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发展比较
2018-05-14宋怡欣
摘 要: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发展速度较慢。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按揭贷款表外业务起步较慢,监管机构对其始终保持着慎重的态度。如何保障未来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发展,其关键在于解决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关键词:融资;金融风暴;表外业务
一、国外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起源
有关按揭贷款业务的发展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核心是促进资本主义大生产。在1977年由美国投资银行家刘易斯.瑞尼尔在《华尔街》杂志中讨论抵押贷款过手证券时提出;美国证监会将其定义为“将不便与流通而具有可预见收入的长期资产通过权利设定的方式转变为便于出售的权利证券的形式,以获得资本市场的融资、担保功能。
表外业务的核心是特殊目的机构即信托公司的建立。从而开启了最初的表外业务证券化;而在其2005年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规则》中则做了如下定义:“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即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重新建构,是其成为一种便于在资本市场发行、流通的衍生产品,从而促使资产被有效利用、风险被合理划分,证券化的核心含义是促进资产本身交易功能的发挥”。从美国的表外业务发展进程上看,虽然美国的按揭贷款表外业务最先引入了证券化概念,且其实践至今但仍然十分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监管,证券化业务或许如同最基本的按揭贷款业务一样有比较清晰的权利关系,但由于其衍生品的特性对其真实风险的研究或许仍没有结束。
亚洲地区对于表外业务的接受也普遍较早。根据韩国《资产证券化法案》对证券化的规定:“证券化的核心是为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融资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其中包括信托公司对相关资产的购买过程与资产管理过程,最终的购买资金来源于资产本身的出售,其过程涉及资产的整合、分配以及转让等,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相关的本金及利息。”此处体现了表外业务的另一特点,即证券化的权利义务之清晰使其作为一项证券化表外业务容易被各国所最先采用。从结构上看,一项表外衍生品业务的结构越是复杂,一般其所形成的风险也将越大,相对于基本的按揭贷款制度而言,证券化无疑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但是这一风险相较于其他衍生品业务仍是较小的。
台湾地区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引入了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第四条第三款将“证券化”定义为信托机构依照相关的规定,将不便流通的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或专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并由此类中介机构作为桥梁发行有关的收益证券或资产权利证券,以获得资本市场的资金支持。作为最基本的表外业务,可以发现证券化的结构仍是十分复杂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核心应该是受托机构或特殊目的公司,与普通的债券转让不同,证券化涉及大量其他法律问题,譬如信用评级、信用提升、债券涉及、债券发行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特殊目的机构的存在不仅是因为需要对银行进行风险隔离,亦是一种将市场的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的公司行为。
二、我国表外业务法律制度的引入
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发展源于信用贷款流动性的缺乏。通过上述各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介绍可以发现,各国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发展普遍起源于证券化业务,其原因主要在于证券化本身制度本身机构上的清晰,2005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第2条以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定义,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以信托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由专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将资产作为证券信用基础的融资结构性交易活动。
就现有情况看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试点仍然较为缓慢。美国的按揭贷款法律体系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之后从七十年代开始以按揭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表外业务开始逐步发展,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各种按揭贷款相关的其他表外业务也得到了发展,而我国从1992年开始按揭贷款立法探索,到1998年制度体系基本构建完成,至2005年开始逐步试点按揭贷款的表外业务,相比于之前的美国市场虽然迅速了无数倍,但这主要源于对他国经验、制度的借鉴与我国的银行业务与西方国家快速接轨,这种借鉴的负面影响是这一制度是否适合我国是值得疑问的,虽然制度可以引入,但由于市场条件、经济情况的不同使这一制度真正被我国市场所接受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对于更进一步的其他种类繁多的表外业务乃至业务创新则更遥遥无期。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按揭贷款表外业风险监管制度对信息不对称的监管是解决其是否能在我国发展的核心。这一不对称性既来源于政府监管的不发达,亦来源于市场的不发达。作为一个金融分业监管的國家,按揭贷款表外业务的发展涉及到多机关在立法上的协调,因此必然是一个缓慢而又艰难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所谓抵押过手证券又可译为抵押转售证券,试将若干抵押贷款组合成一个集合,这个集合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即集合中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商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后,将集合中的本息收入全部转给投资者。(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
[2]具体请参见《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
[3]具体参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
作者简介:
宋怡欣(1983—),男,上海人,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