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审美教育与达到对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的关系
2018-05-14薛蕾
【摘要】如皮亚杰儿童认知心理学一般,每个年龄阶段的儿童都有着自身独特的认知能力与范围,周围的事物同时会刺激其认知程度的变化。人在接受音乐审美教育的时候亦是一样,在不同的音乐审美教育阶段,人的认知程度及心理状态都是差别。本文一是对音乐审美教育对达到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的关系以及如何达到的做出详细的阐述;二是对音乐审美教育的三种操作途径分别介绍,并比较出最佳的操作途径。
【关键词】审美教育;感性与理性;心理与认知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一、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
第一,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人受自然感性力量的支配,这里所说的“自然”并非大自然,而是一种自然接受的状态。
第二,道德状态。道德状态是人受理性法则的支配。
第三,审美状态。审美状态是人达到感性与理性的统一、形式与自由的统一状态,能最终达到内外兼修的状态。
二、根据三个审美意识得出三种“文化理想状态”
(一)动物意识——“自然状态”
面对一个陌生的客观事物,最先发生变化的是人的意识,意识的改变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形成了人的状态的改变。所以,笔者从审美意识中看人的“文化理想状态”。
审美意识是人类长期历史实践的产物,这种发展过程可以从两个途径来考察:人类整体的和个体。人类整体的心理意识结构的演化经历了原始意识、现实意识和共产主义审美意识;人类个体的心理意识结构的演化经历了儿童意识、成人意识和审美意识。这两种途径遵循着同一模式,存在同構对应的关系,后者以种族遗传方式赋予前者,而前者又以个体发生形式重建后者。
原始意识必须研究动物意识,因为动物意识不但是原始意识的前身,而且动物意识还包括原始意识,原始意识是动物意识的高级形式。西方传统观念里,动物是没有意识的,一般人认为意识是人类专有的,动物只有本能。例如,在基督教文化中,人才成为上帝的骄子,有权支配动物的生命;在佛教文化中正相反,人与动物都有灵魂,因而不允许杀生。这两种传统观点都是不科学的。现代科学已证明,动物(尤其是高等动物)有意识,但与人类意识完全不同,动物只具有最低级的意识。意识是脑的产物。所谓“脑”,不仅指人脑,也包括动物脑。正是脑的产生使动物的反应活动不同于简单的神经反应活动。
与动物的动作意识相对应的是两岁前的儿童意识,就是皮亚杰所说的感知——运动阶段。在这个时期,由最初的吮吸活动发展到更高级的学习活动,意识活动总是与感知、动作结合在一起。处于动物意识或儿童意识中,所做的反应是本能的、感性的、简单单一的,没有任何理性存在。这个阶段的意识是直接灌输型,但没有理性的思考反馈在里面。这在人的“文化状态”中同样也是一个性质的阶段,本能的、自然的、单纯的。所以,笔者将其称为“自然状态”——受自然感性力量的支配。
(二)现实意识——“道德状态”
原始意识结构作为一种“范式”,把原始人的经验组织成完整的体系。这种体系有一定的容纳经验的能力,所以并没有阻碍实践的发展。有些人反对原始意识有特殊规律的观点,其理由就是原始人仍然能够制造工具、积累实践经验。实际上,原始工具的制造并不是系统地运用科学知识的产物,而是经验的、直觉的创造。原始人类能够把具体的经验知识容纳进原始意识的体系中,犹如中医经验与阴阳五行学说结合在一起那样。但随着人类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原始“范式”难以容纳新知识了,于是原始意识一步步地让出地盘给科学知识,最后完全崩溃,只在迷信意识和宗教中保留其残余。这时,新的“范式”——现实意识类型便产生了。从个体意识的发展来说,则是儿童意识转化为成人意识。
