉及机构改革的条款作出了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森林法最初也被列入首批修法议案之列,最终因存在相当争议而被撤下,留待全面修法时统筹解决。这种务实审慎、科学理性的立法态度,同样是实施法制改造工程不可偏废的一翼。
从更长远的视野看,此次以机构改革为重心的法律变革,也为行政组织立法的完善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若能借助此次对现行法制全面梳理和改造,将行政组织法、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等法律的制订提上议事日程,当能从根本上提升国家机构组织的科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而这一愿景的最终达成,也将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