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18-05-14
主论 对我国而言,国际法的重要性日趋明显
国际法在过去的100年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19年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明确限制了会员国战争权的行使,10年后生效的Ⅸ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所订立的《联合国宪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表明这些国际法律文件起草者对恢复国际秩序和建立一个发达的国际社会的信心。此后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几乎覆盖了国际社会的各主要领域,从陆地到海洋到天空,从政治到经济到人权。许多重要的条约还创设了自己的履约监督机制。
对于正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而言,国际法具有以往不曾有过的重要作用。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贸易额及资本输入输出总量固然是评价一国实力的重要指标,但更能表现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的,是这个国家对国际社会法律规则的把握和引领能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
1 我国需要善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
在中国日益走进全球治理核心地带的关键时刻,是否应当注重国际法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从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看,中国政府对于国际法有高度的重视,而且国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国的利益。根据当前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现实,可以论定,国际法对国家硬实力的约束能力比较低,但对国家软实力的影响程度比较高。就中国而言,当前在国际社会的软实力需求更为显著,所以存在应用国际法的愿望。但很多人认为国际法观念和制度来自西方,对中国而言陌生且遥远,因而并不一定是有正面效果的。从理论和实证逻辑看,虽然源于西方的国际法制度确实在很多時候有利于西方,但也不排除规则的广泛适用性会惠及非西方国家,进而,非西方国家在国际法制度中的参与更会变革这一制度体系的利益倾向性。欲求国际法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中国需要有能力妥善利用,不仅要提出国际法的新概念、新理论,而且要在观念阐释和主张辩护方面有充分精微论证的能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
2 我国应积极参与统一国际私法规则的制定
国际法作为法律应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所维护的秩序亦可以区分为国际公法秩序和国际私法秩序。由于国家的民族性和相互依存性,必然会产生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或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方法是当下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和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唯一的方法,其又可以区分为统一国际私法方法和冲突法方法。统一国际私法方法在当代国际私法组织中体现为多种形式的硬法和软法;冲突法则贯穿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价值。中国在推动国际私法秩序发展上应重视国际私法的基础性价值,积极参与统一国际私法规则的制定,同时提升中国司法在解释这些规则上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务,需要大量具备国际私法基础性知识的法律人才。而国外仲裁十案九败则要求中国加强国际私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上的基础性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其生
3 国际经济法“体用兼具”
国际经济法蕴含国际社会关于跨国经贸往来的规范共识和互动话语,它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了规范指引、评价和救济手段。同时,国际经济法也是推进和改革全球经济治理的现实载体。对中国而言,国际经济法“体用兼具”,它既是崇尚法治和构建秩序的事业,也是经国之器和兴国之具。作为对国际社会具有担当的政治、经济大国,推动国际经济法治既是中国促进秩序合理化的“体”,同时也是中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时代的经国之“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