现实意识或成人意识是自我意识产生的结果,而自我意识又是对原始非自觉意识反思的产物。儿童意识不具有对自己意识本身的意识,不能支配自身,也不能精确地与人交流。人类集体和个体活动的发展中,人与人开始个体基础上的交往,脱离环境进行独立的生存活动,产生支配的需要,而支配他人的前提是需支配意识自身。这时,人们开始对非自觉性的原始——儿童意识进行反思。
在人的“文化状态”发展中,是人在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最初接受的“自然状态”的状态已经无法满足自身的认知需求,以前的认识也无法应对周围的事与物,这是因自身发展的需要,其发生了改变。由最初的被感性支配到理性思考,由开始的单一意识到现在的复杂思维。有了理性与思考,甚至有了反思,同时产生的就是对周围的评判,即就是自身的思想。笔者将这个阶段称为“道德状态”。这个阶段的反思同时又是对自身一个进步的需求,进而发展至下一个状态。
(三)审美意识——“审美状态”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说,阶级社会终将被共产主义社会取代,人们争取生存的活动被争取全面自由发展的活动所取代,现实意识将被审美意识取代,最终,审美意识在意识形式中占支配地位。这时,人类就不但在外部实践活动中进入自由领域,而且在精神生活领域也实现了自由。意识与存在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现实,前者却可以超越现实,即所谓的“超前性”。非自觉意识对于自觉意识的超越,实际上是意识对现实的超越的内在根据。当我们谋划未来,提出有待于实现的目标时,就已经在具体地超越现实了,通过付诸实践,改造现实,历史就发展了。但在现实意识系统内,对现实的超越是有限的,它只能超越具体的、有限的现实,而不能超越在必然性制约下的总体性现实。例如,我们以“致富”为目标,可目标达成后会在其他领域发现更多物质生活的匮乏,于是人们又要提出新的“致富”目标,这个过程也许在共产主义之前是不会完结的。
从总体性上超越现实,就是摆脱外在世界和内在生存需要的控制,进入自由的理想世界。这就意味着突破现实意识系统,进入审美意识系统。审美意识就是在现实意识的基础上的自由创造。
在人的“文化状态”发展上,感性与理性共同一并发展,最后产生的必定是自由创造新的世界。笔者也将其称为“审美状态”。
(四)在音乐审美教育中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之间的关系
从音乐审美教育的作用中看出三种“文化理想状态”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就是人在生存与发展中对客观事物及主观事物的认识过程,在这过程中,认识发生变化的同时也在重新组建主观的意识和认知,最终构建成完整的三种文化状态。音乐审美教育与达到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的关系其实就是,人在音乐审美教育过程中的认识意识的变化与发展,通过音乐审美教育,逐步完善自我“修养”,完成自身认知的“完美”构建的三阶段——自然状态、道德状态、审美状态。
通过音乐审美教育,人可以先后达到“自然状态”(第一阶段)、“道德状态”(第二阶段)。然后,两个阶段同步进行,共同进入“审美状态”(第三阶段)。“审美状态”是在“自然状态”和“道德状态”这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这两者的重建与升华。它有着自身的特征,且保留下前两者的优秀部分。
这一章节的以下内容将分别具体说明音乐审美教育与达到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的关系,并且如何达到对应的“文化理想状态”。
三、两者间的关系
(一)音乐审美教育与达到人的“自然状态”的关系
“自然状态”在音乐审美教育中是属于一种“自然接受、直接输出”的状态。在音乐审美教育中,教育的内容和音乐审美教育的媒介都是音乐,其将施教者与受教育者联系起来,更是将受教育者引进“音乐审美之门”的一把开门钥匙。如果没有音乐的话,音乐审美教育用什么来教。所以说,音乐审美教育的第一步就是将音乐介绍给受教育者,这里的“音乐”是广泛意义中的音乐,包罗万物、多样化的音乐。
