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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相互关系探讨

2018-05-14陈建强

中国民族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保护利用存在问题

陈建强

【摘要】名人故居不仅使当代人更加清晰地了解到历史名人的生存状况,以及特定时代的建筑特点和人文风貌,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个时代的变迁以及历史的发展轨迹。从这一点来看,名人故居不单单是一间房子,而是一本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历史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缺乏科学的规划,大量的名人故居面临着搬迁、拆毁的命运,甚至有些已经化为废墟,其背后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也将不复存在。因此,我们既要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名人故居的保护工作,又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开发利用,让名人故居在当今社会重新发挥价值。

【关键词】名人故居;价值;存在问题;保护;利用

【中图分类号】G260 【文献标识码】A

早在2003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重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做出了明确的指导。名人故居作为重点文物的组成部分,目前正处于一种危机与契机并存的局面。如果能够对名人故居进行充分的保护与合理的利用,则能够让名人故居在当代重新发挥观赏、旅游和科研等价值;反之,如果不注重保护或是盲目进行开发,则会对名人故居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我国一直以来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使许多的文物古迹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各级地方政府也加大了文物保护力度,如对一些古城、名人故居、传统街区等,加强了文物管理机构,增加文物保护的财政投入。所以,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为了谋取眼前或局部利益而破坏全社会和后代的利益。

一、名人故居的价值分析

(一)历史及史料价值

名人故居的价值来源于居住过的历史名人或是发生过的历史事件,例如鲁迅故居、康有为故居等。通过对名人故居的研究,可以为我们再现这些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当年的情境,从而为历史研究提供详实的资料。历史价值是名人故居的基本价值,抛开这些名人自身影响力的高低,故居的建筑年代越久远其历史价值也就越丰富。例如苏州的范仲淹故居,至今约有一千年的历史,对于我们研究宋朝的建筑风格也起到了一定的帮助。

(二)文化情感价值

名人故居作为一种文化依存的载体,具有文化传递性和情感延续性的特点。名人故居的文化情感价值使得这些古建筑历经几百甚至是上千年的岁月洗礼,仍然具有一定的温度,激励着我们对于优秀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我们在观赏或游览名人故居时,总是自然而然地联系这些历史名人的生平事迹,并对我们的思想感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在游览鲁迅故居时,就会被他“以笔做武器”,勇于批判黑暗腐朽旧社会的革命精神所感动,民族自豪感油然而生。

(三)艺术价值

名人故居的艺术价值包含诸多内容,其一是故居建筑自身所具有的艺术特质,包括城市环境与故居自身空間的关系,故居所营造出的场所感(大小、尺度、比例、光影、色彩乃至风、雨、温度、气味等),故居建筑物的造型、材质、细部装饰等;其二是置于故居中的各种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艺术品,如雕塑、壁画、装置作品、碑刻、家具等,它们都是故居统一而不可割裂的组成元素;其三是故居建筑、陈设所体现出或者表达出的时代艺术风格、处理手法及审美口味等。

二、明人故居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名人故居的保护意识

在当前的名人故居保护工作中,存在保护情况与“名气大小”呈正比的现象。像毛泽东故居、梁启超故居这类名气较大的名人故居,受到了地方部门的重点保护,并且成为了特色的旅游景点;而对于其他一些“不太出名”的名人故居,例如王士祯故居、孔祥熙故居等,则由于知名度较低,而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甚至在城镇化建设中被迫让位于高楼大厦,或是被搬迁或是直接拆除,对这些名人故居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

(二)没有专门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事实上,那些暂未被列入文保单位的名人故居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认定标准,保护对象难以确定,使得保护与利用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导致部分有价值的故居已被拆除。即使被列为文保单位的也需要对故居的价值进行更为系统、清晰、切合实际的分析判断,这才能使故居有机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利用、发展。从管理层面上说,列入文保单位的故居由文物部门依照《文物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而未列入文保单位的故居因产权关系复杂、缺乏针对名人故居的专项保护办法,难由产权人完成保护及利用的管理任务,并且多部门联合管理的模式也不便于名人故居的统一规划及整体保护。

(三)缺乏充足的保护资金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名人故居的保护十分重视,例如英、日两国在历史文化遗产的资金保障方面非常相似,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资金的主要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如在日本,关西电力公司赞助为其塑造公益形象的大阪城,实现了共赢的局面。此外,还有各类相关政策的制订为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自筹资金等形式,而反观国内,许多名人故居因为没有专项资金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也导致保护积极性不高。

三、名人故居保护的原则

(一)原址保护为主,异地保护为辅

对于名人故居的保护,除非有必须进行搬迁的理由,否则不应当对名人故居进行整体搬迁,而是要就地进行保护。必须搬迁的情况包括遭遇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地质灾害,或是因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等。原址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名人故居的破坏,有利于保证其原始价值。如果遇到上述必须搬迁的情况,也应当上报相关负责部门,在获得搬迁许可后才能实施搬迁。搬迁前应当做好充分的计划,并在名人故居搬到新地址后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二)科学使用保护技术

