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与右转车辆的路权之争
2018-05-10
不少行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自己步行过马路经常遭遇野蛮驾驶人,驾驶人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不但不让行还经常按喇叭以示警告。汽车右转“太任性”的问题普遍存在。在日常生活中,右转弯不限行引发的争议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行人与右转车辆产生“交集”时,谁该让谁?
从交通事故看不礼让行人的危害
机动车超速过路口撞倒过马路行人
2017年02月02日下午,黄某驾驶川AH34XX号轿车由红星路方向沿锦兴路往大业路方向行驶。14时58分许,黄某驾车行驶至锦江区锦兴路20号门前路段处时,遇行人李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其行驶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黄某所驾车辆与李某某相碰,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川AH34XX号轿车进行鉴定:被鉴定车辆在驶离视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61km/h-66km/h之间。
经调查,黄某驾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路口没有红绿灯机动车不礼让撞倒行人
2017年02月23日下午,罗某久驾驶川A12TXX号客车沿小南街由金河路方向往锦里中路方向行驶。14时14分许,罗某久驾车行驶至小南街与方池街交叉路口时,与由其车行进方向由右往左在人行横道线内过路口的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12TXX号客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川A12TXX客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川A12TXX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26km/h-28km/h。
此事故,罗某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罗某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罗某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驾驶人:礼让行人有难度
其实礼让行人的道路很多驾驶人都知道,但真正上路了,驾驶人表示操作起来有难度。
出租车驾驶人刘师傅表示,右转弯不限行在方便机动车通行、节约道路资源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右转弯机动车与直行的行人、非机动车辆的冲突。“明明是右转绿灯,我正常行驶,如果非要让来让去,这一个绿灯就别想过几辆车了!”有驾驶人认为,礼让行人很可能让自己错过绿灯增加自己的时间成本,且对部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颇有微词。“行人、电动车经常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人停在路中间等绿灯,挡了右转弯的道,任凭你怎么按喇叭也置之不理,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时段这种状况更严重。”而且,礼让行人的共识并没有在所有驾驶人中形成,如果驾驶人减速或者停车让行,后面的驾驶人因不明情况而纷纷鸣笛催促,一些驾驶人甚至索性越过隔离带的实线,强行超车右转。
交警:车应该先礼让行人
同为绿灯,为什么要机动车负全责?汉中市交通警察一大队一中队袁文胜解答道:“这是因为行人与车辆如果发生事故,行人受到的直接伤害是最大的。”据他介绍,当车辆与行人交叉通行时,双方都无法百分之百判断出对方的下一步动作,一旦有一方出现误判,就会造成交通事故。此外,车辆还存在转弯半径、视野死角等实际问题,容易出现刮蹭行人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行人停止不前不会被认定为不礼让行人
如何界定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呢?遂宁市交警支队秩序处秩序科副科长曹燕介绍,根据规定,行人、机动车在行经有信号灯的斑马线时,应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机动车在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必须提前观察,对行人进行预判,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有鸣笛催促或者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则认定为不礼让行人。如果行人在斑马线外停止不前或主动示意车辆先行通过时,将不会被认定为不礼让行人,机动车只要减速通过就可以了。
汽车在右转弯时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和电动车是法律层面上强制礼让。而电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礼让则属于个人意志上的一种自由选择。因此,车应该先礼让行人。但无论如何,每个交通参与者都应学会换位思考,日常多学习交通法律,只有每个人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
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会如何处罚
(一)遇行人行经斑马线,鸣笛催促抢行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二)遇行人队伍行经斑马线,强行穿插,造成行人行进中断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三)同方向有二个以上车道,已经有机动车停车避让行人,其他机动车仍强行通过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四)机动车通过机动车信号灯(圆屏灯)或者右转黄闪路口时右转弯未避让绿灯放行行人的,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以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处200元罚款,记3分。
(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且行人行进方向与车辆行进方向发生轨迹冲突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遇到特殊情况如何界定责任
如果机动车是因为紧急情况而出现了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呢?
情况一: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会采取避让措施,但是这样做会不会助长行人进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行人闯红灯本身是违法行为,是不提倡的。在这一情况下,虽然不会认定是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但是该礼让时就要礼让。因为在交通事故责任界定方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属于弱势群体,机动车会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如果确实是因为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只是减轻了机动车承担的责任。所以,即使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也一定要为他们让行。
情况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段,尤其是在学校附近,到了放学的时候,人流量比较多,而且是陆陆续续在走,机动车要一直等着吗?
在确保行人安全的情况下,驾驶人可以驾驶机动车缓慢通过,而不是一直等着,等到一个人没有了再过也不现实。
情况三:如果在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突然从斑马线位置蹿出了行人,为了躲避行人而急刹车,结果出现了后车追尾的事故,责任上怎么判定?
后车还是要负全责的,出现了追尾事故,说明后车没有保持好安全车距,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情况四:如果机动车和行人因为互相礼让,出现了僵持,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机动车停下来避让行人,这时行人可以大胆地走。如果出现长时间僵持,行人执意要让机动车先走,这时机动车通过是不会受到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