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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人民主权理论若干问题探讨

2018-05-14戚成增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公意卢梭自由

【摘 要】 从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核心“公意”出发,由逻辑推演到“公意”的执行即法律的产生,再到政府的设立,最后探讨卢梭思想是否能实现自己所言的“自由”目的。

【关键词】 卢梭 人民主权 公意 法律 政府 自由

罗伯斯庇尔说,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而后来的雅各宾专政给“被精神导师”的卢梭带来了狼藉声名,甚至导致后来有人称卢梭为“极权主义民主之父”。萨托利却认为,“就其有转化为反面理想的革命潜能,但卢梭思想并没有革命的目的。”导致对同一个思想家、同一份文本有不同解读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阐释者自身的价值、能力和实践追求等。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卢梭文本本身“理性与修辞”的结合与张力的特点突出,一如罗尔斯所言,“在法语世界的思想家中,卢梭作品文学性与思想性的结合是无与伦比的”。革命需要口号,需要激情动人的口號,而卢梭的文字恰恰激情奔放,具有鼓动性,故被革命者所用。但思想研究者依激进革命及其后果的路径去放大其理论弱点和漏洞却是不应该的。所以我们研究更需要探求其思想逻辑性的一面。

一、“公意”探析

卢梭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人之间自愿结合的产物。这一结合行为形成了有道德的共同体:“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因此,人们订立契约结合在一起是出于继续生存的需要,而契约产生的共同体以公意作为最高指导,而其目的就是实现自由。

虽然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公意”,但是卢梭并没有直接给出“公意”完整而具体的定义。我们可以从其相关的论述中寻找和理解其基本特征。第一,公意以“共同的福祉亦或称为共同的利益”为最高目的追求,即“公意之所以成为公意……在于其间有使人们结合起来的共同的利益”。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众意则考虑的是个人的利益。第二,既然公意是以公共利益为最高目的追求,那公意必然是一种最高的指导原则。“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社会应当独一无二地按照这个共同利益来治理。”第三,公意永远正确、不会出错。公意强调统一性和整体性,是整体的“公共人格”的意志,不是简单的所有的个人的意志总和,而众意才是。普遍的、绝对的、客观的、正确的公意是政治权威和政治秩序的根本来源。最后,公意永远不会被摧毁。这一特征和上一特征紧密相连,因为公意绝对永远正确,那说明它是客观的,独立于人类的意志之外的。

总之,卢梭提出的“公意”就是想要找到一个“自然秩序和反映这种秩序的自然理性(自然法)的代替物”作为其理论演绎的基础和中心。具体地,从公意的运作、体现和表达来说就是“法律来源于公意,正如它们先前源于自然法一样”。

二、法律至上

卢梭曾说,自己理论的主旨就是在解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也即“法律至上”。公意作为一个比较抽象的存在,要使其获得活力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才能使人们认识公意,遵循公意。而这一行为只能诉诸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一种普遍性的规定,不考虑个别的问题。

这种“法律至上说”在目的上是要实现正义即自由与平等,因为“如果一个人依附他人了(也就是失去了自由,笔者注),则国家共同体就会少去这个人的力量……而没有了平等,自由就不存在”。在法律的内容上,法律规定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但它不考虑个人或个别的行为,而考虑全体臣民和抽象的行为。在法律的制定上,卢梭认为需要一个理性和超然的近乎神明的立法者的协助,因为“人民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他们总是不知道如何才能得到幸福。”但是协助立法者只是起草法律并没有立法的权利,因为主权的核心是立法权,而主权不可转让,因此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也只能属于人民”。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公约是在公民之间将奠定这样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从而享受同样的权利”。最后在法律的执行上,体现强制性。“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要强迫他自由”,而法律是公意的规定,故换言之也就是说“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不然就要迫使他服从法律”。这当然是从社会公约和公意达成后,法律的执行上而言——不过是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的另一种说法。有人也提出这是多数对少数的暴政的一个根源,在最后一部分会有讨论。

卢梭的法律至上体系是公意的具体阐发和表达,那谁去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呢?答案就是代理其行动的公共力量——政府。

三、政府的设立

人民的立法权确立之后,就需要确定行政权,因为立法权和法律考虑的是普遍的规定性的行为,要想让立法权意志行动起来,必须要有针对个别行为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就是政府。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们任命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人民既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这样就规定了政府的性质——政府是主权的派生,“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

那么哪一种政府形式是最好的呢?卢梭认为不可一概而论,但最重要的是按法律治理——“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才是按公共的利益来治理”。在卢梭眼里,对于有邪恶取向的政府必须加以防范,以保持主权的权威。首先,规定政府必须按法律治理,而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合法的。其次,人民要定期集会。虽然人民通过法律设立了政府,把行政官员都选举出来,但这都还不够。“他们还需要举行固定的和按期举行的集会,以便人民在规定的日子可以按照法律合法地举行会议。”但卢梭同时也在告诫人们,这种做法必须慎重考虑,“除非到了政府已经变得和公众的利益不相容的时候,就千万别去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第三,设立保民官制,维持政治的平衡。它具有超然性,不是常设机构,也不是国家体制的固有部分,可见是一种理想的设置。最后,保持舆论的功能和作用。卢梭认为,公众的舆论是不能被压制的,相对于成文的法律而言,舆论可以不断获取新的力量,“可以在其他法律行将衰亡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它们获得新生或是取代他们”。