在名人故居保护工作中,是否采用现代化的保护技术,一直以来是争论的焦点。反对方认为,使用现代保护技术(如更换新材料,或是激光修复等)会破坏名人故居的传统工艺,破坏了其文化及科研价值。但是,如果不采用保护技术,也会导致一些名人故居的质量状况下降,例如一些木质的名人故居受到虫蛀危害,如果不及时处理也会严重影响建筑质量。因此,在名人故居保护工作中,我们提倡科学采用现代保护技术,以提升名人故居的整体质量。

(三)保护与利用并重

在做好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基础上,也要注重其开发利用价值,这也是我们进行保护的根本目的。名人故居的利用价值包括多方面,例如可以通过对游客开放,让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了解名人事迹,进而陶冶情操。同时,还可以将门票收入作为名人故居维修和管理的费用,这对于实现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发展也起到了必要的帮助。

四、名人故居保护的常见技术措施

(一)复建

对于濒临消失或被拆毁的、极具代表性和象征性的故居,可依据其测绘的图纸、实物照片、考古发掘和文献档案等深入全面的资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结合被毁故居的亲历者、见证者提供的第一手信息:如被毁故居的形象、使用状况、空间感受、现场氛围以及在故居中发生过的相关人、事等,力求按照原貌复建。重建的对象为那些销毁已久的故居,在重建时可考虑原貌但又必不拘于旧貌。无论是重建还是复建都须慎重,因为复(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

(二)异地迁建

名人故居所在地因为遭受到地震等重大自然地质灾害,导致名人故居受到了破坏影响,出于保护考虑需要将名人故居搬迁到其他相对安全的环境中,进行重新的修复。名人故居异地迁建后,需要安排技术人员对建筑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例行维护,让名人故居在新的环境下进入良性保护状态。

(三)加固

对于一些存在时间较长的名人故居,主要为木质结构,这些木材在经过上百年的风吹日晒后,不可避免会出现强度降低或腐烂等问题。对于存在这类问题的名人故居,需要做好保存加固工作。例如,利用一些新材料、新构件对原有的建筑结构进行加固。对于木质建筑一些应力集中的部位,可以适当采用辅助支撑措施,也可以起到加固补强的效果。

(四)修复

根据名人故居受损的情况,其修复措施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现状修复。对于一些保存情况较好的,在不改变其现有结构的基础上,進行常规性的修复,例如,通过刷漆提高木质结构的防水、防虫能力。第二种是重点修复。对于名人故居局部出现的塌陷、漏洞或歪斜等问题,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修复,例如,对于因为木质构件强度不足出现断裂的情况,需要重新更换相同材料的木材,以维护名人故居的原状。

(五)扩建

一些位于老城区的名人故居,随着老城改造工作的开展,这些名人故居也面临着被破坏的风险。扩建就是在名人故居的周围扩充5~10米的距离,建立起围墙或栅栏,以达到保护名人故居的效果。

(六)环境治理

定期对名人故居进行必要的清理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环境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进行杂物清理,许多名人故居的部分建筑内堆放了一些木料、布料等,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需要定期清理以提高名人故居的防火能力;二是进行鸟害和虫害治理,例如部分名人故居的屋檐下有麻雀、燕子等鸟类筑巢,还有一些梁、柱等木质结构遭受虫害,也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病害处理。

五、协调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相互关系的措施

(一)建立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基本制度

从本质上来看,名人故居的保护属于一项公益性的工作,如果没有明确的保护与利用制度,一方面是各项工作很难得到支持开展,另一方面是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名人故居的破坏现象会更加严重。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开展现状,尽快制定并落实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制度,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对名人故居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做出说明,推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更好地发挥名人故居的利用价值。

(二)创新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管理模式

当前,国内名人故居保护很大程度上还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由地方文化部门或是城乡规划部门来负责。行政管理虽然能够确保名人故居保护工作的稳定开展,但对于其综合利用价值缺乏重视和开发。因此,在这一方面可以向国外部分国家学习先进经验,例如英国引进民间资本,将名人故居与地方旅游景区联合起来,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带”,同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增加名人故居知名度,吸引更多游客,提高了名人故居的利用价值。

(三)设立用于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专项资金

无论是名人故居的日常保护、重点修复,还是开发利用,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为了统筹名人故居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就需要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划拨和号召社会组织、企业募捐的形式,设立专项资金,为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之后,名人故居作为旅游景点,能够吸引大量的游客,旅游收入又可以重新投入到工作人员薪资发放、保护费用和开发经费中,实现了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四)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

名人故居的保护工作,除了需要地方政府发挥能动性作用外,还要通过社会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的公益组织或社会团体参与到该项工作中来。尤其是对于一些地方性的名人故居,可以由本地的一些民间协会制定保护和利用的方案,报请政府部门批准后进行落实,在完成名人故居保护任务的同时,也能够彰显名人故居的地方特色,从而打造独特的旅游景点,充分发挥名人故居的人文旅游价值,这也是名人故居利用的一种常见方式。

六、结语

本文首先对名人故居的多重价值进行了概述,随后在列举当前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就如何协调做好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名人故居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载体,也为我们接受精神熏陶和学习名人先进事迹提供了必要的渠道。当前,名人故居保护和城镇化建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探究一种协调名人故居保护与利用的可行性方法势在必行。通过创新管理模式、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真正为名人故居的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其利用价值,进而让名人故居在当代重新焕发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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