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吃紧,“税延养老险”补缺?
2018-05-14何焰
何焰
4月的一天,陈林刚给父亲的商业养老保险缴完保费,就看到了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落地的新闻。
税延养老险的全称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指以个税延迟且略微降低,来鼓励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同时,政府希望借此筹集养老金,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从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试点搁浅至今,我国保险业已经等了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十余年。
“我家可以享受这个优惠吗?”陈林想。他在上海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工作,平时会关注一些优惠险种。
根据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将于今年5月1日落地上海、福建(含厦门市)以及苏州工业园区,暂定试点一年。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可在一定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待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项政策虽然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税收优惠,但陈林的家庭显然不在“被优惠”的行列。因为他的父母不缴纳个税,无法享受优惠,陈林可以享受优惠,却因额度太低,“不划算”。
他有些失望。陈林的家庭,普通得可以称为当今中国家庭的范本—空巢父母,小城退休,獨生子女,大城打拼……“2+1”的家庭,有着商业养老保险的刚需,却不太可能成为此次税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
中高收入者专享?
陈林转念一想,自己虽然不会购买税延养老险,但可以把它卖给客户啊!那么,谁会购买税延养老险呢?
“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只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产生影响,其中,对中高收入群体影响较大。而在中高收入群体中,又对中老年人产生较大的购买驱动力。”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申曙光告诉《南风窗》记者,“但政策影响不是必然的,而只是引导,对不同的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效果。”
首先,税延养老险政策是只针对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专项优惠,但个税并不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覆盖范围有限。一方面,无固定雇主,或无连续性劳务报酬的劳动者,如农民,灵活就业者等,无法享受税延养老险的优惠;另外一方面,一旦我国个税起征点提高,这个优惠政策的适宜人群便会更少。
其次,在缴纳个税的群体中,税延养老险政策主要对中高收入群体的影响较为明显。根据《通知》,个人申报扣税的限额按照本人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由此推算,月收入16667元是一个临界点。月薪16667元以上的劳工,每月可享受到税前抵扣的最高额度—1000元,相当于这部分人的个税起征点从当前的3500元调整到了4500元。若月收入低于16667元,可税前抵扣的额度为该月收入的6%。
以陈林为例,他当月的税前工资为9000元,可抵扣的额度为9000×6%=540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0%,若购买税延养老险,每月可少缴税540×20%=98元。但不得不注意的是,为了每月少缴98元所得税,陈林需要支付540元/月甚至更多的保费。可支配收入大量减少,但所受优惠并不多,是税延养老险政策对陈林来说“不划算”的主要原因。
相比之下,税前月收入3万元的葛贵中,所能享受到的税延养老险优惠就大一些。葛贵中在上海从事机械制造业,今年54岁。
按照葛贵中所适应的税延标准,每月最高可少缴250元个税,以75折的优惠购买保险费为1000元/月的税延养老险。葛贵中觉得这个优惠力度还不错,可能会促使他补买一份税延养老险。
奇怪的是,吴敏与葛贵中月薪相同,却有不一样的观点。他今年27岁,是一位IT从业者,吴敏表示:即使可以享受最高额度的税延优惠,他在35岁之前仍不会购买税延养老险。
吴敏告诉《南风窗》记者,年龄是影响自己是否购买税延养老险的重要因素,“35岁以后可能会买”。
在吴敏看来,税延养老险虽有税延优惠,但仍以保障为主,投资只是辅助,不符合他现阶段对高收益风险理财的偏好。他更愿意拿这笔钱去做每月定投,“老了也是一笔财富”。
所以,在中高收入的群体中,税延养老险政策对中老年群体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影响。也就是说,此次税延养老险政策的出台,影响最大的可能是中高收入群体。中高收入群体中的中老年人群,又将成为最主要的目标投保人。
矛盾的是,中高收入者往往有更多来源的养老补充,比如储蓄、房产等,不一定对这一新政充满热情。而一般性的低收入者正因为没有其他养老来源,需要较早地进行商业养老投保。然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又意味着并不是此次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的主要指向人群。
养老金告急的倒逼
从2007年天津试点首次搁浅,税延养老险试点历时十几年,终于落地。
陈林有些难以置信:一项覆盖范围有限,税延力度有限,对自己基本无影响的保险政策,竟然被等待了十余年?为何要等?
