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合法企业被强拆引争议
2018-05-09法人
文《法人》记者黄贵耕
“限期拆除决定书”经行政复议被上级政府撤销之后,浙江台州一合法企业仍然遭到强拆,给企业造成损失,这背后有何隐情?
“这对刚刚完成厂房扩建与新增生产线的鹿通公司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陈学兵回忆当时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的情景,心情依然难以平静。
2016年,伴随着政府的一纸“强拆令”,陈学兵持股达85%的浙江台州市黄岩鹿通电镀公司,顷刻间化为废墟,随之而来的是彻底停产、违约赔偿与企业破产倒闭,陈学兵为此心痛不已。
强拆决定被撤销后企业仍被拆
据了解,台州市黄岩鹿通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通公司”)原名浙江黄岩鹿通车用配件厂,成立于2000年,系台州市黄岩永宁闸管理局当年按照“以闸养闸”及黄岩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即黄政[2002]84 号文件招商引资的企业,该企业先后获得黄岩区委区政府颁发的“黄岩区成长型企业”“区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被评为台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据鹿通公司总经理陈学兵介绍,2003年5月23日,鹿通公司与黄岩区永宁江闸管理局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到2018年11月22日。2014年鹿通公司营业额就达到6000多万元,2 015年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又投入巨额资金扩建厂房,新上多条生产线,企业效益连年攀升,进入良性循环。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6 年 7 月20 日,黄岩区政府设立的黄岩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的编号为 1002784 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鹿通公司,认定其厂房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
“这对刚刚完成厂房扩建与新增生产线的鹿通公司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与灭顶之灾。”陈学兵回忆当时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的情景,心情依然难以平静。
无奈之下,鹿通公司想到申请行政复议,于是在2016 年 9 月 18 日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黄岩区政府临时机构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强拆现场
台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后经听证和审理,于2016 年 12 月 6 日做出台政行复[2016]86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称:经审理查明,为了维持永宁江管理局的日常运行管理,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台州市永宁江闸管理局将余留闲置(土地)通过招商引资以土地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企业,2003年9月7日,台州市永宁江闸管理局向被申请人请示,要求将永宁江闸部分未利用土地租赁给企业,减免因土地租赁涉及的有关“规费”,得到当时黄岩区人民政府部分领导的支持。2004年12月31日台州市永宁江闸管理局向黄岩区国土资源局就永宁江治理一期工程土地利用情况做了说明,要求免于处罚。2009年5月23日,台州市黄岩区永宁江闸管理局与申请人(指鹿通公司,下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2009年5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因租地价格上调,2013年12月27日,台州市黄岩区永宁江闸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2016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指黄岩区政府,下同)设立的黄岩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黄岩区永宁江管理局和黄岩区人民政府江口街道办事处联合下发《关于尽快拆除江心屿区块违法建筑的通告》,要求永宁江江心屿区块的涉拆户、承租户在7月21日前自行搬移物资及拆除建筑物,7月21日后将对该区进行停止供水、供电并予以拆除。
复议机关认为:台州市黄岩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被申请人下设的一个临时机构,其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其做出行为的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台州市黄岩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其做出编号为1002784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行政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减损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台州市黄岩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既未对当事人履行上述程序,也未在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故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设立的黄岩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但据反映,就在2016 年 9 月21 日复议期间,黄岩区政府对鹿通公司仍然采取强制停水、停电、停气,导致鹿通公司无法进行生产经营。不仅如此,黄岩区政府还完全无视台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强制拆除了鹿通公司位于黄岩区江口大闸路的厂房以及附属设施,给鹿通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黄岩区政府否认被强拆企业是招商引资企业
针对黄岩区政府的强拆,鹿通公司代理律师认为:鹿通公司是当年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办理了环保手续,属于合法生产企业。黄岩区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不具备法定理由,擅自对合法企业进行停水、停电、停气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给鹿通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随后又违反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我行我素强制拆除鹿通公司厂房、砸毁鹿通公司生产线,直接导致鹿通公司濒临“破产”,生产工人全部下岗失业,企业面临停产无法交货致“合同毁约”高额赔偿等巨大损失,黄岩区政府作为违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理应依法予以赔偿。
据鹿通公司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与统计,鹿通公司因被黄岩区政府强拆,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65008069.7 元。
4月15日,记者到达鹿通公司被强拆的现场看到,一片狼藉的土地上,已经找不到鹿通公司厂房与生产线的影子和踪迹。但是,强拆已经过去近两年,狼藉的土地上,除了还有几台挖掘机在停停歇歇地作业,几乎处于闲置状态,当年看似刻不容缓的紧急强拆从现场并不容易找到恰当的理由。
随后,记者还就鹿通公司被强拆的法律依据及造成损失该由谁承担等问题采访黄岩区委区政府,并专门拟写了书面采访提纲呈送黄岩区委主要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没有接受采访。但黄岩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了执法局、“三改一拆”整治办以及政府法制办三部门有关负责人集体说明相关问题。
参与说明的负责人首先一致否认鹿通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企业,认为黄岩区政府没有与其签订任何投资协议,因此,鹿通公司不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仅凭永宁江闸管理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也不能算招商引资企业;其次,认为鹿通公司的厂房未经规划与建设审批,属于违章建筑,因此,拆除的理由很充分;再次,强调在三改一拆办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后,再由综合执法局重新立案强拆,不违反台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最后,鹿通公司被强拆,损失并没有鹿通公司所说的那么多,他们的设备基本上都搬走了。
“鹿通公司虽然建了十多栋厂房,但多数是租赁给别人生产,他们自己直接生产的设备并不多。”参与说明的负责人特别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