这里需要特殊说明一点,“自然状态”虽是“自然接收、直接输出”的状态,但它并非“一穷二白”。美国音乐教育家雷默认为,所有的人在接受审美教育前,其自身一开始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审美能力。而音乐审美教育就是将这种“原始”的审美能力加以修改与提高,将其重建与完善,成为前卫的、科学的、有价值的审美修养。所以说,“自然状态”是存在一定基础意义上的“基本能力”,就是所有受教育者自身的“原始审美能力”。
第一,从音乐的产生来看。孔子曾说:“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意为,所有音乐都是由人的心而产生的,即以声音的形式来描述内心感情的产生与变化、诉说。中国音乐史中,音乐因劳动而来,自由地喊出富有节奏的旋律;因求爱而产生,表达内容对彼此的爱慕之情;因语言抑扬而来,内心情感的波动在说话语气高低上的体现而产生了音乐。等等有关音乐起源的说法,都表明了音乐由人的内心而产生,直接反映了人的感情世界与内心变化。世界万物都是相对的,音乐由人的内心而产生,同样也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在音乐审美教育的第一步骤中,将各种类型的音乐给受教者欣赏时,这时的受教者就处于一种自然接受的过程中。自然地接受音乐带来的信息,且同时直接作用于受教者的感情世界,受教者會有最直接的感受——喜欢或不喜欢,好听或不好听。这是音乐作用于人的最“直接输出”的内容。
第二,从音乐审美教育的特点与音乐审美教育的心理功能来看。
音乐审美教育在体现一般美育共性特征的基础上,其实施过程又体现着自身的特殊性。音乐作为审美教育的媒介,是以听觉形象存在的,其中,听觉是审美对象最直接的审美感觉来源之一,另一个是视觉。离开了听觉,教育中的音响信息无法传递,审美信息更是无法进行交流。音乐审美教育中,将物质转化为精神的基础环节媒介是听觉感受,它联系着施教者、受教育者和审美对象这三者,完成最初(同样也是最基本)阶段的审美信息感知任务。同时,也是受教者处在最直接、最刺激的“接受”审美信息的状态。
所有事物或人或事件,只要受刺激使会做出相对应的反应回馈。音乐审美教育以音响为物质材料,听觉为直接感受器官,直接刺激于受教者,使受教者的大脑神经产生反应,作用于其心理发生改变,发生感知与联想,这是音乐审美教育的心理功能——简单的、单一的反应“音乐的耳朵”是马克思赋予这种具有音乐感知能力的耳朵的美称。这里“直接输出”的音乐感知是最初级的,在“原始审美能力”上直接对构成音乐各种基本要素的听辨、识别能力做出的感知能力。此外做出“输出”——音乐联想。音乐不具备视觉上的直观性,对于审美对象感知的“看不见、摸不着”这一特性,则要求个体本身具有一定的感知能力基础,结合联想这一心理过程,以个体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累为基础方可进行。这种音乐联想是自然产生的,接受到整体音乐的音响刺激后,受教者产生了相对应的内心情感波动,在此波动上,使之将其的一些经历加以联系,更加加深了感知后的情感深度。在音乐审美教育中,以音响信号作为物质材料来刺激审美主体,使其产生与主体相关联的生活体验和思想情感,赋予音乐感知“形象化”,深化对音乐内容的理解。例如,唐代诗人李白听蜀僧溶公弹琴后,写下了“为我一挥手,如听万壑松”的佳句,其中体现了通过联想进入音乐审美的境界。由此可见,音乐联想是音乐审美教育过程中重要心理途径之一,同时也是达到了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之一的“自然状态”。
第三,从康德的审美分析中来看。从量来看,审美判断不凭借概念又普遍令人愉快。康德说:“美是无一切利害关系的愉快的对象。因为人自觉到对那愉快的对象在他是无任何利害关系时,他就不能不判定这对象必具有使每个人愉快的根据。因为它既然不是植根于主体的任何偏爱(也不是基于任何其他一种经过考虑的利害感),而是判断者在他对于这对象愉快时,感到自己是完全自由的。于是他就不能找到私人的只和他的主体有关的条件作为愉快的根据,因此必须认为这种愉快是根据他所设想人人共有的东西。”
