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现阶段我国健身房的经营策略
2018-05-14陈广辉许水生李启晓杨大为
陈广辉 许水生 李启晓 杨大为
摘 要: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形式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吃饱饭的要求,对生活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发展资料消费项目和享受资料消费项目走进了大家的生活中。其中,健身已越来越被大家接受与熟知。近几年,健身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祖国大地。但是,这一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一个行业要想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逐步走上正规化道路。因此,健身房经营者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规范经营,就是本文写作的目的。当前,我国健身产业正处于萌芽期,健身行业鱼龙混杂,个别经营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使近几年关于健身房的法律纠纷案件屡屡发生。本文主要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涉及健身房的案例,查阅相关法律,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健身房经营者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经营提出了相应对策。希望对广大健身房经营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健身房 经营者 会员 合法经营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2(c)-0208-04
近几年,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3年国内生占总值达到了56.9万亿元,比去年增长了7.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了7%,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了9.3%,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了15%以上[1]。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63.6万亿元,比去年增长7.4%。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了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2%[2]。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万亿元,增长6.9%,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4%[3]。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4.4万亿元,增长6.7%。服务行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上升到51.6%[4]。
在这样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也在逐年增长。居民消费类型也由原来的生存资料消费向发展资料消费和享受资料消费转变。
以健身行业为例,2014年,健身行业产值达到1272.28亿元,增长率为8.18%。健身服务俱乐部场地规模、器械、设施有大幅度提升,各类体育俱乐部能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和不同档次服务。我国经常性参加健身休闲娱乐活动总人有3亿多,接近全国总人数1/3。2014年,针对全国20~69岁人群调研发现,有51%的人群有体育活动,比2013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2014年已达到3.83亿。健身俱乐部数量,从2009年的2959家增长到2014年的3662家,2015年增加到4425家,比2014年增长20%[5]。
然而,在健身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的今天,由于健身房经营者专业化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了健身房会员与健身房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件也随之出现。主要的法律问题涉及《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显然是背道而驰的。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帮助健身房经营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经营。希望对健身房经营者有所启示。
1 我国健身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南方某省一位先生在当地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为期一年的健身卡。后又相中了另一家健身房的器械。遂要求原健身房退款,但该健身房以合同中约定“健身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依据拒绝退款。
案例二:南方某省一位先生在当地一家健身机构健身结束后准备离开时,走在湿滑地面上不慎摔倒,并造成右手尺骨骨折和面部淤血。摔倒的地方无任何警示标志,摔倒之前也无任何人提醒。
案例三:南方某省一位小伙子在健身房健身時,由于在某位“练家子”练腿日时使用深蹲架练习二头弯举,而惹怒了该“练家子”,因此遭到了殴打至轻微伤。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没有上前制止加害人的加害行为。
以上三个案例出现的法律问题分别是“霸王条款”问题、侵权责任问题、场馆秩序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我国健身行业方兴未艾,经营者和从业者的专业化程度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做到合法经营。因此,本文就从以上三个案例为出发点,探讨一下健身房经营者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合法、妥善经营。
2 国外体育纠纷案件的处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2.1 海洋法系国家处理体育纠纷的方式
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特点是,法律形式是判例法。英国是判例法的发源地。当出现某项争议时,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体育纠纷在英国司法惯例中等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法院具有司法审判权。但是英国法官更注重体育协会的处理方式。因此,英国司法机关对体育运动纠纷具有司法管辖权,但实际解决争议的机构是体育协会。但是对于案件的终审权仍在法院。
美国在历史上曾受英国影响较深,虽然也有一定成文法,却仍然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在处理体育纠纷上,与英国有所不同。
首先,美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不介入体育纠纷领域。而是根据《奥利匹克与业余体育法》处理体育纠纷。根据该法律,美国奥委会决定其成员参加奥运会、残奥会、泛美运动会、世锦赛的资格,并制定争议处理程序。美国体育协会的成员如对协会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美国奥委会提起争议处理。而当事人如不服美国奥委会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美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是该法律只规定了业余体育的争议处理,并不涉及职业体育。另外,美国仲裁委员会也有对某些体育事项的处理权限,包括:业余体育协会是否可以成为国际体育协会;审查国家体育协会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业余体育赛事批准;对业余体育协会处理有疑问的纠纷的撤换。
2.2 大陆法系国家处理体育纠纷的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是法律形式都是成文法。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以具体的条文作为审判依据。德国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德国法院对体育纠纷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可以排除司法程序,但不代表法院没有对体育纠纷的争议处理权。其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当事人先向体育协会寻求内部救济,如果当事人不服协会的处理结果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3 对我国的启示
在解决体育纠纷中,海洋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并无明显区别,反倒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规定了法院对体育纠纷的最终处理权;都注重仲裁委员会在解决纠纷时的作用;都允许协会参与体育纠纷的解决;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说明体育活动及比赛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有一套自己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如果所有的涉及体育的纠纷都由法院处理,可能会造成效率低下,进而限制了体育事业发展进程,也可能造成法院负担过重,浪费司法资源。
另外,用司法程序解决体育纠纷可能并不适合。例如,在民法领域中,要求当事人解决纠纷时遵循公平原则,而体育活动有时也是一种商业活动,如果一味追求公平而忽视了效率,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整个体育市场的经济发展。因此,在我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也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笔者认为,应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体育协会制度,当出现体育纠纷时,当事人应先向协会寻求解决途径。其次,如若当事人不服协会的解决结果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最后,应该把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但是,笔者也认为,我国应该大力发展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体育纠纷。首先,我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6]。此项规定赋予了体育机构解决体育方面的纠纷的权力。因此,未来我国关于体育纠纷的仲裁将是一个新的立法方向。其次,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双方当事人都对仲裁结果无任何异议,那么仲裁结果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再次,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可以随意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后,仲裁相比较民事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少,费用也较低。仲裁的便捷高效适合在体育领域内解决纠纷。
