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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流转中工商资本介入农业风险防范的思考

2018-05-14王婕

财讯 2018年4期
关键词:工商纠纷农户

王婕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当前,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转型的关键时期,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和吸引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对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急剧扩张及工商资本持续注入农业,因经营不善而毁约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防范土地流转风险,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土地流转 工商资本 风险防范

近年来,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政策、部署,以“鼓励规模经营、规范有序流转”为重点,采取政策扶持、示范带动、规范管理等措施,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土地流转率逐年上升,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工商资本的介入,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安全、加快农业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流转面积的不断扩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增加,尤其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之后,大规模、长时间租用农民承包地,开展农业经营的现象成为一种常态.出现土地流转纠纷的风险愈来愈大。这类问题的出现,暴露了土地流转尤其是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充分。近两年,由于农产品价格不稳,甚至有些农产品价格下跌严重,致使部分农户认为自己耕种不如租赁和流转合算,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增加。但由于少数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法规不了解,缺乏流转土地的风险意识,一旦出现问题,只知道上访或者诉诸媒体,不到县、乡土地流转服务部门反映自己的诉求,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加之基层农经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宣传政策、调解纠纷的能力有限,致使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难以适应日益活跃和复杂的土地流转形势。

(2)部分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一是部分群众自发流转,并不通过村委会或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直接与流人方达成口头协议或私下签订协议,没有按要求签订省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合同。二是有的农户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甚至故意回避政府部门的监管。

(3)严密的土地流转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国大部分县(市)没有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尤其是部分规模流转主体不熟悉农业经营规律,不了解先进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租赁耕地价格却不断攀升,造成部分流转大户经营亏损,甚至出现毁约纠纷。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补救,使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甚至使经济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

农业规模化经营一般前期投入资金大,回笼周期长。加之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不确定因素均可导致产业效益降低甚至血本无归,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就难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将造成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队伍的培训,提高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指导服务能力。二是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按照规范要求,签署统一制式土地流转合同,增强依法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和防范规避市场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对土地流转农户的政策宣传。使农民作为土地经营权的出租方,了解和掌握土地流转的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保护自己的权益。

(2)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加大规范管理力度。一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对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合同全部纳入省级流转信息系统规范管理,凡不符合要求的流转合同,及时纠正,提高合同签订率及合格率。为了增加村集体收入,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办法,允许村集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人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二是建立土地流转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国土、工商、司法、档案等部门,吸收村信息员参加,在县、乡两级建立月例会制度,对土地流转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研究对策,妥善处理。三是完善纠纷调处机构。落实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经费,加强农村土地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对仲裁员业务培训的力度,使其熟练掌握仲裁技巧及业务知识,及时调处土地流转中的争议和纠纷,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3)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大管控力度。根据中央、省有关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出台制度性措施,建立健全上限控制、分級备案、风险保障金等机制,探索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带来的“非农化”“非粮化”及经营风险。

(4)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加大预警预报力度。一是组织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流转后的土地使用及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流人方履约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擅自改变用途和毁约弃耕现象的发生。二是引导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按照“先付租金、后用地”的原则签订租地合同,防止租赁方先使用土地却到期因不能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三是在土地流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问题的,组织服务机构及时指导流转双方,按照先调解,再仲裁,最后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依法依规解决矛盾和纠纷。四是对租赁方确实无力继续经营的,要及时督促农户恢复耕种,防止弃耕撂荒,并指导帮助农户通过合法的途径依法索赔,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积极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近年来,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对规模经营主体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农业项目安排、财政资金投放、优种和农机补贴、山区生态经济区开发、金融保险扶持等方面,有许多支持和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协调、指导,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让规模经营主体把土地使用好、经营好,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作用;让土地流转双方实现双赢,不断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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