四、“自由”追问

政治本质上就是要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权限边界关系,即如何实现“服从和自由的协调一致”。而卢梭最终选择了这样一种方案——自己为自己立法,“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以上我们以文本为基础,探讨了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核心概念及其体现和运行的内涵。下面我们将对这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内在逻辑机理进行梳理,来探究卢梭的努力是否能达到其终极目的,即“自由”。

第一,卢梭自然状态下人的状态。因为这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由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知道,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人是自由的,是一种“以个人体力为界限的天然的自由”,既然是以个人体力为界限而又遇到了阻碍只能采取联合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必须达到和自然状态下的“以往一样地自由”,不然有计算理性的人们也不会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

第二,契约订立过程中人们转让的权利。卢梭开始说,契约的结合者要把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因为大家平等地都要转出。但是他又谈到了“每个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是天然独立于公共人格之外的,因此,必须对公民和主权者之间各自的权利有一个明确的区分”。这两个说法仿佛矛盾。但是我们要抓住其关键词——公共约定,也就是说卢梭所说的全部转出的权利只能是有利于共同体的。代入试想一下,可能大家会约定把自己全部的权利不管是不是有利于共同体都转出去,但是更多时候每个人都会约定自留一些权利和财产吧。这样理解是不矛盾了,但是卢梭又为何不像洛克一样明确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属于不可转让的权利呢?本部分开始说到,卢梭想要以个人与共同体的一致来实现个人的自由,他想告诉大家可以约定全部转出也可以约定不全部转出,全靠自愿的约定,因为公约建立的本质就是要实现个人的自由,尊重个人的意愿。

第三,契约订立后公意、主权者、法律和个人的自由。首先,前面已经提到,卢梭提出的公意是自然法的代替物。一方面卢梭强调公意具有客观性,不依赖于人;另一方面,他又把抽象公意的呈现认为是人的意志,即主观多数可以充当公意的解释者,就像贡斯当对卢梭的批判那样,“多数人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而按照自然法的分析进路便能豁然开朗,人们制定法律要以自然法或高级法为终极正确的依据,而每个人都有權利来凭借理性发现和宣布自然法或高级法,最终形成的法律不是被人为意志的制定,而是人们发现自然法后的思想的自由地博弈和说服的结果。也就是说自然法是一种理想的完美,人类不可能实现这种完美,只能靠理性来认识和逼近,通过说服和博弈来形成法律。其次,关于“强迫自由”之说。有人理解为这是多数对少数的暴政的一个根源。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误解。因为这里看不出是社会公约形成前或是公约达成过程中的约定即公意可以强迫个人自由,代入想之,这样一个不平等的公约没人会同意,就像卢梭批判霍布斯所说的,“以下说法是荒唐的:我同你订立一个一切义务全由你承担,而一切好处全归我所有的约定”。

第四,政府权限和个人自由。对于这点,本文第三部分已说得比较清楚了,在卢梭眼里,政府总是有抵制主权者的倾向并很可能会蜕化,需要各种方法来防止政府篡权来保障个人自由。但有这么几点还是需要特别指出。首先,卢梭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与权力分立制衡原则决然分裂。主权是不可分割,但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不是主权本身,而是主权派生的东西,是主权的组成部分,是主权的行使。因此,三权分立制衡与主权不可分割并不矛盾,可以看成是三权的合力运行体现主权意志。其次,卢梭反对代议制,反对的是有独立意志的代表剥夺了人民意志的表达。但是如果代表只是委任者,是办事员,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那么就是可以采用委托型的代议制。与之相对的,密尔是独立型代表的支持者,他认为代表应该有自由量裁权用于缓冲议会决策,防止多数暴政的发生。笔者同意卢梭的看法,代表不应该有独立意志,无论对错都应该表达委托者的意图。如遇到错误发生的情况,代表应该和委托者充分沟通和交流,进行说服,不能强力违反委托者的意愿。当然代表也可以擅自采取不同于委托者意愿的行为,但是事后必须接受委托者依程序进行的处理,即使是最后事情的发生证明代表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

综上所述,卢梭并没有提出一种无自由的民主理论,反而是其理论从开始到论证结束都是在寻求保障自由的制度安排。虽然其方案有可再探讨和错误之处,但是我们无法怀疑他的意图。

作者简介:戚成增(1991—),男,汉,山东 枣庄。硕士研究生,中国海洋大学,西方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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