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的社会困境及其权利救济研究
2018-05-08金碧华夏培伦
金碧华 夏培伦
摘 要:由于失独家庭其家庭成员承受的自身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都是巨大的,而我国在失独家庭的权利救济方面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因而有必要对这一群体予以关注。本文通过四个方面研究了失独家庭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困境,并探讨如何缓解或解决他们面对的困难。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困境;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5;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4-0068-03
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然而,该政策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也需要重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问题的出现导致许多失独家庭群体的产生,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国家卫计委发布的《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城市居民在15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为92.62人/10万人;我国农村居民在15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为228.26人/10万人。据估算,我国失独家庭的总数约有一百万以上。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就意味着,中国实施了3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本论文通过对失独家庭群体面临的困境的分析,探讨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基本对策,以期为解决该社会问题提供理论借鉴。
一、失独家庭的内涵
所谓失独家庭,即家庭的夫妻双方遵照计划生育政策,一生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然而该子女却因为疾病、意外等原因而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失独者年龄大都在50岁开外,无再次生育的能力。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他们在养老和精神等方面各方面的压力巨大。穆光宗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属于高风险家庭,风险就在于其唯一性。”[1]从家庭层面来看,一方面是独生子女的死亡风险,当独生子女死亡时,其父母由于没有其他子女,从而将陷入丧失孩子的悲伤之中难以自拔;另一方面是伤病风险,如果独生子女有伤病的情况出现,那么他们非但不能赡养父母,还需要他人照顾,这将给家庭增添巨大的压力。在高风险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把感情几乎都寄托在这唯一的孩子身上,一旦上述风险出现,必然给家庭带来无法逆转的伤害。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计划生育开始政策实施时,正值生育年龄的一代人大多数正在步入老年阶段或已经成为老年人,他们之中已有许多失独者。我们必须重视这些问题,关注这些家庭遭遇不幸的失独者们的权益问题以及他们的社会困境。
二、失独家庭面临的社会困境
当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失独家庭时,给失独者带来经济、精神、社会适应以及生活养老方面的影响将是难以想象的,这些影响都是家庭成员个人无法化解的。
(一)经济方面
每个家庭的日常生活都需要资金作保证,由于家庭中独生子女的去世,失独者们无法获得子女成人后对父母反哺。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李树茁认为:“子女提供的经济供养水平直接决定着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与生存质量。”[2]在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大部分老人没有离退休金,他们的生活离不开子女的供养。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老人自身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即便如此,“许多老年人没有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这就存在‘一老养两老的情况”[3],所以,这些老人仍需要子女的供养才能安享晚年。然而,失独群体却无法享受到子女在生活上提供的经济供养,这使部分失独群体面临着经济方面的困境。2008年开始,失独家庭补助政策在我国开始全面施行:“失独家庭夫妻,女方满49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补助金。”在之后的几年中,失独家庭补助政策针对农村和城市地区划分了不同的标准,同时补助金标准有所提高。至2016年,农村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和城镇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虽然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给予了失独家庭经济方面的关注,但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补助金明显是不够充足的。
(二)精神方面
孩子是父母的依靠和希望,子女给家庭带来的快乐是无法代替的。失独者们的丧子之痛给他们伤痛是巨大的,但由于年纪偏大或者结扎等原因,失独者无法进行再次生育,所以失独群体所承受的心理上的痛苦是不可逆的。多数失独者在子女遭受意外之后变得沉默寡言,性格变得自卑、孤僻,与外界的交流变少,这都是失独群体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所造成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实际上老年人比在上拼搏的年轻人更需要多姿多彩的精神生活”[4]。失獨者需要得到对其支持与帮助的亲戚朋友的安慰,向他们倾诉内心的伤痛,因为感情的交流和精神上的抚慰是失独群体最需要的,失独者精神方面的需求是社会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三)社会再适应方面
失独者们在遭受家庭变故后,精神上的痛苦往往使他们无法面对现实的生活,再次面对社会的时候,失独者在心理上会出现障碍。部分已经开始养老的失独老人在家庭经济结构产生变化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以维持生计。然而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对于这部分失独者来说是一种考验。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认为:“不同的网络关系将提供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因此,一个人为了保证生活需要的大量的社会支持,就必须与多种多样的人保持社会关系。”[5]所以,面对和接受现实,走出家庭,走向社区和社会,重新树立起对于生活的信心,进行更多的社会交往,重新去证明自我价值,追求人生的意义,是失独者摆脱困境、建立自我认同的出发点。
