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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宝的运行模式及其监管研究

2018-05-14王泓琳

财讯 2018年7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资金

王泓琳

借贷宝在获得社会关注的同时,其安全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特别是在“裸贷”事件发生后,相关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与其他互联网借贷平台不同,借贷宝有自身的运行模式,由此产生相应的内外部法律关系,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对此,除了要做好平台自我监管工作之外,还要充分发挥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作用,以真正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借贷宝 运行模式 法律关系

平台自我监管 外部监管

运行模式

从整体来看,P2P行业产品的差异化程度适中,但是业务经营模式的差异化很大;而就借贷宝而言,其有着特色鲜明的运行模式。

(1)熟人借贷

关于信用评价方式,不同于大多数P2P平台所采取的根据借款人个人信息完整程度对其进行等级划分,以供出借人决定是否出借款项的模式,借贷宝依托的是熟人关系链,出借双方为熟人关系,由前者对后者进行身份与信用等方面的主观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借贷风险予以估计,进而自行选择是否出借款项。一方面,熟人借贷的益处在于借贷平台并不提供担保,也不会形成中间的资金池,因而可以大大降低平台的管理成本,提升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借贷宝所适用的信用评价主要依靠的是熟人相互之间的主观评定,相较于传统的P2P借贷平台,在客观评判信息上较为欠缺,这虽然可以减少平台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与义务,但同时也使得出借人所要背负的信用风险大为增加。

(2)单向匿名

就用户信息的披露方式来说,目前国内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主要有三种:一是出借双方双向实名制;二是双方均为匿名的双向匿名制;三是出借人匿名、借款人实名的单向匿名制,借贷宝采用的即为此种模式。之所以采用此种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向借款人隐匿出借人的个人信息有利于避免熟人间当面借贷所可能产生的尴尬,依托网络平台,也可以尽可能地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另外,借贷宝并不会像传统的借贷平台那样,对出借人提供担保,因而出借款项的风险会较高,向其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能让其能更合理准确地判断借贷风险。

(3)纯为搭线居间平台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位是提供信息和借贷撮合等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然而,在此部门规章出台之前,众多P2P平台不仅担任信息中介者,更是信用中介者。与众多打着P2P名号、实则业务不仅于此巨会提供担保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所不同,借贷宝在本质上属于典型的P2P借贷模式:其资金及其使用者均来自于线上,其仅作为中介平台撮合信贷业务,并不承担信用风险,更不会向出借人提供任何担保,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其在性质上属于居间性质的金融中介机构,在运行模式的设计上较具有合规性。

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是建立在事先规定的法律的基础上的。具体而言,借贷宝在运行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

(1)内部关系

首先,由于双方当事人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经过借贷宝的撮合,合同履行全过程也在平台的严格监督下,因而借贷宝居于借款活动的核心地位,并形成了借贷宝局中间,借贷双方分居两边的法律关系。

1.平台与用户

首先,借贷宝与出借双方之间,分别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借贷宝在拥有获得居间服务报酬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信息审核、合理披露、保护信息、保障资金安全等義务,倘若双方发生争议,其在调解处理纠纷和提供证据等方面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出借双方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应积极配合平台的管理工作,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出借人还应能保证对对方个人情况及信誉的了解是处于本人所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之内,也即不是盲目的将自己的资金借给完全的陌生人。另外,对于出借人,我国是将其作为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的,因而借贷宝与出借人之间又存在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出借人的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

2.出借双方之间

借贷宝负责促成出借双方的借贷交易,此后一般不介人交易,后两者在该平台上的交易在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这是“互联网+”时代下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模式。具体而言,借款人自愿投放的借款信息应视为真实有效的要约邀请;出借人在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价后所做出的资金投标行为,应视为其向借款人所发出的要约;当借款人的借款目标得到全部实现并加以确认时,应认定为承诺,只是借贷宝上的借款人并不知悉出借人的真实身份,仅知晓自己的借款需求得到了满足;最后,在双方完成转账交易、借贷宝根据双方约定内容自动生成借款协议时,双方正式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自此开始,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协议如期归还本息;若借款人逾期不还,借贷宝则开始介入,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进行后续的诉讼维权工作。

3.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

暂行办法要求网络借贷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托管制度,并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发生其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相混淆进而威胁用户资金安全的问题。进行托管不仅能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也能降低平台的运营风险。然而,借贷宝目前并未实现此要件,因而未能真正实现自身资金与用户资金的完全分离。

4.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

借贷宝用户在注册时,除了《用户注册协议》外,还需要同意《支付服务协议》。根据该服务协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存在有偿的委托关系,也即由其代为收取和支付用户的借款,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有权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2)外部关系

1.与金融监管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P2P网络借贷处于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而借贷宝作为网络借贷运营模式的一种,自然也受国家的金融监管。目前,对于P2P的合法监管机关,可从国家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扩充至各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据此,借贷宝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服从金融监管主体的工作要求,依法及时地对其运营模式及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2.与互联网监管主体

