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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管理

2018-05-14陈翠

财讯 2018年24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新工艺科技型

陈翠

为送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国家稅务总局自2015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最新国家税务总局的2017年40号公告,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越来越宽,可执行性越来越强。国家税务局发布如此密集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旨在推进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投入,使这项普惠性政策能够在实务中得以贯彻实施。由于,目前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的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税收风险

重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具了以下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 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并适度体现了系统性与完整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实务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2017年第40号公告明确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新政策不仅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而且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不管研发项目成本或者失败人员人工费用都可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原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0号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人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40号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包括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同时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40号公告在财税[2015] 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财税[ 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从原来的50%提高到75%,原享受50%的企业如何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值得企业做好策划安排工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规避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税法规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增加了第8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按照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的方式: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工作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聘请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对现有的研发费用积极扣除留存资料进行审核,进一步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1]陈辉.研究开发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中的异同.现代商业,2010年第36期

[2]林千宇.浅析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开发费用[j]厦门科技,2008(5)

[3]陆蓓.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财务处理探析.中国集体经济.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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