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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回购股票规定的几点思考

2018-05-14刘裕慧

今日财富 2018年33期
关键词:情形公司法股票

刘裕慧

关于股份回购,我国的《公司法》早在1993年就确定了两种回购情形,并在2005年的修订中对于相關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旧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股份回购数量增加以及目的多样化的需求。为此,2018年又再次进行了修改。本文主要从股票回购情形、股票回购决策以及股份回购相关规范对于《公司法》修改回购股份规定进行探讨。

一、前言

在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规定的修改决定。此次针对公司股票回购的修改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促进我国企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言意义重大。从总体上看,本次针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修改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三个大的方面,即股票回购情形、股票回购决策以及股份回购相关规范。

二、股票回购情形方面

在原来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只有在四种特定的情形下,公司才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而在修改后,原《公司法》中的“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被修改成了“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同时,还新增了两种可以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形,即将回购的股份转换为可转债,以及在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情形下。

对于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股份回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投资价值的提升、资本结构的优化以及投资者的回报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原《公司法》中限定的四种股份回购情形对于使得股份回购所能起到的市场作用和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此次修改对于公司的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利好。

首先,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原本回购股份用于奖励职工改为了用于股权激励以及持股计划。通过修改实现了在上位法的层面明确了公司通过回购股份来进行职工的股权激励和持股计划。

其次,在原《公司法》的规定范畴内,如果公司需要进行可转债转股的发行就只能通过增加股份数额的方式来进行,这对于可转债的发行是具有促进作用的改变。因为经过了本次修改,上市公司可以将回购的股份用来转换成可转债,这意味着公司能够通过存量股份来发行可转债,在必要时通过回购股份来保障可转债转股价不会出现大幅偏离,使其发行预期更加稳定。另外,为了避免可转债的发行会对大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可以利用回购库存股来避免大股东股权被稀释。

三、股票回购决策方面

在关于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决策方面,本次修改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对于公司主动进行股份回购的积极性起到激发的作用。一方面,公司要进行股份回购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整个流程的极为复杂,程序极为严格,这对于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安排以及市场机会的把握是不利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司回购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虽然公司可以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员工,但是将股份转让的年限设定在1年内。而实际上股权激励的实施往往需要两到三年,因此原《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显得不太合理。同时,回购股份的注销还会使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由于必须重新进行股份发行会导致再融资成本增大,从而影响到股份回购的积极性。此次,关于股份回购决策方面的修改起到了一下的作用:

首先,使决策程序得到简化。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在回购股份实施员工的股权激励、持股计划,或者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以及转换为可转债时。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只需要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又或者是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就可以启动股份回购计划。相较于原《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在程序上无疑大大前进了一步。

其次,使公司股份回购的期限延长,同时数额上限得到提高。修改后的《公司法》指出在规定的股票回购情形下,公司回购的股份由原本的百分之五增加到了百分之十,并且回购股份转让和注销的年限由原来的1年内延长到了三年内。数额的增加和年限的延长可以是公司能够实施更为大胆的回购,主动回购的积极性被更好地激发出来。

最后,使公司用于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得到放宽。在原《公司法》中规定,进行股份回购时公司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修改后的《公司法》将这一项规定的内容删除,这无疑使公司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获得资金来进行股份回购,很好地打消了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时的顾虑。

四、股份回购相关规范方面

对于公司的发展而言,股份回购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如果用得好可以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带来众多利益输送的现象,导致公司的资产流失,甚至使公司陷入到生存的困境。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行为,修改后的《公司法》新增了第四款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同时规定在规定情形下的股份回购要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同时,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除了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外,还必须遵守其他的股份回购管理办法和规定,从而确保在股份回购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能够履行到位。新增的规范特别强调了公司在股份回购中的信息披露以及交易方式的公开透明,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回购构成中的人为操作行为以及内幕交易的发生,从而保障回购过程中不会有损各方的利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次对于《公司法》中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促进资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修改后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更大的自主权,这对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不过,股份回购毕竟会减少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不利的影响,带来了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隐患。因此,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强化管理和监督,防范不规范的回购行为带来的风险。(作者单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湘市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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