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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

2018-05-14张世玉

大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工伤权利责任

【摘 要】 随着劳动法的正式实施企业的争议不断,从“华为的裁员”事件到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的“无原则解雇事件”等等,无不在扰动着劳动者日益紧张的神经,然而华为与沃尔玛事件尚未平息,又出现企业为避免《劳动合同法》赋予更多的责任而将目光投向退休老人,除了退休老人在技术上的优势和用工上的灵活,企业还不需要支付“五险一金”的保险费用,从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用工成本来看,选择退休人员返聘无不为企业节约了较大的用工成本。

【关键词】 返聘 工伤 责任 权利

一、我国现阶段关于返聘人员因公负伤之后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发生于2007年,是上海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陈某退休后受聘于上海某学校,在学校中,被学生撞到受伤,陈某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上海市保障局颁布的《关于特殊劳动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学校与陈某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因此陳某的伤属于工伤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唐某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之后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发生在重庆市,唐某于200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2008年唐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来上班时,不慎摔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保障局经调查后,认为唐某属于退休人员,依据《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14]211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唐某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调整范围,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之后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离退休返聘人现在存在的问题

认定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是解决返聘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问题的前提。目前,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劳动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此问题意见不一。有的法律法规认为,此种因工负伤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另外,在许多地方法规当中,返聘人员在工作时所受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使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其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十三条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三、建议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本文认为,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并未作规定,不能因其是离退休人员就否认其劳动者的身份。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保障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来看,应该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并在发生符合工伤情形时,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也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退化, 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要高于其他年龄群体, 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行业与性质, 规定与适龄劳动者不同的保险费率,可稍微高于同行业相同岗位一般适龄劳动者的保险费率。并且基于保护退休人员生命健康的需要, 可划定其就业的范围, 限制其从事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建议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劳动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简介:张世玉(1991-),女,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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