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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保障制度浅析

2018-05-14向云

财讯 2018年12期
关键词:监管法律金融

向云

随着目前互联网科技及金融创新的步伐越来越快,传统的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逐渐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以其快捷便利性和高收益性而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及法律规制都过于刑事化和简单亿,暴露出存在法律监管及保障制度的缺乏、安全和市场风险方面的问题。为此,需要建立有针对性、有体系的法律保障制度。

互联网金融 融资风险 法律保障

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融资行为关注度不断攀升,传统的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行业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严峻挑战,从支付宝、P2P、众筹到互联网电子货币等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格局已初步形成。据截止2017年末数据显示,网上银行交易达1171.72亿笔,同比增长37.86%;交易金额达1725.38万亿元,同比增长32.77%;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达14.31亿户,同比增长17.32%。由此带来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以及经济诈骗层出不穷。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各项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降低法律风险,成为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

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1)存在严重非法集资和高利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相关文件,P2P网贷被界定为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体现。但P2P网贷的投资者众多,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极容易突破非法集资罪的上限(包括数额及人数)。以2017年判决的e租宝为例,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据称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地域广泛,扩大了融资范围及规模,一旦发生风险,涉案资金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给案件侦破、社会稳定都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2)存在潜在洗钱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指数级增长,业务量巨大。据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截止2017年末,移动支付业务375.52亿笔,金额202.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06%和28.80%。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方便快捷的优势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但其审核用户主体资格的程度远远达不到银行的程度。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只要本人姓名和银行卡开户信息一致即可绑定银行卡进行快捷支付,而在银行柜台办理大额现金业务或转账业务时,则需要本人持身份证与银行卡信息一致。在移动支付时,作为后台的支付企业很难核实实际操作人是谁,不法分子利用这个特点很容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实施市场准人及退出机制

如今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冲击的环境下,在法律安全保障方面,需要将互联网监管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当中的市场准人及退出机制还有待完善,传统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对准人及退出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容易产生的非法集资、洗钱、诈骗、信息泄露的问题,首先需要提高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许可、中间业务许可等准入门槛,对类似平台网站建立的标准进行相应的优化及升级,此外对P2P融资平台的资金去向加强监管,避免非法集资。即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选择方面,不仅需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回报收益,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其信誉度、可靠性及风险控制作为主要的参考目标。同时,法律完善监管的前提下需要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积极发展,为其失败设置退出机制即使保护其发展的有力武器。一方面,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安全的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为其后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也要保障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2)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征信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方面起步较晚,相关于某些发达国家,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征信制度还未能全面有效的建立起来,大部分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虽然建立了与有一定资质、实力的担保机构相互合作和管理,如重庆地区出现的“隆金宝”、“金保宝”等平台;此外还建立了非官方的部分区域、部分企业间的征信互查,但是从其实际的应用和状况来看,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政府监管,不仅容易导致各参与方的利益受损,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积极探索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体制,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网络开放性,不仅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建立征信制度,在国家层面也急需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征信制度,促使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实现商业银行、网络电商、实时通信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全覆盖及全面评估,宏观数据更加能反映真实情况,降低互联网金融平台各参与方包括投融資主体等经济风险。

总结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经济产物,在给公众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方便、优质和细化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和网络风险。因此,我们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和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防护体系,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加速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经济环境。

[1]李明.制度安排下PPP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国家治理的实施路径一基于投融资政策与风险视角中国体育科技,2017,53( 04)

[2]蔡丽丽.互联网金融三方主体涉罪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浙江工商大学,2017

[3]罗真怡,杜家豪,胡艾琳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者如何规避风险经济师,2016,7( 32-34)

[4]郑秋霞.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研究金融事务,2012,3( 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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