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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非法证据的理论研究

2018-05-09杨浩琛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比较分析

摘 要: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通过对刑事非法证据立法与务实及理论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价值选择和理论政策基础,分析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完善构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分析

(一)、基本概念

理解合法证据应包括四个方面:证据内容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非法证据是相对合法证据而言。对于非法证据的含义,我国诉讼理论界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如“非法[1]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有的则将非法取得的证据简称为“非法证据”。对非法证据广义的解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2]

婵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实物证据,因证据来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规则。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另一类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

(二)、研究意义

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虽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少量的类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但严格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却无从体现。[3]在司法实践中,警察滥用刑事追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欺骗、引诱、威胁或刑讯的手段获取犯罪的供述,滥用搜查、扣押等权力对公民的隐私权随意加以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由于非法取證行为获得的证据未在法庭审理中予以排除,使这种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非法证据问题反映的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基础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等问题。[4]

二、有关刑事非法证据的立法

(一)、我国有关刑事非法证据的立法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做出具体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部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二)、外国有关刑事非法证据的立法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求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押的人和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这一宪法修正案是要求政府在强制性处分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益时,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法定的程序,政府不得强制性侵犯公民权益,而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正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背。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纵向上的扩展相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横向上即排除对象的范围上也在不断扩大,不仅限于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而且扩张及任何直接或间接产生于非法搜查行为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证据,这就是“毒树之果”原则。[5]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M].中国人民检察出版社.1999.P178~182

[2]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二卷[M].中国人民检察出版社.2000.P249~252

[5]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P441~450

[3]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M].中国人民检察出版社.2001.P237~240

[4]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四卷[M].中国人民检察出版社.2002.P232~237

作者简介:

杨浩琛(1990-)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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