康德将美和快适、善进行比较,对快适的判断是凭主观感受的单称判断。比如某人要说:“白酒是快适的。”这话本质含义是:“这酒对于我来说是快适的,它并不要求每个人都同意。”对快适的判断是从逻辑的量的范畴来看,是单称判断,不存在一般普遍性,则对快适的判断是不要求普遍性;对善的判断则是经由概念的逻辑判断,而概念是先验的、人人共同的,因此善可作为一种普遍的愉快对象,对善的判断具有普遍性;而对美的判断属于单称的直感判断,截然不同于前两者。如,“玫瑰花是木本植物”这句话中, “木本植物”是个判断的宾词,赋予“玫瑰花”这一“木本植物”的性质,给予玫瑰花准确的概念,承认它这一判断具有客观的普遍有效性。而对美的判断, “这朵玫瑰花美”这句话中不赋予这朵玫瑰花任何性质,因此“这朵玫瑰花美”这个判断并无概念或定义而言,它只是主体面对这朵玫瑰花时心中产生的不涉利害的快感,并设想这种愉快情感是每个人面对玫瑰花时都会有的。因此,康德把这种审美判断的普遍有效性看作是主观的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就是“我觉得它美”,同样认为“别人同样觉得它美”。
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受教育者基于自身“原始审美能力”的判断上,主观自觉的对音乐产生无利害的快感或不快感,这样的过程是感性的、自发性的、直接的。受教育者沉浸在音乐的海洋中,感受与聆听。这种的快感或不快感是“直接输出”的。
(二)音乐审美教育与达到人的“道德状态”的关系
“道德状态”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属于“双向接受、理性输出”的状态。经过第一步初步接触音乐后,第二步就是系统的学习音乐,进入音樂审美教育的核心部分。在这一步骤中,最主要的任务是提高受教育者的审美能力,分别可以通过听觉感知训练、想象意境训练、理论知识训练、表演训练等来实现。在这一步骤中,受教育者是处于一种“双向接受”的地位,施教者引领并教导受教育者,同时受教育者也在主动认知。这一阶段的受教育者,主要学习的是理性的认知,在音乐中学习“美”,提高审美修养到一定程度后,其不仅会在音乐中找出美。量变导致质变,其会形成一种“美”的评判标准。这一阶段的受教育者,其自身的认知程度、心理过程与特点都在发生与前一阶段不同的变化,从这方面我们来看音乐审美教育是如何达到人的“道德状态”的。
第一,从音乐审美教育的特点来看——情感抒发。
所有审美教育是以人对审美客体的主观体验和态度为基本特征,即情感。这里的体验与态度是在“原始审美能力”之上,更上一个层次,包含了理性的选择性抒发。首先,从音乐美的本质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情感表达方式。音乐“美”在何处——人世间的喜怒哀乐、阴晴圆缺全都蕴藏在音乐演绎的过程中,耐人回味。当然,音乐本身并不是情感,里面还包含着各种理性的元素,但它却是最佳的情感的物质载体。其次,构成音乐的情感语言不单具有生动性,甚至可表达超出一般普通言语所不能表达的情感境界,贝多芬的一句“语言的尽头是音乐出现的地方”,足以说明了这一点。音乐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审美形式,情感的交流与激发、回应与反馈、增进与生化,充斥在音乐审美教育的全部过程之中,完美体现情感审美这一特质。
第二,从音乐审美教育的心理功能来看——想象与记忆。
音乐的想象与联想看似相同,却又不同。联想是“从一到相似”的过程,则从感知的音响中直接回忆起有存在某种联系的事物或事件,而想象是“从一到其他”的过程,是以脑中原始记忆的音调表象为基础,创造出新的音乐形象的过程。从根本意义上来说,音乐想象心理是新的音乐形象的创造心理,人们可以凭借着想象心理活动,把音乐美感感受创造得更丰富、更生动、更自由。这里的想象并不是随意的、纯粹的感性,并非“随心所欲”,这里需要一定“法则”。需想象出与之相对应的事物或情景或其他,如音乐《浏阳河》想象出连绵不断的环山而流的河水,而不会是波涛汹涌的激流。这里需要理性的选择去想象,从而更加音响的感知力,增强内心的情感。
