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形成怎样的监督系统
2018-05-12
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关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无疑,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监察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监察法首先体现了“党是领导一切的”制度优势。监察法确立了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必须明确的是,监察法的制定源于宪法,是一部于法有据的法律。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监察法立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广泛征求意见,科学民主立法。2017年11月,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收到了3771人提出的13268条意见。
古往今来,自我监督都是执政者必须面对的课题。监察法通过国家立法实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从国家层面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突出了从严性的要求,同纪委的工作形成了有效配合,提高了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效果,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中国特色的监督优势与效能,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发展。
最为重要的是,監察法的出台,使我国形成了严谨而规范的监督系统。在监察程序上,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使监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加了监督程序的科学性、透明性。在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工作的监督层面,监察法既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必要的调查手段,也规定了全面的外部监督和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既加强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又强化了内控风险和外控风险的双重防范机制,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