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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移动支付潜在的PPP新模式

2018-05-14张英

新丝路(下旬) 2018年8期
关键词:移动支付PPP模式银行

摘 要:本文探讨了一种潜在的PPP模式,即“银行+移动支付”模式。为了研究其必然性和客观性,本文采取了公理化的论证方式,先后提出了三个基本公设,即银行主权公设、银行资本逐利公设,移动支付的自我膨胀公设。基于公设,本文推导出了一系列命题,进而预测:银行业与移动支付平台终将有机融合,走向一种PPP模式。论文分析了PPP新模式与常规模式的异同,阐释了其对中国经济乃至世界格局的影响和意义。本文的进展为进一步研究新模式的风险管控、系统稳定性、立法和融资方式等开辟了道路。

关键词:银行;移动支付;PPP模式

近年来,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移动支付已经渗透进了国民经济和人民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一方面,智能手机的用户(甚至每一个人)每天都会受到移动支付的影响。另一方面,移动支付对银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经济学界有这样的主流观点,即移动支付最终将取代银行业务。这种观点将银行与移动支付(主要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完全对立了起来。本文则提出不同的看法,即银行系统与移动支付平台最终将走向深度合作,进而创造一种全新的PPP模式。与新模式对应,将会诞生结构和功能均极其复杂的巨型经济系统。

限于篇幅,本文将聚焦于新PPP模式产生的必然性和客观性,简要分析新模式与常规PPP模式的差异性,暂不涉及新PPP模式下的巨型经济系统及其运作机制和资本结构。本文将采取一种公理化的论述模式,逐级展开。

一、银行主权公设

这是本文的第一公设。它包含两条子公设:银行系统国有化地位不可颠覆;银行体系执行货币政策的经济地位不可挑战。其具体含义如下。

子公设1,即银行系统的国有化地位不可颠覆,是“不证自明”的命题。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国体[1]。“公有制为主体”的内涵之一,就是国家绝对控制影响国家命脉的领域。其中银行业首当其冲。在这方面,我国银行与西方各大银行的性质有本质不同。在西方,大多数商业银行是私有的。如美国的摩根大通、高盛、花旗等银行;英国的巴克莱、汇丰等银行;国际上举足轻重的罗斯柴尔德家族银行等,它们主要由私人资本控股[2]。西方国家政府对这些银行不具备绝对控制权。因此,银行家的利益与西方的国家利益往往不一致[3]。与之相反,中国主要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则是在央行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绝对控制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一些由私有资本控制的银行,如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也是在国家特许经营的前提下特殊存在的商业银行,它们从资本量级和影响力来看,均无法与国有银行相抗衡。

总之,我国的金融体制是由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决定的,绝对不可动摇,必将恒久存在。正是基于它的重要性和客观实在性,本文才将其列为第一公设的第一子公设。

子公设2,即银行体系执行货币政策的经济地位不可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命题。在几乎所有国家,央行与各大商业银行(无论是公有的还是私人持股)共同影响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其中国家货币政策由央行来制定,由央行与各大商业银行共同实施。中央银行是以发钞的银行、商业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而存在[2]。在我国,各大主要商业银行均依附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共同作用于宏观经济。这样的超级地位,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也会存在。这是不可改变的,也是不可动摇的。

以上两条子公设的内涵,可被称为国家赋予银行系统的“主权”。我们的国体保证,这一“主权”不可被巨额私人资本所替代。换言之,国家不会让移动支付彻底取代银行系统,掌控国家赋予银行的超级权力。

为了说明以上公设的合理性,我们考察一下余额宝的发展历程。一年前,阿里巴巴创立了余额宝。余额宝不仅具有储蓄功能,而且其储蓄利率高于银行利率。注意到,在我国,储蓄是商业银行特有的功能,利率是央行调控经济的主要金融手段。当时,作者就推断:余额宝不可能以其既有的形态存在。理由很简单:它直接违犯了银行主权公设!最后,余额宝被国有化。余额宝的国有化,是第一公设的必然结果。

由此观之,私人资本对我国银行的超级主权地位理解得还不够深刻。当然,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设想:阿里巴巴与国家商业银行协作,创造一个由国家银行控股、由私人资本参股的余额宝,那么,余额宝仍然会有辉煌的前景。

二、银行资本的逐利公设

在大多数国家,银行有支撑国家经济发展的义务。我们不可否认,银行对一个国家政府运作、公共部门的运行、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至关重要。但是,银行不是慈善机构,它没有提供“免费午餐”的义务。和一切资本一样,银行资本也是逐利的。银行通过吸纳储户存款支付利息,对外放贷收取利息。通过贷款和存款的利差和手续费赚取利润。没有利润的驱动,银行体系就不会存在。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第二公设:与所有资本一样,银行资本具有高度逐利性。