音乐是一种时间艺术,运动着的音乐音响伴随着时间的到来而出现,又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这种动态的审美对象,必须给听者大脑里留下一条连续的“痕迹”,体现音乐记忆的主要特点——记忆对象的音响性、记忆过程的时间性和记忆方式的连续性。一方面,音乐审美教育离不开联想与想象,而音乐的记忆是联想与想象的基本前提,只有凭借着大脑里记忆下来的音乐材料,才能展开联想和想象;另一方面,时间这一特性限定了音乐只有通过记忆形式才能完成审美的全过程。如若,我们对一部作品的音乐主题所呈示的基本形态无法完整记忆,则无法理解音乐形式和内容的展开。所以,审美能力、审美效果与音乐信息在大脑中的储存量、储存时间和提取能力成正比。只有把那些流动的音乐音响迅速而准确地印在脑海里,并不断通过表象再现,才能充分感知和享受音乐的美。我国古代“余音绕梁,三日不绝”的经典故事,一方面说明了音乐审美价值的优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审美主体(即音乐审美教育中的受教育者需要很强的音乐记忆能力)有非凡的记忆力,才能使音乐美感的印迹保持较长的时间。
第三,从康德的审美分析来看。从质来看,审美是凭借着无利害的快感或不快感,而对一个或一个表达方式的评判能力。审美判断是借助于快感的判断。然而,引起快感却不单单只有美的原因,还有其他的原因。审美判断是凭借快感进行的,但凭借快感的判断并不一定就是审美判断。
康德说:“那规定鉴赏判断的快感是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他指出:“凡是我们把它和一个对象的存在之表象(即意识到该对象是实际存在着的事物)结合起来的快感,谓之利害关系。因此,这种利害感是常常同时和欲望能力有关,或是作为它的规定根据,或是作为和它的规定根据必然地连结的因素。”审美快感不涉及利害关系,只涉及单纯事物的表象在我们心里引起的快感。我们感兴趣的只是事物的表象形式,而表象的事物的存在(即事物的内容、性质)则是无吸引力的、无趣的。比如,我们面对着葡萄架参差垂下的几串晶莹的葡萄,如果只是这映入我们头脑中的表象形式使我们感到愉快的情感是审美情感,凭借这情感的判断(情感本身就是判断)是审美判断或叫鉴赏判断。如果是这实际存在的葡萄使我们感兴趣——我们如果想到这葡萄一定特别甜、特别好吃,因而产生愉快的情感。则这不属于审美判断或鉴赏判断。“若果说一个对象是美的,以此证明我有鉴赏力,关键是系于我自己心里从这个表象看出什么来,而不是系于这事物的存在。每个人必须承认,一个关干美的判断,只要夹杂着极少的利害感在里面,就会有偏爱而不是纯粹的欣赏判断了。人必须完全不对这事物的存在存有偏爱,而是在这方面纯然淡漠,以便在欣赏中,能够做个评判者。”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命题,康德把“鉴赏判断的愉快”和“快适的愉快”“善的愉快”做了比较,做出下表。
这里再次强调了审美是无利害的快感,在音乐审美教育的系统学习中,这种无利害的快感上升到一种需要理性的判断。康德认为审美是无利害的快感,这是一种没有偏爱,没有个人自私的快感,所以它不需要理性标准去衡量,完全是主观的直接感受。但笔者认为,既然审美已上升至一种评判能力,能力是有高有低,需要理性认知来支撑,若没有理性存在,那无能力的人和有能力的人就并无差别。但这里所说的理性是一定程度上而言,并不是完全的“一加一等于二”的呆板的理论,因为音乐本身的特性,使音乐审美教育同样具有感性的特殊性,情感的自然流露是其本质,所以说这里的理性是相对的、一定程度上的,并不是绝对的,但也不是没有的。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受教育者的审美能力提高后,其对音乐的理性认识也随之增加,对于糟粕的音乐与美好的音乐有了自己的区别。音乐中描述的画面、抒发的情感、述说的话语等都有自己的理性理解与评判。
(三)音乐审美教育与达到人的“审美状态”的关系
