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5-14付锋莉
付锋莉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朝着开放化、多元化方向不断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相较于大型企业,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存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对象过于集中、融资风险防控体系落后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相关法律细化程度与完善程度不足,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二是金融机构支持不够,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不足,缺乏融资经验。
[关键词]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信用担保;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276.3;F832.4 [文献标识码]A
1 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存在的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目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是我国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是指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的双方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而是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方式,股票、债券、商业信用等是最为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是与直接融资相对的,指资金供需双方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通过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资金融通的方式。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中小企业主要依靠贷款等方式进行外部融资。无论是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还是间接融资渠道均不够丰富多元,我国中小企业缺乏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
1.2 国际贸易融资对象过于集中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内部控制不完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往往在国际贸易融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放贷资金的安全以及降低资本市场融资风险,往往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放贷,而将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群选定为大型国有企业、大型跨国企业、大型上市私企等企业,即使中小企业能够得到贷款,其可放贷金额及时间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中小企业的贷款资格审查及贷款申请流程也十分繁琐。可见,实力雄厚的大型国企及大型三资企业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融资的集中对象,并占领了国际资本市场的大部分资金资源。过于集中的国际贸易融资对象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1.3 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控体系落后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规避体系尚不完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规避能力不足,大部門商业银行仍采用传统的风险评估手段,缺少科学先进的风险识别与防范手段。如分析客户的信用风险时,传统的信用5C评估法仍然是许多金融机构采用的分析手段,仅仅通过道德品质、能力、资本、抵押以及条件五个方面来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却严重忽视了国际贸易融资的复杂性以及中小企业行业的发展潜力。落后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控体系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保障,加剧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
2 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难以为中小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出口退税托管贷款、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出口保险业务、福费廷业务等等是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法,进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双方必须权责明晰。然而,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相关法律细化程度与完善程度不足,还未能与国际法律接轨。同时,我国针对中小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力度不够。
2.2 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
第一,缺乏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我国大多数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融通风险,忽略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资金筹借对象往往集中于大型国有或大型三资企业,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的可贷款金额及期限、贷款条件审核及贷款申请流程十分严格。第二,国际贸易融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验不足,相关风险防范体系以及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完善,加上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对国际融资相关法律的认识不到位,套取资金、虚增贸易融资的违规事件屡见不鲜,不仅严重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不利于为中小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营造公开、公正的环境。
2.3 中小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
一是,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不足。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均水平较低,在金融机构较高的国际贸易融资准入门槛之下,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要求,因而造成了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困难的现状。二是,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经验不足。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时间较短,在制定国际贸易融资战略及风险防控方面均缺乏足够的经验支持,缺少充分的专业人才储备及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由于自身的国际贸易经验不足,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渠道狭窄,低收益、高风险的企业经营状况难以吸引国际贸易投资者。
3 应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的对策
3.1 法律政策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立法部门应积极借鉴国际优秀的立法成果,充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国际市场特点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弥补与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相关的法律空白,不断完善国际贸易融资法律体系。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机制,以中小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融资需求为出发点,切实保障中小企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
3.2 金融机构方面:拓宽国际贸易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支持
力度
第一,完善信用评估机制,转变融资对象选择理念。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转变传统的风险至上的融资理念,将评估中小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及成长能力引入信用评价机制,适当放宽国际贸易融资准入标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第二,金融机构应充分结合中小企业的行业特点及经营现状,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贷款方式、贷款限额及贷款期限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不断丰富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渠道。
3.3 中小企业方面: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自身实力
中小企业应充分认识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及国际融资环境变化,充分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及自身的现有经营成果,制定科学的经营管理战略,强化内部控制及风险预警能力,为企业的发展蓄积实力。同时,中小企业应注重人才培养及品牌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不断缩短自身与大型企业的差距,从而不断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准入要求,提高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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