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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历史沿革及其特征评析

2018-05-14王荣王金元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24期
关键词:发展阶段弱化养老服务

王荣 王金元

[摘 要]如今“老龄化时代”与“老龄化社会”已成为社会热词,引起广泛讨论。老龄化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经历了宗族養老,农村集体和家庭养老,政府、家庭、养老机构三方共同提供养老服务三个阶段。分析每一阶段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并与前一阶段的养老服务相比,发现在社会控制力量转变、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家庭结构变化以及“孝”文化弱化等因素影响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日益弱化。

[关键词]农村;养老服务;发展阶段;弱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成为新时代的重要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养老服务的内容逐渐多样化,质量水平要求更高,同时养老服务的主体也发生了转变,但是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水平似乎没有大的提升,为此,文章分析了从过去到现在两千多年的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历程,发现农村养老支持力量不断发生变化,养老服务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形态。根据不同的养老服务主体,将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并分析了各阶段养老服务的特征,旨在为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提升老年人幸福感提供启发。

1 社会控制视角下传统型农村养老服务阶段

1949年以前,我国传统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宗族大家庭。宗族大家庭是这一时期农村养老服务的主体。经济上,自然经济时期,农业是第一生产力。这一阶段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技术相对短缺,农业生产状况优劣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生产力水平持续较低。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个体小家庭的微薄收入难以维持生存,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们选择“报团取暖”,聚族而居。政治上,宗族的发展对上有利于整个国家更好地管理地方,对下有利于解决百姓的生计问题,促进社会有序运转。宗族是传统社会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朝历代的乡村治理发展过程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与百姓的信任。弱势农民的需要与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宗族得以延续数千年,成为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者。

1.1 宗族养老的表现形式

宗族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宗族老年人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经济支持方面,传统社会主要表现为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如清朝时有宗族族规规定,要为族中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维持生命的食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生活照料上,宗族内部不同家庭之间互助养老逐渐成熟,宋代以后,宗族中鳏寡孤独的老人,均由“过继”子女或侄辈家庭互助赡养;在世代同居,拥有共同财产的宗族大家庭中,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资料和基本的日常照料可以得到保障。在精神慰藉方面,老人需要得到子孙后代对其的尊重与敬仰,许多宗族都专门制定了行为规范,并对族人进行言传身教的孝道教育,规范族人敬重老人的行为,使老人在精神上能够感到满足。

义庄是中国传统社会延续时间最长、最为典型的宗族养老模式,是宗族组织的主要福利机构,以经营义田所得的财富作为赡养老人的经济基础,通过置义田、义宅等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等。义庄发放钱物补助的方式一种是按亲疏远近等级划分的、阶梯式的、普及整个家族成员的方式,另外一种是由于财力的限制而采取的仅对族中鳏、寡、孤独、贫、老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象进行救济的方式,老人是其主要的救助对象之一。

1.2 宗族养老的特征

宗族养老是我国传统社会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养老方式。宗族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体小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的情况下,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对于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宗族养老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如特别重视和强调养老过程中的亲情关怀和精神慰藉等,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完善与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但是,传统社会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宗族养老服务水平较低。农村经济落后是影响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和物质生活水平。而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是提供养老服务的首要前提,其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都是在经济支持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农业生产方式持续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持续不高,农村经济发展萎靡不振。农村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受到影响,宗族和家庭为老人提供的养老服务水平普遍较低。同时,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使得农业投入多产出低,农民收入不稳定。由此造成农村存在许多相对贫困的家庭,收入普遍偏低,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提供老人养老所需的基本经济支持。农村老人养老的经济支持得不到保障,养老服务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2 国家或集体保障下过渡型农村养老服务阶段

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末,传统宗族组织被瓦解,农村养老服务主体以集体组织为主,家庭为辅。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上实行合作社式的集体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包揽一切的集体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集体保障的覆盖面比较狭窄,保障水平低且对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相当欠缺,绝大多数老年人仍然离不开家庭养老服务。

2.1 集体养老的表现形式

人民公社通过制定“六十条”,在农村通过建立“五保”制度、建设敬老院、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集体补贴等制度和设施建设,加强对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管理,使得农村老年人走上以社队集体经济为依托、国家适当扶助的社会保障轨道。在集体养老服务之外,农村家庭养老服务主要采取分居赡养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农村家庭规模缩小。同时,农村开始流行年轻人结婚后即“分家”,不与父母、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开辟独立庭院生活。但是,年轻子女仍然需要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定期给老人生活用品或现金,只不过由于距离的原因,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方面的养老服务均不如同居时服务质量高。

