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安全
2018-05-14李斌
【摘要】保障性住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该从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到配套建设和安全管理,都应该从严要求,替群众着想,让群众放心。为此,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安全的具体办法,切实落实国家的民生工程和惠民政策。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从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到配套建设和安全管理,都应该从严要求,替群众着想,让群众放心。
1、明确存在的问题,注重保障房建设的顶层设计
由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牵涉的单位比较多,仅责任主体就涉及到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任何一个单位不负责任,不认真工作,都会给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通过深入调研解剖“麻雀”,发现保障性住房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问题
存在工程项目未批先建,先建后批或边建边批的问题,不按批复计划施工,超预算、超规模建设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高度、扩大建筑面积进行建设,导致建设项目容积率增加;有的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建筑物批准位置进行建设;有的项目重大变更未及时履行审批手续;有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投资属性;有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混乱,责任不清,施工许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开工的问题;有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周期过短,深度不够;有的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较差;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压级压价,违法开发建设;有的项目是无可研报告、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无土地、无规划、无施工许可、无环评、无节能报告等“几无”工程,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
1.2不规范进行招标投标的问题
一是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二是招标人行为不规范,随意废标,诱导专家不公正评标。三是违反招投标程序规定,有的个别项目招投标结果不公示,有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备案不及时。有的投标人围标串标或人员、业绩作假骗取中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存在只重程序不重内容的问题。
1.3不认真执行建设质量标准的问题。一是有效施工周期短。一些单位为加快项目建设,工期安排不合理,盲目赶工、压缩工期,不能保证合理工期。由于赶工、抢工,现场交叉作业,施工组织无序,有的工程污染难以控制,甚至有的存在质量隐患来不及返工,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二是建设主体行为不规范。有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履约能力和诚信意识差,人员变更比例过大;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规范,以包代管,以劳务分包为名掩盖专业分包之实,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时有发生;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长期不在岗位,工作有效性不足,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力度弱,独立抽检试验不规范。三是质量管理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施工单位质量意识淡薄,施工组织管理粗放,施工工艺控制不严格,施工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够,或不合理低价发包,阴阳合同或不及时支付或拖欠施工方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甚至不执行监理指令,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有的项目存在质量缺陷和质量通病问题。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授意设计违规超规设计,或指使施工单位为降低成本,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私自扩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不满足工程使用功能的要求。
2、建设标准要严格,大力提升保障性住房居住水平
保障性住房建設应该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积极采用住宅产业化技术。鼓励超过10万M2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备中水回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配备节水设备、节电装置,同步建设太阳能光热系统。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原则上按2人以下(含2人)户安排单间套或宿舍型、3人户安排两间套、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两居室或三间套标准设计。在套型建筑面积控制上,建议经济适用住房在60M2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在60M2以内,以40M2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廉租住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在50M2以内;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当以中小户型为主,在45M2至90M2;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当以中小户型为主,应当符合普通住房标准,60M2以下小户型不低于15%,60-90M2中户型不超过70%,90M2以上大户型不超过15%。
3、质量安全是生命,民生工程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以“建百年工程,保百姓安居”为目标,严格执行建设质量标准,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把招标关、图审关、建材进场关、建筑施工关、竣工验收关,确保质量可控,放心安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终身负责。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上下联动的层级监管机制,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导则情况和质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
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每月应当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安全普查;每季度应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抽查;每半年应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安全督查。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报送工程质量安全报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分散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和商品住房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4、监督管理重考核,切实完善住房保障推进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应建立“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为保障性住房顺利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出台《住房保障工作年度量化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考核指标,完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对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按相关规定实施问责。 二是建立督查工作制度。政府组织发改、国土、住建、监察等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分配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市保障性住房部门每月对责任单位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省、市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排名,通过表扬先进和鞭策落后,在全省、市形成比学赶超、争先竟位的良好局面。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要建立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通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极大地缩短保障性住房项目手续办理时限,为及早开工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持和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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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斌(1970-3),男,硕士,经济师、工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