“审美状态”在音乐审美教育中属于“感性理性并存、内外兼修”的状态。“自然状态”与“道德状态”持续发展到一定程度,量变引起质变,受教育者形成的自身对“美”的评判标准不仅体现在音乐欣赏上,而且体现在其看待事物,为人处世方面,上升到道德修养的“美”的层面。在生活、工作中发现美、创造美,这也是音乐审美教育的最终目标与宗旨,同样也是音乐审美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遵守的原则。
从康德的审美分析来看。根据对象的愉悦的模态来定义,美是不依赖概念而被当做必然的愉快对象。即是审美的根源在社会,由于要作出具有必然性的鉴赏判断,其前提是要有“共通感”,而此“共通”又是要在社会交往中形成。
可然性、现实性和必然性从模态中给出的判断三大特性。审美判断中,可能引起审美快感是可然性,已经产生了审美快感的叫现实性,一定产生审美快感的叫必然性。康德认为,快适的愉快就不具备这种必然性。例如,你一见到酒就感到愉快,而他见到酒可能很反感。但审美判断的愉快是必然的,当玫瑰花引起你不涉利害的快感,你称美时,同样觉得别人也会这样。康德认为,审美判断的必然性是一种“范式”的必然性,不同于理论客观上的和实践上的必然性。理论上的客观必然性,是基于对客体的认识;实践上的必然性,是基于遵循道德规律的意识上。但作为一种逻辑判断,它们都以客观原理作为概念基础进行判断,使其具有无可置疑的必然性。而审美判断的必然性是“一切人对于一个判断的赞同的必然性”,“鉴赏判断期望着每个人的赞同;谁说某一物为美时,他是要求每个人赞美这当前的对象并且应该说该物为美。”
审美判断并不是单纯表象上的趣味判断,它需具有一个主观性的神秘原理——只通过情感(而不是概念)普遍有效地规定着何物令人愉悦,何物令人无感、厌恶甚至厌烦。这种神奇而又“说不清,道不明”的原理名为“共通感”。康德认为,共通感是内在的先验的心意状态,想象力和理解力自由协调并统一的结果,而不是外在的经验的感觉。共通感假设知识能够普遍传达,那心意状态也能够普遍传达。“心意状态”则是认识诸多能力的协调合一,这个时候的想象力和理解力有着最宜于知识的比例。康德认为,这种最宜于知识比例的协调,只能是由感情确定,不能靠概念来确定。
笔者认为这个“共同感”是存在的,在并非是感性而没有概念的。通过音乐审美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受教育者的这种“共同感”——潜在的一种道德标准,一种“美”的衡量尺度,一种大众普遍的认知准则,也就是我们所要达到的“审美状态”。它在潜移默化中受教育者身上形成,长期的慢慢养成,并未让人们察觉得到有一种“量尺”在心中形成。但这是需要理性与概念,而不是纯粹的主观与感性。在人们拥有了这个普遍的“共同感”,并且将其运用到自身的生活和社会中,这样才能构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进而建设美好社会。而这种“共同感”在单个的个人身上很难察觉到,要将其置于大众中,从普遍的角度来看才能看到这种“共同感”的作用。
四、结语
所谓,人的三种“文化理想状态”就是人成长阶段三个方面——基础文化方面、道德方面、审美方面。这更是所有教育(包括审美教育)都必须遵循的人的成长发展的三个规律,同样也是其教育的三个目标与培养方向。音乐审美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最终同样也是最崇高的教育目标是塑造完美人格,陶冶学生的思想情操,提高道德修养,促进智力和身心的全面发展,这一目标具有长期性,从而最终达到国家最本质的教育目的——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发展音乐审美教育,丰富人格美的精神世界,是人与社会与自然完美和谐的崇高境界,其深远的社会意义是無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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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薛蕾(1993—),江苏泰州,扬州大学音乐学院音乐与舞蹈学,研究方向:音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