2.2 集体养老的特征

农村集体和家庭共同提供养老服务的方式是最适合当时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模式,两者相互补充,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农村養老服务保障体系。集体经济决定了集体共同生活的方式和共同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选择,弥补了相对贫困的家庭难以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但是在实际中,由集体提供的养老服务对象仅限于五保户家庭,且养老补助水平较低,仅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农村中大部分贫困老人家庭得不到养老补助。家庭养老服务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发展在摸索中前进,社会总体经济水平不高,承担所有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能力不足,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与宗族养老相比,集体养老中的家庭养老状况呈弱化趋势,主要是因为农村社会控制力量变革,养老服务主体转变。随着宗族组织的瓦解,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控制由地方宗族管理转变为乡村基层组织自治的过程中,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消失。我国传统农村社会是以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紧密而有序的宗族社会组织。宗族一般有专门设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来维持族内的公共秩序。但是,1949年之后,我国重新设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取消了传统社会宗族管理地方的权力,以地缘关系为主建立了农村互助小组、农业生产初级合租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管理农村。一方面,宗族的瓦解逐渐淡化了宗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合作社的建立强化了地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农民。但是,相比更多依赖血缘关系建立的宗族组织,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村民之间的关系也不如之前紧密。这样一来,许多老年人由于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逐渐丧失甚至体弱多病而成为家庭的负担,子女却对老年人不敬重、不赡养,使得老人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现象频发。

3 混合模式下现代型农村养老服务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由政府、家庭和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提供,呈现混合服务模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迅速发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但是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依然突出,政府通过颁布政策,试点运行等,逐步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同期家庭养老服务逐渐弱化。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向城镇流动的人口急剧增加,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年人口明显减少;再加上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结构发生变化,老年人家庭养老服务因此受到很大影响,弱化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营利性养老院、敬老院等服务组织应运而生,以市场化运行方式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3.1 混合养老的表现形式

政府养老服务方面,根据我国“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在1986年开始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直到2009年,我国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政府提供的农村养老保险相对较少,不能彻底改善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水平。

家庭养老服务方面,家庭结构小型化,年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家庭中,家庭重心自然而然地变成了抚育好下一代,而逐渐忽视了对上一代老人的养老服务,尤其是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方面,老年人更多需要自养老,家庭养老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再加上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带动,大批青年人外出打工,举家迁移,独留老人在家,空巢老人家庭的出现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农村老人经常认为子女在外生活不易,不愿意向子女寻求经济支持,而子女与老人相距甚远又难以为老人提供高质量的生活照料与及时的精神慰藉服务,老人可享受的家庭养老服务成为仅能依靠自己的养老服务方式。

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政府积极倡导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国家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2012年,国家统计公报的数据表明,已建成3.3万个农村老年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床位数261万张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比上一年床位数量增长7.8%,平均每千名65岁以上的老年人拥有床位达到39张,至此,我国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上升了新的台阶。

3.2 混合养老的特征

混合养老中,政府建立新农保对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完善意义深重。新农保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农保填补了令农村居民“眼红”的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福利,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享受的养老服务差距。家庭养老服务弱化对我国老年人的幸福指数造成非常大的消极影响。我国老年人思想比较传统,喜欢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较多,家庭养老服务弱化使得许多老年人丧失了养老保障,享受的养老服务水平较低。机构养老服务的出现是农村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的完善与补充,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不充分、家庭养老服务弱化的及时补救,是农村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社会、家庭和机构三方共同提供养老服务,一方面很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产生极大的社会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农村养老服务混乱,服务主体的责任、角色界定不清,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年人享受的养老服务水平。

与集体养老相比,混合养老中的家庭养老状况依然呈弱化趋势。

首先,农村家庭结构变化,养老服务弱化严重。我国传统大家庭中形成的以父辈为权力核心的稳定的家庭结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生巨大转变。传统社会尤其讲究长幼尊卑,但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家庭日常生活的计划转变为以年轻人为中心。年轻人更多的从学校、工作单位、传播媒体等社会资源处获取知识信息,不再依靠老年人传授生产、生活经验。在“分家”的潮流中,越来越多的老人逐渐成为了“光头司令”。家庭结构小型化之后,年轻人经济独立,老年人的权威地位在没有实权的情况中逐渐弱化,可享受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逐渐弱化。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减弱了家庭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生育率逐渐呈现下降趋势,子女数的减少也就造成为老人提供经济支持、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主体减少,使得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的机会和可能性降低。工业化的需要与城镇化的发展带动了大批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流动人口多为中青年,老年人很少随迁,由此造成了许多农村留守老人难以依靠家庭养老。

最后,传统孝文化弱化,农村养老服务意识淡薄。“孝道”价值观变化,孝文化弱化及享乐意识和个人主义盛行,严重影响家庭养老服务供给。在传统社会中,儒家孝道思想一直在农村家庭养老中发挥着作用,儒家文化强调孝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讲求子女要发自内心地孝敬父母。文化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力量,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的行为。孝文化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在源泉。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利己主义价值观和享乐意识盛行,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家庭伦理道德形成巨大冲击,传统孝文化随之弱化。社会忽视了对家庭孝文化的教育,导致不注重孝敬老人的现象增多,许多农村老人在家庭中难以享受到子女为自己提供的养老服务。

4 结语

农村养老服务经历了宗族大家庭合作养老、合作社集体养老的阶段和20世纪80年代后的以独立家庭养老为主的阶段。现如今,开始倾向于回归传统的合作养老阶段,自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始,大批农村地区开始试行“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模式,山东省和陕西省的许多农村地区因为得到了政策扶持,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家庭养老服务的弱化需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作补充,也有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无论是农村老人还是城镇老人,都最希望可以通过家庭养老度过晚年。因此,还应从影响农村家庭养老服务弱化的因素入手,分析有利于保障农村家庭养老服务的对策,提高老年人养老生活中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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