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小微实体企业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
2018-05-14郭光梅
郭光梅
本文拟以保理业务公司为例,分析“财务监管”对“中小微实体企业投资项目”监管的必要性,论述“财务监管”在“中小微实体企业投资项目”中的具体实施情况,为投资项目管理提供借鉴意义与启示。
中小微实体企业
财务监管 风险控制
绪论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中指出:2018年应“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用好差别化准备金、差异化信贷等政策,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和贫困地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如何更好地为中小微实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何规避及降低投资项目中的风险,取得项目应有收益?本文以一类金融公司的保理业务为例,就财务监管在投资项目中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对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管进行探讨与论述。
项目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1)什么是“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管”
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敏感度高,狭义的财务管理一般只针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财务监管是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方面。
“项目财务监管”则是财务管理功能的延伸,面向的是投资项目,“监督”在前,“管理”在后,监管内容是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活动,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活动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规范管理。
(2)项目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所以,选择中小微实体企业作为金融业务的培育对象既是大势所趋,更是顺势而为。
而处于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相当部分都面临财务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家族企业特征明显,现代化治理程度差,蕴藏着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为这类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风险和收益如何兼顾?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项目进行风险管控,特别是财务管控,否则,投资项目可能限人对方管理上的盲点和真空,造成投资失败,本金无法收回,金融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项目财务监管的具体实施
笔者目前在一家类金融公司任职,公司主要从事保理业务,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即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如我公司),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我公司系2016年底成立的新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因系新公司,为了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响应“金融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号召,我公司选取了一些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涉及制造、污水治理和物流等行业,但这些企业均存在财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此,我公司针对项目财务监管制定了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及要求,特别是我公司选取的成长性公司,除监管其资金流向之外,还对客户单位其本身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穿透式财务监管,重点关注其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指导其规范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在帮助客户单位发展壯大的同时,更是从根本上降低了我公司的项目风险,实现了项目的预期目标。
笔者以我公司一制造业客户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例,具体阐述我公司在对中小微企业财务监管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努力。
项目实施前A公司年产值5500万元,资产总额4000万元,员工约200人。主要生产阀门等产品,客户包括世界500强、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等。其优势有两点,一是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产品质量好、性能稳定,二是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其劣势则在于管理薄弱,技术出身的实际控制人规则意识淡薄,存在家庭企业普遍存在的通病,内部控制流于形式,财务信息严重失真。
因A公司产品供不应求,急需资金扩大生产,同时,该公司所租用厂房系我公司控股股东所有,在经我公司多方考察、多次论证之后,选择了A公司成为我公司的重点培育对象,项目审批同意放款额度1000万元,年化收益12%,应收款期90天,合同期限2年。
项目具体监管情况如下:
(1)监管制度设计
由财务部主导制定了《项目财务监管制度》,包括目标、操作流程、监管方式、职责要求、奖惩办法等共五个章节,特别针对A公司类企业制定了相关条款,为我公司项目的财务监管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引和制度保障。
(2)主要操作流程及责任部门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公司项目管理主要操作流程及责任部门如:一是前期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负责,重大项目集体讨论,财务参与;二是风控审核,风控部负责,明确项目财务监管方式;三是立项审批,项目审批委员会批准(成员系公司董事);四是合同签订,业务部、风控部、运营部共同完成,合同应包含财务监管相关条款;五是财务监管介入,具体实施人员由风控部指定,财务部提供业务指导;刘是项目放款,经公司运营部、风控部、财务部共同审核,财务监管人员参与;七是贷后审查,由公司运营部、风控部共同完成,财务监管人员参与。
(3)监管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结合项目公司管理规范程度等实际情况,目前我公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项目监管:
一是控制客户单位指定银行账户,二是直接派遣财务人员人驻客户单位。
其中第一种主要针对财务基础较为健全、内控基础较为完善的客户单位,通过建立共管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实现财务监管;第二种针对A公司类财务基础薄弱、管理不规范的客户单位,通过直接派遣财务人员人驻客户单位实现财务监管。
我公司为此派遣了财务人员直接进驻A公司。
(4)岗位人员职责及要求
项目期间,派驻人员按以下职责及要求开展工作:
1.监管公司资金,了解资金流向。凡纳入与我公司保理合作范围的应收款,通过建立共管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确保A公司的客户单位回款到指定账户;取得A公司其他所有银行账户(包括未人账,以下同)的复核盾,定期盘点所有库存现金;参与复核A公司所有资金支付、费用报销,在掌握资金流向的同时,帮助其规范内部控制。
2.核实A公司所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涉及项目的运转情况。
3.核实A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情况,指导、帮助A公司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及时收回债权、合理安排债务偿还,做好投融资的统筹、规划工作,为双方下一步合作奠定基础。
4.了解A公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情况,消除了多套账及偷税、漏税行为;核实A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包括成本、毛利水平、利润水平等),帮助其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5.帮助A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控体系,包括各项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保证其资产的安全完整。
6.根据A公司需要提供其他财务服务。
7.外派人员结合项目监管情况对项目进行风险提示及放款审核,针对以上工作职责发现的任一问题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坏账风险,经营风险,资金周转困难),定期(每半个月)向我公司风控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进书面汇报。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如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约事件等)则随时汇报。
(5)外派人员劳动关系、薪酬及考核
为约束项目监管人员、外派人员行为,确保项目监管之外派人员的独立性,外派人员劳动关系、薪酬及考核要求如下:
1.派驻人员与我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薪酬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派驻人员不能與A公司有利益(如接受A公司宴请、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派驻人员晋升、奖惩按我公司薪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派驻期间则由我公司、A公司双方共同考核,如派驻人员出现违反A公司规定等行为,我公司将根据薪酬制度进行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理。
3.我公司派驻人员必须确保A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支付,如A公司发现派驻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泄密等行为的,A公司有权要求我公司更换派驻人员:如其任职期间因玩忽职守、重大过失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A公司有权按规定追究派驻人员责任,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实施效果
A公司项目自2017年3月开始实施,截止2018年3月,我公司对A公司累计放款6000万元,加上服务费收入,实际年化收益为20%;应收款账期均未超过90天,未出现违约情况。
A公司产能较项目实施之前扩大一倍,利润增长1.2倍;A公司账套已全部合并为一套账,聘请了职业经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财务核算体系已基本健全。我公司控股股东已考虑对A公司进行投资入股,目前尽职调查已经结束。
结论
我公司近两年的实践证明,金融企业对其投资的中小微实体企业项目,通过监控资金流向、外派财务人员等方式进行穿透式财务监管,可以达到规避投资风险、取得预期收益、培育核心企业之目的。
[1]李克强,《2018政府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