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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2018-05-14马晓丽殷爱贞

财讯 2018年7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战略性税收政策

马晓丽 殷爱贞

本文分析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不足之处以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影响。对如何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提出针对性建议,提出改进当前税收制度的解决方案,从而使新兴企业享受更多而税收优惠、促进经济的增长和行業的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 税收优惠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了经济调控措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而突破金融危机的困境,与此同时,我国在201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阐述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抢占世界经济和科技制高点的重要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虽然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诸多巨大挑战,政府的扶持和激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激励措施中,税收激励效果显著,合理的税收制度设计有助于新兴企业节省资金。因此,探究当前各个税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对其今后长足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及研究现状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建立在重大前沿科技突破基础上,代表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尚处于成长初期、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社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引导性和风险性。

对于新兴产业的研究当中,邓保生(2011)提出目前的税收政策针对性不足,缺乏全局性和系统性,并指出应对新兴产业实施引导并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龚恩华(2011)提出促进新兴企业要加强对外合作,提高国际投融资水平并支持跨国经营;柳光强、田文宠(2012)提出“区域化”向“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转化的设想,指出目前的税收政策覆盖面不够广,有些新兴企业因为不在高新技术园区或产业孵化园而不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尹小平、苏扬(2012)整理并分析了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我国现实情况的税制改进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存在问

(1)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足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方面,现有的税收政策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_受益对象存在偏差。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具体的科研项目和研发过程,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认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就能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这使得某些企业“钻空子”努力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非提升科研技术水平,滥用税收制度;而真正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科研项目由于企业性质的缘故无法得到税收优惠,不能有效地激励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长期发展。

2.税收政策优惠侧重于研发和生产环节。在研发环节,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对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和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减免计税基础;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的设备可以减免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些税收有利于企业在研发环节节约成本、扩大投资规模,提升技术能力。但最终的销售环节,税收政策的力度并不大,企业的新产品在进人市场的初期,需要更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帮助其尽快地占领市场、降低成本。

(2)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不够

1.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优惠制度匮乏。由上表可以看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环节只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一项优惠政策,享有很少一部分税收优惠,而对新兴产业的总收入有较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覆盖面不全,没有涉及到每个环节。与此同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侧重于已具备良好的经济规模和科研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实行企业所得税额减免和营业税额减免等实施优惠,而对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科研技术相对落后、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缺少必要的激励措施。也就是说,现行税收政策更看重研发的成果而不是研发的过程。这会导致企业投人资金不足,承担高额税负,不利于刺激有实质意义的创新行为。

2.购置固定资产和其后续折旧方面优惠制度匮乏。首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这大大限制了能够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使得许多新兴产业的设备不能享受到加速折旧优惠,相比之下,日本定期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名单”具有更大的变动性和灵活性。其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对于“最低年限”的规定过于严苛和刻板,限制了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比如: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等为5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一些更新换代快的设备,可能仍需要进一步缩短折旧年限进行加速折旧以减少每一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企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设备仪器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进口企业自主研发设备和产品所需要的关键零部件、重要原材料等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投人的成本会加大,不利于激发企业研发新设备的动力和积极性。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产业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从税收项目上来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信息技术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对其相关产业却没有税收的优惠,范围窄而且针对性太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仅限于新能源、生物产业和信息产业,绝大多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相关产业都没有包含在内,这会使主导产业面临着配套设施发展不完善、发展不同步的风险。

4.对专用设备投资的优惠力度不大。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首先,对于“专用设备”的限定条件过多,范围过窄,符合条件的设备基本属于节能环保领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必要的安全环节,而对于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产业所需要的高端设备和必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少有优惠政策。其次,所得税减免力度不够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额的大部分,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进行研发,关系到企业的自主创新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和日本对此分别采用了30%和20%的所得税减免政策,相比之下,我国10%的优惠力度不足以更好的减少新兴企业的物力成本。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应用

由于我国税法中对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要想使得新兴产业更好更快的成长,就要运用现有的税收政策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帮助企业节约税收、减少开支,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科研和新产品开发中。

(1)对不同税率业务分别核算。税法规定,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业务的,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增值税则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区分的,则按照最高税率核算,因此新兴企业如果有不同的业务,最好能够分别记账确认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负。例如,当新兴企业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进行生产和加工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10%的减免优惠,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当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到该优惠。

(2)加快专用设备的更新。尤其是对于节能环保企业来说,加快对节能节水设备的处置和更新一方面能够享受到投资额10%的优惠减免,另一方面使企业尽快从“传统型企业”转型成为“创新型企业”,舍弃陈旧落后的设备,更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3)加大对废旧资源的重新利用。节能环保企业应加大对废旧资源的重新利用,如生产电力或热力的新兴企业,若采用垃圾作为原料,可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若采用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蒸汽、沼气等或利用风力生产电力,可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这样不但能够享受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约了税负开支,还能够保护环境,促进新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合理利用税率临界点。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期间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兴企业可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确认收入,对500万元以内的收入进行当期确认和收款,享受免征优惠,对超出500万元的收入采取递延的方式收款,从而能够在下一个纳税期间享受到免征优惠。同时,享受税法规定“三免三减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减征免征期间对固定资产采取直线折旧法,尽量减少设备折旧,而在正常的纳税期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建立流转税退税制度

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置大量的固定資产和设备、租赁厂房以及购人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承担着巨大的资本投入,同时还要缴纳高额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研发环节,企业的产品未形成销售,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转嫁,会使企业的流转税负增加。建议建立流转税退税制度,规定企业因研发产品或技术而承担的进项税额可以退税,待产品实现销售之后再缴纳增值税。对于不易区分研发期和生产期的企业,可建立五年的流转税退税期,帮助企业节约物质资本投入。

(2)实现从“区域化”向“产业化”优惠政策的转变

目前我国划分了部分“科研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等经济发展重点区域,并对应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然而有些新兴产业因为不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而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这导致了同一产业在不同地区承担的税负不相同,有失公平性和统一性。建议税收政策从“区域化”向“产业化”转变,减少“区域化”的优惠政策,侧重对新兴产业整体的税收优惠,放宽限制,规定符合新兴产业认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对新兴产业普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到其步人成熟期之后恢复原本的税收政策,转而向其他新兴产业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向新兴企业出租场地和房屋,并营业税减征优惠;同时加强对新兴企业的投资项目和科研成果的鉴证和监督,对企业的重大科研成果实施特别奖励,不但能够激励和引导整个行业的良性、长远地发展,还有利于税收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引导需求,培育市场

新兴产业的产品承担了上游转嫁过来的高额税负,成本大、价格高,而且前期的产品推广需要承担高额的广告费用,同时面临着公众了解不够和认可度不高的风险,在产品销售初期很有可能会亏损。因此要对新兴产业的产品、工艺设计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更高比例的广告宣传费用,使得企业节省下更多的资金去扩大市场份额和消费者需求;同时对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或使用新能源、新软件时进行个人所得税减免,引导其消费方向,不仅可以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推广了新能源、宣传了节能环保理念。

[1]丁春玲,房楠.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6,3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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