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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比对分析

2018-05-14马明月牛清宁

汽车与安全 2018年1期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马明月 牛清宁

摘 要: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短距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由于技术超标、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电动自行车事故数量不断增加。在统计分析我国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基础上,比对了不同国家电动自行车设计参数,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与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结合我国交通安全现状,提出了管理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比对分析

Comparison analysis of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lectric bicycle management policies

MA Mingyue,NIU Qingning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62, China)

Abstract: The electric bicycle have become the major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for short distance travel, while the number of electric bicycle accidents is increasing for the unqualified technology and off-test product. Based on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electric bicycle accident data, this paper compared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design standards and management policies. At last,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for electric bicycle management were proposed.

Keywords: Electric bicycle; management policies; comparison analysis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发展,自行车已无法满足人们短距出行需求,而电动自行车因其节省体力、速度快、污染小、能耗低等特点受到出行者的青睐,社会保有量逐年增加。据中国自行车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为1.81亿辆,电动自行车的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

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激增,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出行的基本需求,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交通问题。2015年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简易事故统计数据如表1、表2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事故占非机动车事故的72.77%,电动自行车简易交通事故占非机动车简易交通事故的77.86%。因此,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已成为非机动车中重要事故群体,有必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研究和管理,减少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和财产损失。

1 电动自行车分类及设计标准

我国早在1999年就制定实施了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然而在实际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标准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导致了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1 电动自行车分类

根据骑行方式可分为全电动型电动自行车和智能助动型电动自行车。其中,全电动自行车无需人力骑行仅靠纯电动驱动。智能助动电动自行车介于完全脚踏自行车与全电动自行车之间,操作方式与普通自行车相似,骑行者既可以人力骑行,又可以电动助動,电动机也可起减少行驶阻力的辅助作用。当骑行者用脚踏骑行时,车内的电脑芯片智能传感器就会传输助力数据,并控制电机施加相应驱动力以供车辆行驶。

根据电机类型可分为无刷电机电动自行车和有刷电机电动自行车。无刷电机电动自行车没有传动齿轮,无机械磨损,运行中无噪音,但控制接头复杂,电机启动电流较大;有刷电机电动自行车控制系统电子线路简单,电机效率较高,电刷寿命长。

根据驱动方式可分为摩擦驱动电动自行车和直接驱动电动自行车。

1.2 电动自行车设计参数

我国于1999年制定实施了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也是目前我国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行驶速度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一次充电的行驶里程应不小于25km。其他国家电动自行车设计参数如表3所示。

2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比我国与日本、德国、美国等其他国家在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安全头盔佩带要求、违法行为处罚等领域的差异,借鉴相关管理经验,提升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2.1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上道路行驶时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最高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km/h,并对电动自行车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做出了明确要求。

2.2其他国家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在其他国家的保有量和应用群体远不如我国,并不是一种主要的出行工具,而是适用于老人、妇女和儿童轻松代步工具,年轻人的一种健身娱乐产品,或者适用于大型超市、旅游景区和停车场,但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却较为严格。

2.2.1 日本電动自行车的管理

日本是电动自行车发展较早国家之一,在设计参数方面,要求总重量不应超过28kg,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不大于250w,且输出比例应该符合相应的速度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不应改变电动机的结构以保证符合行驶速度标准。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仅允许智能助动型电动自行车才上道路行驶。智能电动自行车运行过程中,人力骑行开始运行时电动助力系统开始工作,一旦人力骑行停止运行1s内,电动助力系统立即关闭。在任何路况下,车速小于15km/h时,电助力不允许大于人力。当速度超过15km/h,小于24km/h时,电动机的助力逐渐减小,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每增加1km/h,人力需上升1/9,电动助为下降1/9,当速度超过24km/h时,电动驱动关闭,完全依靠人力驱动车辆。在骑行者管理方面,要求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年龄必须达到15周岁,须经过培训获得驾驶证后才能上路骑行,骑行时必须佩戴头盔。

2.2.2 德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在骑行者管理方面,德国的管理较为严格,电动自行车骑行者需要到专业的电动自行车骑行培训学校接受至少2天的培训,且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才能获得电动自行车骑行资格。在骑行规定方面,当电动自行车的骑行速度超过20km/h时必须配戴头盔,夜间骑行时必须打开车灯,严禁酒后骑车上路,而且必须购买了特定的保险后才可上路骑行,对于逆行、闯红灯、在人行道上骑车等违法行为会受到高额罚款的处罚。

2.2.3 英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英国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较少,被少数人作为一种低碳环保无污染的交通工具,英国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使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输出功率不应大于200w,行驶速度必须控制在24km/h以内,总重量必须在40kg以下,且必须保留脚蹬。在骑行者规定方面,要求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年龄必须达到13周岁。

2.2.4美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在美国,电动自行车一般被用作娱乐休闲设备,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问题却受到了高度关注,2001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对电动自行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联邦电动自行车法》,之后由美国各个州参考联邦法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制定对应的地方法律。在美国电动自行车未归入机动车辆范围,被作为非机动车进行管理,规定最高骑行速度要低于32km/h,总重量要低于50kg,输出功率要小于750w。各州对于电动自行车骑行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伊利若斯州和纽约州,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新泽西州和俄亥俄州进一步限制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以及功率。美国大部分州规定16周岁以上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但需要购买保险,驾驶证可以使用摩托车驾驶证。

3 管理建议

为进一步满足人们短距出行需求,减少电动自行车事故,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议开展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推动技术标准落实和升级。一是严格落实技术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标准规定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技术参数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三是加快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升级,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环境现状,尽快修订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满足人们出行需求的同时,确保交通安全。

(2)提高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一是探索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管理制度,通过电动自行车考试制度,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二是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所有“超标”、拼装、改装、自行组装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核发牌证,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三是加大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四是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常见类型及危害,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行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 邹小健,基于人群差异化分类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策略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2]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M],2015

[3] 叶方坚,苍南县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江西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 王曼丽,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问题特性分析[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链接: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

加拿大

自2001年开始,加拿大联邦安全法要求已定义电动辅助自行车(PABs)的标准。其定义为搭载500瓦以下电动马达的两轮或三轮自行车,且没有电力供应时还能靠双脚踩踏前进。此外,在安全性要求的法规下,还必须符合最高32公里,且制造商必须在车身明显处标示告知这是电动自行车,不过加拿大每个省对电动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以下简列相关省份的要求。

阿尔伯达省(Alberta):该省允许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骑乘,但最高时速限制为32公里,最大电机输出为750瓦,总重不得超过35公斤,且驾驶者须戴安全帽。

安大略省(Ontario):该省是加拿大最慢允许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的其中一省,2006年10月4日,安大略省交通部长宣布,电动自行车符合联邦标准定义才可正式上路,而且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必须年满16岁并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也要遵守自行车相关法规。电动车的最高车重限制为120kg,最大刹车距离9米,禁止改装电机让时速超过32公里,此外电动自行车不允许上400系列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其他禁行地区,未满16岁且未戴合格安全帽者将被罚60-500美金。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政府的机动车管理标准法案规定,所有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在上市之前皆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s)。其所涵盖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以及电动辅助自行车。其定义如下:

一、两轮和三轮车。

二、完全由人力踩踏使其前进。

三、电动辅助自行车为装有踏板的自行车,装载一个或多个动力辅助器,最大输出功率不超过200瓦。

四、电动自行车并非电动辅助自行车,其是指装有马达与引擎的小型机车,引擎汽缸容量不超过50cc,最高时事不超过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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