(四)生活、养老方面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养儿防老”的传统,作为父母,他们的生活离不开孩子的陪伴和照顾。作为结构完整的独生子女家庭的三角形的一部分,孩子在家庭之中的分量是举足轻重的。父母需要子女养老,尤其是对上了年纪的老人来说,他们的自理能力在逐步减退,衣食住行中的困难也在不断增加,生活中很多方面都需要子女的协助和照顾。还有一些老人,由于年老体衰、疾病缠身,甚至需要子女不间断地照顾和陪伴。失去子女,对他们产生的影响和生活压力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基本对策
对于失独家庭的权利救济,我们从法律的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失独者的社区照顾养老模式以及失独家庭的自我复苏等四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在法律方面进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失独家庭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基础。2007年,《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发布,之后的几年中,国家相关部门对失独家庭相关的扶助制度和标准进行了多次修改。2016年4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卫计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指出我国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标准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分别为每人每月340元和270元。虽然这些相关法律政策给予了失独家庭一些关注,但缺少对失独者精神方面、社会再适应等方面的扶助。
(二)建立家庭社会保险制度
“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在国家赔偿领域引入保险形式来解决赔偿金的支付问题”[6]。对于失独家庭来说,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防御机制,相比较于国家的赔偿机制来说更具有保障力。但是,家庭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国家和政府政策扶持。现代社会保障的特点之一是以国家为首要主体,强调国家责任。“这种国家责任具体体现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其他保障方式这四个层次上。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核心”[7]。应对风险的方式就是预防,所以社会保险是保障失独家庭权益的好的选择。
(三)构建失独者社区照顾养老模式
“社区照顾就是社区工作者动员社区资源,运用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联合正规服务所提供的支援服务与设施,让有需要照顾的人士在家或社区中能够得到照顾、过正常生活的活动”[8]。“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主要来源于政府的物质支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和补助;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来自家人、亲属、邻居、朋友、同事等方面的社会支持,包括物质支持、情感支持和生活照料”[9]。依靠社区优势,构建老年失独者社区照顾模式,吸纳各方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养老资源对于解决失独者的生活养老问题是十分有效的。在失独者的社区照顾模式中,社区应承担服务组织者的重要职能。积极构建社区照顾的养老模式,一方面可以缓解日渐严峻的社会养老压力,另一方面对解决失独者的养老问题方面也具有现实意义。
(四)帮助失独家庭自我复苏
费孝通认为:“子女是夫妻关系维系的重要纽带,父母子女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夫妻间的关系因子女的存在而形成稳定的立体结构。”失独者经历了丧子之痛的家庭变故,但是每个人对于生活中的不幸和苦难都有一定的抗逆能力,失去孩子并不等于失去了生活的全部。他们的生活虽然艰辛,但还有很多可以实现自身人生价值的事情可以做。另外,失独者可以通过领养子女构建新的家庭三角结构,使家庭重新获得生机。在领养子女的政策上,2015年浙江省卫计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有关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失独家庭如果依法收养子女,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助5万元;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地方性政策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如果可行,可以在全国推广。失独家庭在其精神方面受到伤害后弥补的理想方式就是找到新的精神寄托,而领养孩子可以弥补失独父母的精神缺失。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拥有孩子是他们的意愿,但在领养孩子进行抚养方面却存在着一定困难,需要在未来去克服。
参考文献:
〔1〕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質上是风险家庭[J].人口研究,2004,(01):33-37.
〔2〕王萍,李树茁.代际支持对农村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影响的纵向分析[J].人口研究,2011,(01):45-46.
〔3〕谢勇才.福利多元视域下的失独群体养老困境与出路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5,(02):36-37.
〔4〕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非经济养老风险及其保障[J].浙江学刊,2007,(03):12-13.
〔5〕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71.
〔6〕胡锦光,余凌云.国家赔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4.
〔7〕林莉红,孔繁华.社会救助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
〔8〕赵灿.社区照顾视角下失独父母养老问题研究——以河北省H市为例[D].兰州大学,2013.
〔9〕杭荣华.失独者的心理反应,应对策略和社会支持研究进展[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2013,(06):846-848.
(责任编辑 徐阳)