3 我国健身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3.1 健身房经营者与健身房会员的法律关系剖析
首先,健身房经营者与健身房会员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是一种债权法律关系。在债的分类中属于货币之债。所订立的合同为买卖合同。经营者与会员是该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经营者通过广告的方式向会员发出订立健身场馆、健身器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的要约。会员同意并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二者的买卖合同即达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者为会员提供健身场地、健身器械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这一行为;以及会员向经营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一行为构成了该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构成了该法律关系的内容。
其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除遵守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外还需遵守合同以外的法定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中,健身房作为经营者,会员作为消费者。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在健身房出现了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现象,双方当事人还应依据《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最后,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中,健身房作为比较特殊的公共场所,具有人员流动大,人员构成复杂的特点。因此,健身房经营者还具有维护场馆秩序的义务。
3.2 健身房经营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3.2.1 “霸王条款”问题
在案例一中,会员要求健身房返还全部价款,经营者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健身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依据拒绝退款。很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法律给予了会员可以在合同存续期间随时要求解除与经营者订立的买卖合同[7]。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格式条款是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7]。健身房属于营利法人或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二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卖出的健身卡越多,其盈利就越大。所以为提高效率,经营者不可能和每个会员进行单独协商合同的内容。需事先准备好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章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7]。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8]。
因此,在本案中健身房经营者以合同中约定“健身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依据拒不退还健身房会员的钱款,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内容无效。经营者应无条件为会员退还全部价款。
但是,《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7]。因此经营者可以在合同中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当会员要求退还全部价款时,根据此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为依据向对方索要违约金。
3.2.2 侵权责任问题
在案例二中,会员在健身房湿滑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地面上摔倒。这一事实的发生使健身房经营者产生了对健身房会员赔偿的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健身房作为娱乐场所负有对会员人身权保护的义务。却在可能出现意外的地方没有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健身房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要对受侵害的会员进行赔偿。赔偿的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9]。因此健身房经营者需向受侵害的会员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9]。所以,出现此类案件时经营者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要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但是,如果经营者找到了相关责任人可以向其追偿。这种情形下应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如果意外是由健身房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经营者在事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提出追偿或对其进行内部处分。如果意外是由是由健身房会员造成的,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9]。因此,此种情况下由该会员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由于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在此,笔者认为,健身房经营者除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还应注意证据的采集与收集。即在所有可能发生以外的地方除放置警示标志外还需安装摄像头。一旦出现争议,经营者不会陷入被动局面。如果过错方在健身房会员,经营者可以减少一部分责任。
3.2.3 维护场馆秩序责任
在案例三中,“练家子”将小伙子殴打至轻微伤。首先,《体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根据此项法律,该“练家子”的行为应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其次,该“练家子”无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生活中人人应当遵守的共同道德规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再次,“练家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进行克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上对他人实施了殴打,并造成了轻微伤。
综上,“练家子”这一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的处罚要件,即:殴打他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0]。
在本案中,“练家子”将小伙子殴打致轻微伤,虽然违法,但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在于,在刑事案件中,伤害等级分为三种即:轻微伤、轻伤、重伤。其中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轻微伤这一伤害等级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练家子”的危害行为要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在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即履行侵权责任赔偿的部分中,虽然主要过错方在“练家子”但由于经营者疏于维持场地内的秩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负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个简单的道德纠纷最后演变成为治安案件,甚至有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不但给健身房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给健身房的声誉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那么如何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呢?笔者认为,除了像案例二中那样安装摄像头以外,还应该对健身房的服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培训时应明确告知店长、教练、巡场教练、会籍顾问和保洁人员等有维持场地内良好秩序的义务。当看到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时应马上予以制止,防止事情恶化。不听劝阻或者态度恶劣者应对其清退。
3.3 对健身房经营者如何合法经营的建议
(1)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草拟合同条款,避免出现“霸王条款”。如遇到需要退回价款的会员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是需要事先在合同中写明。
(2)完善健身房场地的基础设施,安装摄像头。
(3)加强对健身房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明确告知其具有维护场地安全和维护健身房房秩序的义务。其中,维护场地安全包括定期检查器械是否安全;在可能发生意外处放置警示标志;会员在锻炼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动作要及时纠正。维护场馆秩序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予以制止并对暴力行为发出者进行劝阻。另外对不听劝告者应予以清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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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Z].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