除了要求企业自律之外,为了更好的维护行业运营秩序的稳定,互联网监管机构的存在及其监管就显得很有必要。根据暂行办法,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营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以及金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安全监管,并有权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惩罚。对此,借贷宝除了要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定,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互联网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实施经营活动,保证自身的经营处于法律的可控范围之内。

对借贷宝的监管思路

(1)平台自我监管

借贷宝在享有获得居间报酬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规范自身的操作流程,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1.避免运营模式流于形式

作为主打社交金融的借贷宝,其一大特色就是推行“熟人借贷”。然而,现实中平台向用户推荐的所谓“熟人”实则都是陌生人,且并未向用户进行足够程度的提醒。这不仅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更会在无形中提高用户进行信息筛选和审查的个人成本以及资金风险。因此,借贷宝应将“熟人借贷”模式真正落到实处,避免其因流于形式而使得用户的资金安全遭受较大威胁。

2.充分履行信用审查义务

借贷宝自诞生以来,就明确其并不会对用户承担任何担保;但是,借贷宝不能以此作为推卸信用审查义务的借口,更不可以此为由而让用户完全自担风险,而应充分履行信用审查义务,以避免其监管职责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倘若借贷宝未对借贷双方的资质、信用等个人信息进行充分审核,或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披露,都会大为提高用户的借贷风险,威胁用户的资金安全。

3.充分保护用户资金安全

暂行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资金实行托管制度,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相混淆、将自有资金投放到实际借贷活动中现象的出现,因为上述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用户的资金安全。虽然借贷宝于2016年11月对外表明其已与银行签订了第三方资金存管协议,由银行为用户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作为支付通道提供在途资金监管。但截止目前为止,出借人在借贷宝进行充值交易时,所显示的交易方仍为“人人行科技”,也即借贷宝自身。也就是说,用户资金并未如借贷宝所说,会进入到负责资金存管的银行,而是直接进入平台。据此,借贷宝应充分履行其资金保护义务,尽快落实对银行的资金存管委托工作,真正实现自有资金与用户资金的分账管理,无论是出借人存放资金还是借款人获取借款的活动过程,都应保障在银行的支付渠道里进行。

4.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特别是出借人的资金安全,确保自身的运营安全,平台往往需要大量获得用户信息,其可以获取的用户信息主要包括用户的个人身份证号、脸部肖像、手机号码以及通讯录等。只要用户端或服务器的计算机受到黑客攻击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用户的个人数据就很容易遭到泄露,进而就会对其个人合法权益产生较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借贷宝需要投人充足的资金,以保障设备的安全,进而达到防范网络技术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的目的。

5.加大运营信息披露力度

为了更好地实现平台的自我监管,借贷宝还应适时公布平台上的交易状况、经营动态、营业策略的调整变化以及其资金状况的变动等信息,这不仅有利于其提高落实自我监管的积极性,进一步实现经营的透明化,还能让国家监管机构以及包括用户在内的社会大众都能及时了解到其运营信息的变化和调整,并对其运营进行全程监督。

(2)外部监管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中国落户生根之时就逐步走上了异化之路,这是由中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决定的——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的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风波不断,因而就需要对其实施适度监管,以防止其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传递,并防范可能引发的区域性危机和系统性危机。对此,除了要做好平台自我监管之外,还应充分发挥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作用,以真正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1.细化立法规定

管理暂行办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仍缺乏较为细致的执行性规定。据此,国家应适时根据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制定和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与风险。

2.明确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

借贷宝作为互联网借贷的一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特征,但立法对其准人门槛和退出要求却未有别于一般的互联网公司和金融公司。对此,我国应严格规定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在最低注册资本上还是要有一定的要求,而非仅限于备案登记的准入模式,因为门槛过低并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国应根据互联网借贷的特性,为经营主体设置更为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充分保障交易相关方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3.确立行业自律组织及标准

以国家监管为保障确实能对平台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然而由于行业情况的复杂性以及立法的相对稳定性,国家难以十分及时地应对行业的变化,此时可以通过确立行业自律组织及标准的方式,来弥补国家监管的相对滞后性。具体而言,可以成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由协会对平台进行定期监管,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行业标准,以有效规范市场的运营秩序。

4.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借贷宝平台需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但立法对于后者的具体职责则不甚明确。笔者认为,立法对此应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对于涉及到信用识别、风向控制以及可能对货币供给产生影响等运营行为,都应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内;而对于用户投资利益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在性质上则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有利于避免监管主体间相互推诿现象的出现。

[1]马晓白:《互联网金融及P2P商业模式创新和战略研究》,《管理現代化》2015年第5期,第31页。

[2]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3]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改革》2015年第2期,第67页

[4]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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