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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2018-05-14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1期
关键词:许诺集资参与者

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理财

投资有风险,请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投资理财要提高风险意识

广大投融资者要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风险意识。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远离非法集资,牢记六“不”口诀: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谨慎投资,如遇以下现象,务必高度警惕:

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机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聲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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