任何一个银行,如果不能盈利,就无法持久,最终将无法生存。我国的银行也不例外。就所有制的性质而言,我国银行与西方银行有本质差别。就银行资本的逐利性质而言,我国银行与西方银行有共性,但也有本质差别。当然,这都不是本文的重点,因此不再赘述。

三、移动支付的自我膨胀公设

这是本文的第三公设。第三公设是对移动支付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客观刻画。在中国,大到大型商场、超市,小到路边的小吃摊位,移动支付已经进入到商品交易的每一个角落,并且其普及率还会进一步提升。支付宝自2004年建立到现在,规模逐年扩大。余额宝、借呗、花呗等一系列衍生产品一经推出,便迅速得到推广和普及。与支付宝相紧密关联的淘宝、天猫等网络电商平台,更是人们日常网购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和扩张的趋势将持续下去。在国外,中国游客境外出行呈高速增长趋势。国外商场为了迎合中国游客的购物需求,已经逐渐开始开通支付宝业务。可以说,移动支付已经跨越了中国的疆界,從国内(境内)到国外(境外),从域内到域外,迅速扩张。

可以预料,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大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自我膨胀和自我扩张,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体的移动支付系统固有的本性。

四、由三条公设得到的推论

上述三条公设是本文后续分析的基础。基于三条公设,就可以得到一系列推论。

推论一、移动支付所需要的电子货币的唯一来源是银行。由第一公设之下的子公设2可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权机关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中首当其冲的一项是货币发行权。中国央行控制货币发行量,设定央行对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法定准备金率。货币发行量与法定准备金率则直接决定了社会的M2总量[3]。移动支付的客体是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只能从M2中获取。买卖双方之所以相信移动支付系统的可靠性,是因为他们愿意相信在这个平台中流转的不仅仅是一个个冷冰冰的数字,而是可以从银行提现的“真金白银”!没有银行系统强大的信用担保,移动支付平台的构建基础将分崩离析。因此可以推出,一切移动支付系统的电子货币,其原始来源只能是银行系统。银行的电子货币,支持了支付宝、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余额宝等的支付功能。总而言之,没有银行,这一切都将不复存在。

推论二、健全的银行体系是不断扩张的。由第一公设(银行主权公设)和第二公设(银行资本的逐利公设)可知,银行业本身是一个不断扩张的系统,而且根基已久。移动支付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银行的电子支付、储蓄、手续费等业务,瓜分了原本属于银行业的利益蛋糕。由第三公设(移动支付的自我膨胀公设)可知,随着移动支付的高速扩张,其对银行业的影响将愈加深远。但是,由银行被赋予的主权和银行业务本身的逐利性可知,银行体系也要扩张。因此,它不会消极地应对移动支付行业对其带来的影响,更不会不予配合,置之不理,被动防御,而是不断进取,在持续的扩张中壮大自己。

推论三、银行与移动支付紧密合作是必然选择。由本文所提出的三条公设和上述两条推论可知,银行的“主权”不可颠覆,而移动支付大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而且,移动支付与银行体系作为两个蓬勃发展、不断扩张的“巨头”,均会不断壮大,决不会退出历史舞台。这就带来了两种可能:倘若双方针锋相对,恶性竞争,势必将迎头相撞,引起中国经济的大震荡。这是国家战略所不允许的。倘若双方紧密合作,达成共识,对双方都是一个互利共赢的结果。这是国家政府所推崇的。两种可能,两种前途,前者双输,后者双赢。可以预料,双方会做出最明智的选择:银行系统与移动支付中任何一方都不会取代另外一方,更不会水火不容,某种形式的深度合作不可避免。至于合作的可能形式,本文会在下面阐述。

五、一种新颖的PPP模式

推论三中的合作方式,简称为“银行+移动支付”模式,本文将其归结为一种新的PPP模式。理由如下:

1.新模式符合PPP概念的全部内涵和外延

“银行+网络支付”模式符合经典PPP模式的全部定义。PPP 有公私合作伙伴模式或公私机构的伙伴合作模式[4]。从传统定义上来看,PPP模式具有以下特征: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合作的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合作所得的利益共享;合作产生的风险共担[4]。类似地,银行是公共部门的群体,而支付宝、微信支付平台背后的阿里巴巴、腾讯公司是私营部门(私营资本方)的群体。双方进行深度合作,可建立一种伙伴关系。这符合PPP的第一个特征。双方合作的目的是为民众提供便利的电子支付服务。这种服务与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进一步合作,将对移动支付、网络购物领域带来极大的便利。这符合PPP的第二个特征;银行与移动支付的绑定对双方是一个互利共赢的模式,双方都会从中获利。这符合PPP的第三个特征;这种合作模式一旦造成损失,将是双方共同的损失,风险由银行与移动支付平台共同承担。这符合PPP的第四个特征。

