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成数比例再保险合同成本分析和安排建议

2018-05-14邝欣毅

财讯 2018年2期
关键词:赔款保险合同保单

邝欣毅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全面发展,保险的作用越来越为大众了解和接受,保险市场的参与者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为了有效管理自身的承保风险,再保险合同作为风险管理的主要金融手段,日益得到保险业内人士的重视。本文试图从再保险合同种类人手,比较分析目前再保险市场运用最为广泛的成数比例再保险合同的特点,并尝试给出安排建议。

再保险合同及类型

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公司分散承保风险的重要手段。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也称为分出人)与再保险公司(也称为再保接受人)之间以订立合约的方式,确立双方对于原保险合同的风险分担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根据双方约定条件,分出人有义务分出,再保接受人有义务接受相应的保险业务,当相关业务发生赔款时,再保接受人按约向分出人进行赔付。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再次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只是再保合同的保障对象,是保险公司基于原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通常是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再保险合同条件受国际再保险交易市场影响。再保险合同按再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标准不同,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两种分保形式。

比例形式的再保险合同中,再保人收取原保单一定比例的保费,发生赔款时,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如再保公司参与某地铁工程项目原保单20%份额,收取原保费的20%作为再保险保费,发生赔款时该再保公司承担20%的赔款。

非比例分保形式的再保合同约定,双方以原保单项下赔款金额为责任划分标准,当每次损失或每次事故造成的累积损失超过一定金额时,再保险人承担超过约定赔款金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从以上两种分保形式对比,相同的是原保险公司都能够有效限制赔款金额,是分散风险的金融手段。所不同的是,比例分保形式下,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划分基于原合同条件,只是双方承担责任比例不同,再保险定价和其他承保条件通常都跟随原保险合同条件。而非比例分保方式下,再保人仅就一定金额以上的赔款承担保险责任,再保合同条件和风险定价不同于原保单。

比例分保合同的历史和现状

从再保险产品的分类看,由于比例分保方式具有清晰简洁,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均完全参与风险,双方利益一致性较好,风险定价相对简单的特点。因此,比例分保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范围最广。在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历史上,比例分保形式扮演过重要的历史地位。根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除人寿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20%业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内,法定分保比例每年降低5%,直到完全取消。

保险界业内将法律规定的这部分再保险安排称为法定分险。占再保险业务主要市场份额的法定分保就是采用比例形式。尽管2005年开始,法定分保安排形式已经消失。但保险公司都普遍接受将承保所有险种业务比例安排(业内称一揽子成数分保)再保险为主要风险安排手段。比例再保险形式,特别是成数比例再保险安排,拥有风险划分透明简洁的特点,便于再保合同双方计算保单获取成本和赔付支出,双方利益一致性好。同时,对保险公司而言,将承保业务同一比例安排分保,有利于放大承保能力,承揽更多的原保险业务。由于一揽子成数分保保费量大,赔付率稳定。比例实务操作中,往往优先安排一揽子成数再保合约的签订,并以此为核心,设计其他各险种的再保险合同条款和结构。

会计准则下成数分保合同费用分摊

以下将围绕一假设案例分析成数分保合同项下,保险公司的成本收益对比。

假设保险公司A当年签发原保单保费收入1000万人民币,保单获取成本为350万,或35%,预计赔付金额为580万人民币(假设一个标准差波动范围为正负100万人民币)。当年保险公司A与再保险公司B之间订立成数分保合同,约定A向B安排20%分保份额,再保手续费为40%。再保合同安排结束前后,保险公司经营结果对比如下:

对比以上两种情形,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成数分保安排,保险公司A确定性的获得分出部分手续费补偿,同时预期盈利的波动更小,经营结果更加稳定。最重要的收获可能是获得了额外20%的承保能力,有利于业务发展。

成数分保合同的隐性成本和政策建议

以上案例中保险人获益的情况是基于分保合同条款的计算,应当指出,在此分保安排下,保险公司A承担了以下隐含成本。

(1)摊回手续费不足的风险。按行业惯例,手续费摊回的标准是保单获得成本,同时考虑合同双方谈判地位。由于业务种类繁多,保险公司很难预计最终各项成本,案情复杂的赔案常常延续好几个业务年度,保险公司需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成本。而通常成数比例再保合同接受人会尊重保险公司理赔决定,成本主要由保险公司自己负担。

(2)现金流的投资收益。原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分出保费时,也渡让了业务的部分现金流,这部分现金流有着潜在投资收益的机会成本。如果以其他方式安排再保,比如超赔形式,能节省保费获得更多投资收益。

(3)增加承保能力并不是免费的。再保合约签订的实践操作中,双方对预期赔付率往往有不同的预期,再保人在制定承保条件时,往往会将高风险业务剔出或者降低摊回手续费率。从交易整体考虑,由于预期赔付率不能完全透明,往往参照行业平均水平上下浮动,对于合约双方来说,都是有交易成本的。

(4)不能优化承保能力增加边际。成数比例再保险合约的优势在于能同比例放大原保险公司各险种的承保能力。但对于谋求建立差异竞争优势的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往往意味着增加常规险种的承保能力,自己具备优势的领域得不到再保险支持,需要另外安排再保险合同或寻求其他手段。考虑到以上因素。

笔者给出的分保安排建议如下:

(1)公司自身发展目标选择分保方式。再保险合同安排本质上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在设计再保合约结构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市场状况和经营战略目标,让金融工具更好的为业务服务。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常规业务承保利润低甚至亏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希望发展有特色的产品,需要寻找细分领域的再保承保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成数比例分保安排提供的承保能力差异程度不够,不能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

(2)重视再保合同的签订和评估工作。再保险合同的安排不仅关系到业务风险的管理,也涉及现金流的机会成本评估。若保险市场竞争激烈,金融市场存在投机机会,公司内部需要组织跨部门人员对拟安排的再保险合约进行全面评估,需要高級管理人员站在公司发展的全局,全面把握和科学评估再保险合同的作用。

猜你喜欢

赔款保险合同保单
急用钱,试试人身险保单贴现
纵观晚清赔款史
保险利益演示与实际不符不能认定为欺诈
诺贝尔经济学奖最佳人选
诺贝尔经济学奖最佳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