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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权利义务设计

2018-05-14胡阳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受益人经理人

胡阳

1.经理人的权利义务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中,经理人是整个基金运作的核心,也是维系其它主体的纽带与枢纽。投资者基于对经理人人格和能力的信赖,将资金投资于基金,这种投资行为意味着将资金的支配权赋予经理人,由经理人全权负责营运。相对于保管人、受益人而言,经理人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对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直接责任。将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设计作为基金立法的重心,有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对基金运作的保护。经理人最重要的权利义务是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作出决策与指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经理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基本义务,而且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鉴于《办法》界定了此权利义务,且规定较为详细,本文不予以展开。笔者认为应强调经理人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1)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不得自行保管,且应就所经营的各只基金单独设帐。无论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如何,都普遍涉及到基金经营与基金保管相分离的间题。早期人们对此问题的注意程度不够,导致基金经理人与基金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明,基金管理混乱,使投资者蒙受了许多损失鉴于前车之鉴,各国在其后的有关基金立法,都相应地规定了基金经营与基金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并对基金经理人、保管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台湾1988年《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信托投资公司要将信托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构保管,不得自行保管。目前,我国许多地方仍存在基金经理人与基金保管人混为一体的现象。这种不规范现象如不加禁止,势必给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为此,我国基金立法应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经营与基金保管相分离的原则,使经理人、保管人进行相互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基金的健康发展。

另外,一般情况下,一家经理人往往同时经营数只基金,经理人应对其所经营的各只基金单独入帐,这不仅有利于防止经理人的不公正经营行为对部分基金造成损害,而且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经理人行为的监督。但单独设帐并不意味着分别经营,分别经营与基金本质有违,不利于分散风险和取得规模效益。

(2)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广大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基金的业务经营,其对基金经营状况的了解主要是依据经理人拟定并公布的财务报表及其客观存在反映基金经营的重大事项声明。在此,经理人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迅速及时,是否合法规范,均会引起投资者的深切关注。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可防止经理人弄虚作假,欺骗愚弄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迅速及时,可确保投资者获得适时有价值的投资信息;披露的信息合法规范,可防止事前走漏风声,避免不公平的竞买竞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目前,在西方部分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制度日趋严格、规范、系统。经理人应披露的事项包括:第一,定期编制基金中期会计报表与年度会计报表,并为申请与公告。基金中期会计报表与年度会计报表是主管机关了解基金经营成果,并进行调控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分析基金走势,从而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第二,在营业处及代理营业处备置公开说明书。信托契约、基金报告及有关文书,以供公众查阅,是进行信息披露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

(3)监督保管人的义务

经理人应对保管人是否按信托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及是否按其指示处分基金资产进行监督。若认为保管人违反法定或信托契约所定义务时,应通知其改正;若认为保管人的行为致基金资产损害时应代表投资者要求其赔偿。

2.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人在信托契约中处于受托人地位,其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与处分,但必须遵守经理人的指示。保管人最重要的义务是保管与运用基金资产的义务,此义务在《办法》中已有规定,本文略去不谈。笔者认为保管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于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力,这一点在《办法》中未明确。由于基金资产归属于保管人名下,保管人在名义上占有基金资产,在外人看来基金资产是保管人所有的,所以与基金资产相关的权利应由保管人行使。与基金资产相关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基金资产所持股份的股东权;第二,基金资产所持债权;第三,第三人分割基金资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四,经理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损害基金资产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对投资者(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基金立法的核心。主要依据在于:第一,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倘若其得不到公平、有效的保护,资金的来源势必枯竭。我们所构建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也就毫无存在价值。第二,投资者中,中小投资者居多,他们高度分散,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公平”的价值追求。第三,证券投资基金所具有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事关金融秩序及社会的稳定。第四,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上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强调对投资利益的保护,有利于投资者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而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受益权,它是指受益人当然享有基金营运所生利益的权利,是其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因为:第一,受益权由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的派生,它要求通过经理人、保管人对信托契约的执行使受益人获利。因此,必然会以受益权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第二,受益权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所固有,即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权利不能人为消灭,否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便无法继续存在。第三,只有当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时,他才可能通过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在事实上获利。第四,受益人的其它权利均由此权利所派生,并反过来服务于这一权利。受益人的义务按《办法》的规定,主要有“遵守信托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它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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