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的构建路径探讨
2018-05-14李蕾
李蕾
发展融资担保韭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举措,然而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见,信用再担保模式的运用和深入势在必行。如何构建完善、科学的再担保制度,就需要对该制度的特点、功能、必要性进行分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信用再担保 模式分析
必要性 构建路径
引言
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在我国初步确立,这对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如骨干担保机构放大倍数已经达到极限,一般商业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动力不足、行业整体放大倍数较低等。而再担保公司通过担保公司实现业务运作,能够提高体系内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因此信用再担保制度的建立是必然的,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内再担保模式分析
(1)安徽模式。安徽再担保体系是在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中下设专门的再担保部门,而非独立企业、机构。安徽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立了资本补充机制,同时建立起了科学有效、均衡合理的风险分担与代偿补偿机制。
(2)江西模式。江西省由省财政出资组建了省级再担保公司,为全省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增信和分险。实际上该模式是一种较为明确的两层信用体系,属于直接再担保,效率高、有敏锐的分析和反应能力是其最大的优势。但在此模式中金融机构并不对产生的风险负责,从而会由于金融机构主观、人为因素而诱发道德风险。
(3)深圳模式。在深圳,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面参与,共同搭建再担保平台,设立再担保基金。在此过程中,政府发挥着杠杆作用,承接企业、金融机构等,搭建自主创新再担保运作平台,业务内容以小额短期贷款为主,其中的风险也有多方逐级分担。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优化各个机构,降低风险,但由于是多方合作,极易导致基金的运作混乱,后续的补偿也难以保证。
(4)北京模式。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是在市国资公司主导和组织实施下设立的全国首家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并成为我国再担保模式中的先锋。其中北京的国资公司承担政府出资人代表职责,北京财政机构为其建立资金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不至于出现资金链中断的现象。但也由于政府的过多干预而无法完全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5)广东模式。它主要是以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认购再担保基金的形式来进行再担保,但由于没有财政资金的注入而导致再担保基金的枯竭,整个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转。直至后来有省财政机构出资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这种多层次的担保体系才正式的运转起来。
中国建立再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1)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很多的中小型企业也因着这场危机而成为稳定国家经济的重要力量。但这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融资过于依赖,一旦融资出现异常就会影响它们资金链的正常运转,而信用再担保制度则可以有效的缓解此现象,用杠杆作用来平衡企业与多家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此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确保企业实现资金融资,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再担保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在此制度中,政府将以主要出资人的身份参与再担保体系的构建,国家提出、实施的各项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在融资过程中能够得以充分的落实和执行,让资金能够运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该制度的建立能够让政府通过担保的形式间接的支持中小企业,将其引入到市场调控中,加大资金的利用率。
(3)再担保制度是促进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性保障制度。再担保制度能够有效分散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行业风险,可以提高担保信用等级,扩大担保行业经营规模。设立再担保公司还可以整合担保行业,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
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的构建路径
(1)完善机制,增加政府支持。政府應当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并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模式,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行政干预。其次,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同时建立再担保基金制度,以便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再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再次,针对目前法律体系在这方面的空白,应该加大立法建设,将再担保行为中的主体、客体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在运行当中有法可依。
(2)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或必须有反担保措施。
(3)构建运行利益保障机制。平衡好再担保机构和担保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再担保体系得以运行的基本保障。因此,不仅再担保机构要放宽一些合作条件、适当降低再担保费率或者增加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等来吸收更多的担保机构与之合作,担保机构也要遵循市场运作机制,自愿申请参加,由此两者之间形成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的再担保关系,以此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信用再担保制度的构建不仅利于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也利于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这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梅强《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研究》
[2]孙昌兴《中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的构建》
[3]张春梅《从国内外经验看中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的构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