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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经济学理论研究

2018-05-14陈海琴

好日子(下旬) 2018年3期
关键词:证券法

陈海琴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更加规范。通过制定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一系列交易行为。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为证券信息公开制度,它是引导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本篇文章将证券法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理论视角出发,探讨其经济学理论、法学意义。

关键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经济学理论

前言

证券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生产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交易复杂化的体现,研究这种经济现象,有助于了解其深刻本质和运作规律,由此为证券立法提供足够的依据。不同国家对于证券立法的看法不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受凯恩斯经济学说影响,将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指导理论。证券信息公开制度,就是证券立法的产物之一,借助相关经济学理论,找寻信息与证券运作的内在机制,奠定这一领域的理论基础。

一、证券信息公开制度基本概述

这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发源于英国,然而这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主要在美国完成。相比起英国,美国的自由经济氛围更加浓厚,其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也较为全面和彻底,管理细节上也更加复杂。许多国家的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以美国制度为参考蓝本,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则是吸取英美两国相关制度的优点,并结合我国国情而建立。

这种制度又被称为“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上市公司,向公众报告或开放部分财务、经营状况信息,以此便于投资者从一众上市公司中选取合适的投资对象。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这项制度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开该上市公司相关经营、财务信息;2、公开的义务主体为证券发行上市公司;3、信息公开为强制性,有较大的法律约束意义;4、信息公开对象为公众投资人;5、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特定范围内,遵循着特定标准,以特定时间和方式公开[1]。

二、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

1720年英国发生南海公司事件,该公司在1711年起就获得南美贸易专营权,后来该公司以欺骗手段,通过散播虚假信息营造公司繁荣的经营状况,吸引投资购买其发行的股票。后来南海公司董事高价脱手自身所持有的股票,间接导致当时英国股市崩盘。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英国国会紧急通过了《1720年泡沫法案》,这一法案里就有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这项制度的完善,同样也是因为一场股灾引起,1929年纽约市场出现股灾,直接造成了美国30年代经济大萧条。引起此次股灾的原因,主要是美国证券市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使得投机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诱使其他投资者将钱投资给实际价值并不高的公司。

(一)证券信息公开制度功能属性

从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产生背景来看,证券市场若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那么容易造成证券市场混乱,不利于维护稳定的证券交易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公开经营信息,最大限度消除公司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有以下几个功能属性:第一、当证券市场失灵时,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能够为监管者提供监管手段和指南,为政府介入监管提供法律基础,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恶性影响。第二、通过此项制度,投资者能够根据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经营信息,更合理地选择投资产品,增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第三、强制性地要求上市公司公开相关信息,推动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提高。第四、以法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更大部分来自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构建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2]。

(二)以法律确认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地位

从1720年开始,英国不断强化和完善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更细化的监管法律条文,以应对日趋复杂的证券交易环境。例如,英国1844年的《公司法》提出公司募股筹资时,需要向公司注册官提交招股章程,但是此法案并未对招股章程有特定的要求,随后在1895年弥补了这一缺陷。指导1986年,英国金融市场环境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因此开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规范金融证券市场的某些行为,其中信息公开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要求初次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在1934年又在必须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加入了公司持续向公众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信息的要求。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能够为投资者揭示某上市公司存在的投资风险,以法律保护保护其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确保了投资人与公司有均等的获取信息机会,从法律意义上保证两者交易的公平性。信息公开制度只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息,不对投资人因缺乏投资知识和经验造成的损失负责,即此项制度在于提示投资者风险,而不是消除市场风险。

三、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

按照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需依法向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经营信息,并且要保证这些信息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求,这四个要求构成了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3]。

首先是真实性要求,要求披露的信息应满足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的要求,不得虚假陈述、发布信息,公开的信息必须如实反映公司所实际经营的活动。对于公开的信息,要与历史公开信息保持一贯性,若是出现了变动要在下次公开信息时做出说明。同时上市公司还要遵循着证券法相关要求,確保公开的信息符合法律、制度标准。由于投资者将公司公开的信息作为投资主要依据,因此在选取投资产品时,首先关注该公司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若是信息内容太过空洞,那么则会提高投资者的不信任感,同样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操作。

其次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为了避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操作,要求其陈述的信息必须准确,信息内容必须与反映的内容保持一致性,确保每一位投资者理解信息的一致性。因此在公开信息的用词用语,需要遵循相关标准。此外,还要保证公司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若是因为发布信息不一致影响到投资者的决断,则要针对两者的差异进行说明,以此防止欺骗性说明的行为。

再次是信息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要保证内容的完整性,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允许真假信息陈述的情况,即个别部分为真实信息,总体框架有虚假的成分。同时还规定了公开信息的类型,凡是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都要求公司公开。最后是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上市公司在不同阶段的经营活动,都会造成股票价格波动,因此公司义务人必须在特定时间内迅速公开相关信息,不得有延迟。若是公司有经营上的变动,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以此防止公司以时间差谋取利益。

结论

综合上述,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公布其财务、经营信息,如此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从而最大限度消除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杜绝证券欺诈。

参考文献

[1]龙非.未公开重大交易信息应当作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处罚案分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10):3-8.

[2]陈文超.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规制制度探究——以《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为中心[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8(02):40-47.

[3]董新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构成要件——以《证券法》(修订草案)第93条为中心[J].证券法律评论,2017(00):3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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