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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研究

2018-05-14尹越

财讯 2018年25期
关键词:机构机制监管

尹越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的基础上成为了一种新的交易媒介,凭借其简易的操作过程和较低交易成本被广大人民群众欣然接受。本文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入手;得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的改善途径和方法。

第三方支付 监管制度

市场准入 客户备付金

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具备很强的实力并且拥有良好的信用。他们通过与产品所在国或者国内外一些大银行签订合约,为客户提供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向多方面金融领域拓展,行业内交易规模急剧扩张、机构数量迅速增多并呈现垄断趋势,但是巨额交易规模之下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如市场准人过严、监管不协调等,这对现存的监管机制发起了严峻的挑战。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的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准人机制尚处在初步建立的阶段,《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不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的限额有要求,也要求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经营经验与盈利能力。此机制使得并不是随便哪个机构就可以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营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此行业机构数量不断扩张的趋势,但是却过于严格,在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创新能力并且阻碍了新兴平台的发展。

與此同时,支付机构只是这些资金的辅助管理者而相应的客户才拥有其资金的真实使用权与经营权,因此支付机构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为其办理业务与服务且不得越权。这些要求不仅降低了客户由于支付机构的错误操作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稳定了支付机构的客户资金来源,有利于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虽然客户资金的安全得到保障,资金运用却不足,导致我国支付机构中存在大量的客户备付金闲置。

《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继颁布使得此平台的不法行为有了更好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我国与此行业不法行为有关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各方面内容也渐渐涉及到。然而各方面法律制度虽日趋完善,对支付机构的实际监督力度却不大,监管不到位,犯罪分子仍在寻找各种途径规避管制,这也是此行业存在的很严重的问题之一。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市场准人监管过于严格。在我国,《办法》与实施细则作为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的规范文件自被央行通过后对支付机构获取牌照的要求就很严格。支付机构必须已具备2年的业务经营经验,要开具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此牌照的有效期限是五年,到期后若仍想继续开展业务需向人民银行申请续期。严格的注册资本限额要求与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都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人和业务创新发展。

(2)无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支付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存在信息不对称性问题,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利用自身拥有更多信息的优势不按客户的委托办理业务或者不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这些都会导致消费者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完全掌握资金的使用信息。再者,由于网络客户信息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可能会发生客户信息的不当获取、使用或者隐私的泄露。以上的风险都会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失。

(3)各部门监管不协调。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混业经营逐渐明显,由于几个大规模的支付机构所主导,各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支付业务而渐渐渗透到证券融资及保险等业务领域,这就导致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用于混业经营的现状,出现监管不协调的情况。这种不协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重叠,如某些支付机构涉及到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业务及服务时既要受到银监会的监管又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这就要求两个监管协会需要充分配合、相互协调,但是一行三会之间是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的且其各自的监管信息并不共享,这会导致监管过死和缺乏灵活性。另一方面就是监管真空,对于支付机构中出现混业中的一些交叉业务时,由于难以及时辨别其业务类型会致使监管盲区。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机制的完善

(1)有条件的实施市场准人豁免制度。为满足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准人豁免制度,使这些机构不必取得支付牌照就可以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与服务。降低标准使具备发展潜力的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进入该竞争行列。而针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过多的情况,则继续严管市场退出机制清理非法机构,或者通过鼓励现有机构兼并重组的方式来降低机构数量,并通过有条件的市场准人豁免制度保持此行业的新鲜血液。

(2)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与消费者权利有关的法律文件已经存在,但实际操作性不强,并且与支付机构所拥有的信息相比,消费者掌握的不足。而且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客户的数据量巨大,这些数据涉及客户的个人身份、账户交易信息、商业机密等,数据的丢失或被盗取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利,这种情况下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我国可以制定相关的法令,要求支付机构定期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机制,完善机构内部控制及提高内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建立惩罚机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出危害其权益的行为时,严格实施惩罚机制。

(3)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对于我国分业监管机制不适应于逐渐混业经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情况,我国需要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实际监管职责、强调权责分明,针对实际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灵活的进行监管,并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出合理的指令以避免监管过死或监管重叠。拓展功能性与机构性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使监管范围覆盖全面以避免监管盲区的出现。

总而言之,第三方支付是一种适应了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这个供给变化的金融创新,发挥着交易媒介的职能,降低了当事人双方的交易成本,而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这些支付机构所从事的业务逐渐扩大。而我国现阶段虽然针对此行业颁布了较多的法律文件,但实际监督管理不到位仍在发展过程中,因此对这种承担信誉职能的平台进行妥善的监管完善变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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