事实上,保险业等待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十余年,等的不是政策本身,而是等它当时还不具备推出的急迫性。但现在,局面发生了逆转。有观点分析认为,有关部门希望它“开启”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与壮大。
矛盾的是,中高收入者往往有更多来源的养老补充,比如储蓄、房产等,不一定对这一新政充满热情。
所谓三支柱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即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重担的养老保障体系,其中以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我国早在1991年便提出要建设三支柱养老保险保障制度,但27年过去了,这一制度建设仍处于“偏瘫”状态,尤其突出的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缺位。
复旦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陈冬梅认为:“发展税延养老险,对于政府,可以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分担财政养老金压力;对于企业,可以作为政策杠杆,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与率,带来长期、大量的现金流;对于个人,则能促进商业养老险的购买,提高养老质量。”
那么,为何苦等不出?扬州大学商学院教授缪艳娟曾表示,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始终难以出台,与我国养老金制度的种种历史遗留问题相关。由于我国养老金制度在事实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人口老龄化加剧了这种“寅吃卯粮”的养老金支付办法所带来的亏空。应付当下的养老支付已经让我国财政、社保资金吃紧,更不用说分身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另外,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并不简单,即使财务准备完毕了,后续还有一系列繁杂的工作,包括税务的核算,信息平台的建立与监管,保险产品的设计指引等,新政的推出必须有赖于多个部门的配合。
申曙光认为:“财政部门愿意支持,是税延养老险政策能够出台的最主要原因。在联合发布《通知》的五部委中,财政部门是起主导作用的。”
这一观点可以找到印证:此次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落地的《通知》,由财政部网站首发,文件编号是“财税〔2018〕22号”。随后的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配套征管公告—《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如何纳税申报、核定征收以及“应税”计算,作了规定。
为何现在等到了?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缺口日益巨大,养老支付压力凸显。
在2017清华五道口金融论坛上,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根据清华大学相关研究机构的统计,预计在未来的5到10年当中,我国养老金缺口大约是8到10万亿。
周延礼认为,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参与率偏低,但在稳步发展;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缺口较大。
对于养老金“万亿缺口”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一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方式的争议,但在地方层面,越来越多省市出现养老金支付和经济增长的“倒挂”却是一个事实。2014年,仅有黑龙江与宁夏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到2015年,基本养老金耗尽的省份已经从2个扩大到6个,分别是河北、辽宁、黑龙江、吉林、陕西和青海,其中仅黑龙江省的基本养老金缺口近200亿元。
在这种背景下,税延养老险可能作为杠杆,激发国民的商业养老保险购买力,为第一支柱分担压力,无疑成为政策动因之一。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参与率偏低,但在稳步发展;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缺口较大。
与此同时,保监会在近两年始终强调“保险姓保”,认为保险的根本是保障,投资只是辅助。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保监会以及现在的银保监会加强了投资监管,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并没有扩大保险金投资渠道的可能。换言之,也无法在资产端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从而在负债端给投保者更高的产品回报。因此,保险业对税延養老险政策落地的热情并不高。
因此,在财政部门主导,五部委合力的情况下,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落地了。
新政成败看产品
5月3日,超过《通知》公布的正式试点日期已经2天了,不少保险公司持续表示“看好”、“关注”,但目前仍未有相应的产品出台。
依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税延政策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巨大杠杆,可能会为保险公司带来巨额、长期的现金流。平安养老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公开预测:“根据目前税收情况,市场潜在最大购买力为每年千亿以上。”此外,陈冬梅和申曙光也一致认为,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险是感兴趣的。
太平养老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南风窗》记者,该公司的税延养老险产品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已经基本完成。
不过,保险公司最终的热情,还是要看消费者的兴趣,而消费者的兴趣又很大程度来自于产品的收益。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员工告诉《南风窗》记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所看重的不仅是养老保障功能,还有投资收益功能。
因此,从产品开发来看,税延养老险产品要对市场具有吸引力,在提供“保障性”的同时,还要保证“收益性”。
但在当前的监管局面下,这很可能是一种两难境地。此前,因为宝能、安邦等保险公司的激进投资,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因而,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收窄,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资产端的投资收益必然面临下滑压力。如果收益不足,负债端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也必然不足。
但这种担忧或许有破解可能。《通知》中有如下表述:“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显然,这意味着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政策的关键所在,即如何扩大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的问题。
这段时间,已经陆续有熟悉的客户向陈林询问税延养老险,但陈林告诉他们:“还没开卖,示例产品都还没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