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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05-14魏亚丽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1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利益

魏亚丽

[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完善程度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之一。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存在制度不健全、发展滞后、立法缺失和管理不规范等不足。基于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经济发展与社保发展的吻合度,加快立法建设,完善监管体系,从而使我国农村村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得到保障。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利益;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较之农村已相对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为了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则需要合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村居民能够从中获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社保资金投入、拓宽社保基金的覆盖范围并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总结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合理运用于未来的社保实践中。鉴于此,我们必须搞清楚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找出适当有效的改进措施,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更加完善、更加全面、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 社会保障定义

社会保障一词,起初来源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Security。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则源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随后,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德国、瑞士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初见雏形(贾小玫2004)。本人认为社会保障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使其日常生活得以维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建国初,实施于改革开放后,因此,起步晚、发展慢、水平低是其基本特征,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最为严峻。

2 我农村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2.1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没有一个相对完整、健全的体系作为支撑,因而阻碍了社保的运行与发展,也延缓了其进一步顺利前进的步伐。农村社保制度内容广泛,比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险制度等不同表现形式,它们虽保障的内容不一,但终极目的一致,即使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相应的维护。

2.2 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非亦步亦趋

我国经济发展任重而道远。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增长方式的转换已提上日程。然而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经济发展又为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B20杭州峰会上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曾坦言:“我们清醒认识到,中国经济发展不少领域大而不强、大而不优,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支撑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张的方式已不可持续,中国发展正面临着动力转换、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繁重任务。”目前,中国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已成趋势,而中国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以社会保险为主,忽视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补充作用。这对社会保障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现象日益明显。

2.3 相关立法缺位

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支撑力量(张学英2004),但就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是我国社会保障很难持续高效开展的主要原因所在。一是立法不一。2010年《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的颁布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意义深远,但保障成效不高。原因在于社会保险中有关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置于附则之中,重视度不够。二是制度设计单一。不同地区的法律在制度设计方面缺乏普适性和兼容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仅仅基于单个的法律法规而建立,而这些法律法规在众多方面多有不适。农民会因为地域不同、法律有異而被迫出现退保现象。因此,要使农村的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有法易依,农民的利益切实维护,统一法规则势在必行,且不容小觑。

2.4 管理不规范

农村社会保障分别由政府的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则是由政府的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多头管理的多元化格局(李迎生2005)。这不仅影响了相关政策的统一也制约了农村社保作用的有效发挥,农民从中所得利益微乎其微。此外,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也大有欠缺。按照国际惯例,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需彼此分离、相互独立,以保障基金能够安全利用,合理实施。但大多数地区将三者混为一谈且不加以制度约束致使管理基金的管理使用多有不当疏漏之处。

3 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针对性策略

3.1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要想更好保障农民的正当利益则需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尽快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部门并对各部门的工作、职权进行恰当的划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使部门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从而使各个部门和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都能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管理。二是对社会保障中的最低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进行相应的管理。

3.2 确保经济增长与社会保障相互促进

近年来,中国确立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方略,并依赖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进入21世纪后,更是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落脚点。因而,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关系密切。一方面我们可以利用经济上的发展进步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在社保资金的来源方面,国家应适当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倾斜力度,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上,应不断增加透明度提高管理水平,使社保资金能够物尽其用。另一方面,要利用逐渐完善的社保制度扩大内需。中国的历史发展实践证明,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的前提,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目标。只有二者结合才能使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3.3 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立法模式可适当吸取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采取分散与综合二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利用各项社会保险内容来制定法律,因为社会保险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加之我国各个地区的农村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异显著,所以,选择中央综合立法配以地方分散立法较为合适。首先,中央应统筹全局,把握大方向,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而针对的是社会养老问题之中较为复杂且不易操作的问题,要做好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且对其定义有深入细致的掌握,为后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普遍存在(邱均平,王明芝2010)。因而,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制定需要因地制宜,分别对待。在遵循中央提出的基本逻辑框架之下,适当参照成功地区的实际经验,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取长补短,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社保制度,进而落实双层次、多方位、接地气的立法。

3.4 完善农村社保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是完善农村社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在管理上要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管理,高效管理,取消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形。严格根据相关制度法律的规定,根据农民、农村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对地方政府实施的具体的社保项目进行恰当、精确的指导,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发放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公开、公正、公平,使各项制度、各项措施透明化,让权力运行于阳光下(王军2010)。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基于不同地区、不同农村社保项目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与管理重点,尽可能做到全面、规范、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 贾小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增长[J].财经科学,2004(5):84-87.

[2] 李迎生.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4):120-125.

[3] 邱均平,王明芝.1999-2008年国内数字图书馆研究论文的计量分析[J].情报杂志,2010,29(2):1-5.

[4] 王国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J].浙江社会科学,2004(1):141-145.

[5] 王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与展望[J].财政研究,2010(8):2-13.

[6] 张学英.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定位[J].经济体制改革,2004(4):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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