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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 严格规范执法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18-05-14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1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犯罪案件财物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修订背景、意义、基本情况等问题回答了人民公安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的背景。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在过去的十多年内,在严密细化公安经侦执法办案程序,统一规范公安经侦执法行为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更为复杂严峻,诸如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制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个别领域的犯罪规模不断扩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群众要求公安机关严打严防严控的希望迫切。可以说,公安经侦执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已经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原有规定与公安经侦执法实践需求之间的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现象已经显现,急需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改变,迎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新气象、新作为、新局面。近年来,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安经侦执法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特别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相关精神和内容亟待统一到一个法律文件中予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此,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成立专门修订机构,正式启动《规定》联合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完成修订工作。期间,分章节、分领域逐项论证,广泛深入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十余次实地调研,数次召开法学专家论证会等,获得了普遍支持和肯定。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的意义。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決定》《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新《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上述决策和部署,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公安经侦部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机关“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持续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安经侦法制建设成果。新《规定》有利于创新执法理念、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权,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避免执法偏差,有利于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必将对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次《规定》修订的基本情况。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新的《规定》共计10章,80条,约12000字,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合并7条,删除2条,分为“总则”“管辖”“立案、撤案”“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办案协作”“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此次修订既延续了以往的总体框架、结构和格局,又兼顾了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性,还注重体现公安经侦工作的特殊性。此次修订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审查、刑民交叉、撤案条件,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侦查取证、两法衔接,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保障诉讼参与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正如前述,新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记者: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规定》在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和完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再强调、再检查、再部署。事实上,公安机关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捍卫者,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主力军,承担着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责任,在严厉打击侵犯产权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据此,《规定》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从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到分则中的涉案财物处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细化规定,相关条款高达15条占六分之一强,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例如,《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条文中提出的“调查性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意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击犯罪的职责,又要慎重选择侦查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

记者: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规定》在办理此类案件等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實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涉及犯罪类型诸如传销、制假售假、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威胁金融安全,败坏市场信誉,阻碍创新发展,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然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具有动态化、虚拟化、智能化、分散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因此,《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重申和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贯彻落实了“强化主动进攻、实施遏制战略”的指导思想,以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

记者:《规定》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为此,《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四十六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同时,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的执法理念,如第五十条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该规定采用人性化执法方式,尽可能的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侦查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记者:《规定》实施在即,为此公安、检察机关将有哪些后续措施?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新《规定》实施在即,为切实抓好贯彻执行,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确保各地公安、检察机关准确领会把握新《规定》的精神和条文内涵,切实转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观念和侦查办案方式,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需要对具体工作机制进行适当调整或者细化的部分,将专门制定实施办法,并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三是以贯彻施行新《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安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链接: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在加大,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如何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确保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最高检、公安部在新规定中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规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明确,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对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体查封。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规定还提出,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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