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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是怎样“炼”成的

2018-05-09陈明刚李丛丛李全永

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5期
关键词:审计报告审理书面

□ 陈明刚 李丛丛 李全永

审计终结阶段,实际上就是审计报告的提出、沟通、审核、复核和审定阶段。审计报告的“凝练”,贯穿于审计终结阶段始终。学习和实践中发现,有些文件对此规定“语焉不详”,有些教材讲解也不尽一致。本文根据《审计法》(2006年修订)、《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1月1日施行)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法律和规定,结合个人实践和体会,谈一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的审核、复核以及审定问题。

一、审计报告出台的规定性程序

(一)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委托审计机关的规定审批。

审计组长召集审计组成员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提出审计评价意见,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并对讨论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签字),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在审核完成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审计组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有关材料和事项进行复核,审理机构审理,审计业务会议或被授权负责人审定。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等其他有关材料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审理机构对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进行审理,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事项。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件审核、复核与审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审计机构设置或审计模式不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件编审还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现分述如下。

(一)县级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统一部署,乡镇、街道审计站进行的村级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复核。

目前,乡镇审计站机构设置普遍相对简单,审计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因此,在现阶段,由县级统一部署,乡镇、街道审计站进行的审计,审核、复核与审定程序可设置为:(1)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批);(2)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代拟有关文件;(3)审计站复核;(4)乡镇街道审计业务会议或被授权负责人审定;(5)县级审计业务科室审核。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把乡镇分管领导定义为审计机构领导成员,可能对审计的独立性略有影响,但作为内部审计也是允许的;由于县级业务部门参与审计报告审核,县级审计机构不能再作为被审计对象提起审计复审的部门。

(二)乡镇、街道审计站自行进行的村级经济责任审计。

由于乡镇审计站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同于县级审计机关或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对于乡镇、街道审计站进行的村级经济责任审计的复核形式是:(1)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批);(2)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代拟有关文件;(3)审计站业务主管复核;(4)审计站负责人审核;(5)乡镇、街道审计业务会议或被授权负责人审定。

当然,如果乡镇、街道审计站机构设置完整、审计业务力量足够强,经乡镇街道研究同意,审计报告的复核亦可以由审计站自行完成。

(三)由县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审计所)直接进行的村级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派出机构(审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直接进行的村级经济责任审计的复核形式是:(1)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经审批);(2)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代拟有关文件;(3)审计所业务主管复核;(4)审计所负责人审核;(5)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或被授权负责人审定。

当然,如果县级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设置完整,经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报告的复核亦可以由派出机构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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