总而言之,PPP自身的所有特征,“银行+网络支付”模式都具备。因此将之视为一种PPP模式,是合理的。尽管目前并未有相关提法,但是可以预测,“银行+移动支付”PPP模式的诞生,具有显著的必然性和客观存在性。

2.新模式与传统PPP模式有很大差异

新模式具有常规PPP模式所不具备的特征。

特征一、規模不同。常规的PPP项目,主要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如共同出资修建一项工程。无论是其资金规模还是其影响范围,相较于“银行+移动支付”,都不在一个量级上。具体地讲,常规PPP模式的影响范围是局部的,而新模式的影响范围是全国甚至全球性的。常规PPP模式涉及到有限的人,而新模式涉及无限的人。常规PPP模式的资金规模数以亿计,而新模式的资金规模数以万亿计。常规PPP模式的资金总额大体固定,而新模式的资金总额具有超级流动性和急剧波动性。

可以说,“银行+移动支付” PPP模式一旦形成,影响之深、范围之广、数额之大,将远胜于目前所有的PPP模式。

特征二、利益相关方不同。常规的PPP模式,出资方或相关方可以有很多,但均可归结为两类,即政府方和民间资本方。较之常规PPP模式,“银行+移动支付”模式的相关方要复杂得多。它涉及到银行(政府方)、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私人资本方)、消费者(购买方)和卖方。其中,消费者与卖方的共同运作是必不可少的。买卖双方不但是新PPP模式中的主体,同时也在为系统注入资本。买卖双方在微信、支付宝中存放的资金,将成为新PPP模式的资本组成部分。

特征三、利益结构不同。合作的目的是利益。合作方不同,各方利益不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也不同。因此,任何性质的合作,利益都是有结构的。常规PPP模式,利益相关方少,利益结构简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差异不大。由特征2可知,新模式的利益相关方多,利益结构复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差异很大。具体地讲,银行与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的合作目的,是在投入资本盈利的前提下提供电子交易服务;买方的目的,是以最少的资金获取最优的产品;卖方的目的,是营业利润最大化。可以看出,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并不一致,并且存在内部矛盾。

特征四、人员组成形态不同。相较于常规PPP模式,新模式利益相关方不同,因此其对应的人员组成也不同。常规PPP模式的参与方人员组成大体上是固定的。新模式中,银行的人员组成是固定的,支付平台及其参与人员是缓慢变化的,而卖方和买方的人员组成时刻都在变化。

总之,“银行+移动支付”模式的人员组成更为庞大,人员成分更为复杂,人员流动性更强,人员参与度更高。

特征五、资金形态不同。常规的PPP模式,各方投入的资金大多是稳定的,或者变化幅度较小。“银行+移动支付”的资金来源,不仅包含银行系统的出资,移动支付平台股东的出资,还包括成千上万民众在移动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数额每时每刻都在变,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资金流入,也有数以亿计的资金流出。且投入资本总额总体呈不断上涨趋势。常规PPP项目无一具备这样的特点。

特征六、整个系统具有很强的扩张性。由移动支付的自我膨胀公设和推论二可以推断出,由于银行系统和移动支付这两个庞然大物都具有很强的膨胀性,故由双方组成的PPP新模式也必然具有自我扩张性。具体表现如下:买卖双方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张,总资本的不断扩张,由境内向境外扩张……。这种扩张具有无限性,根本看不到尽头。与之相反,常规PPP在实施一定年限后,就会终止。

特征七、风险结构不同。无论任何的形式的资本投入,风险与收益并存。新模式也不例外。由于特征二和特征三的存在,新模式的风险结構与常规PPP模式有显著的不同。常规PPP的风险只涉及到投资的公私双反。新模式的风险结构则要复杂得多:买卖双方所产生的利益纠纷,网络系统被攻击所导致的各方利益损失,系统稳定性丧失的风险,等。新模式的风险结构是个复杂的主体,我们在后续的文章中会专门论述。

六、结论

目前,尽管各类PPP项目发展迅速,移动支付发展势头也相当迅猛,但是“银行+移动支付”PPP模式还停留在猜想阶段。它还没有成为一种正式的官方提法,更不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但是,只要我们承认上述公设及其推论,在银行与网络支付大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个PPP模式的最终定型将成为必然。新PPP模式的产生,将极大地丰富传统PPP的内涵,极大地影响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格局。它将重新勾画中国的经济蓝图。其规模之大,影响力之深,作用范围之广,将前所未有。强化对新模式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2]宋鸿兵.货币战争,中信出版社,2011年

[3]曹家和.《宏观经济学》

[4]刘薇.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

通讯作者: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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